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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根据疫情防控政策对员工进行调岗


法律简报


用人单位能否根据疫情防控政策对员工进行调岗?本期法律简报将以案例形式向大家进行介绍。


裁判要旨


疫情防控期间,为遵守疫情防控政策用人单位对员工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岗的,应予以支持。

案号:(2022)京01民终4519号


案情简介


郭某于2011年10月15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郭某担任业务岗位,具体工作内容为销售机票。


2021年4月22日,A公司向郭某发沟通函,在该沟通函中,A公司表示其接到机场通知,因疫情防控需要,自2021年4月14日起,未接种新冠疫苗之员工,不得在航站楼工作。而由于郭某本人不同意接种疫苗,故无法满足机场对现场工作人员要求,A公司提出两种方案供郭某选择,方案一:郭某选择至A航空公司总销售门店工作,工作内容仍然为机票销售,工作地点为天津市河西区某街道,工作报酬除车补、餐补外其他均没有变化;方案二:郭某依照机场要求接种新冠疫苗后返回机场继续工作。


因郭某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选择工作岗位的决定,A公司通知郭某于2021年4月29日到A公司总销售门店工作,机票销售员岗位,如逾期未到岗,则视为旷工。2021年5月6日,A公司向郭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于郭某旷工连续超过2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第十二章第二条第三款5项的规定,决定自2021年5月6日起,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无经济补偿金。郭某与A公司确认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21年5月6日。


2021年5月27日,郭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主张的部分内容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争议,郭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郭某不服从调岗而缺勤,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问题,首先取决于用人单位作出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该调岗行为发生于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机场航站楼作为感染风险较高的场所,是国家的重点防控对象,郭某因个人身体原因暂缓接种新冠疫苗,无论从其个人健康还是从整体防疫考虑,已不具备在机场工作的条件,A公司就调岗事宜与郭某进行协商,将郭某调至总销售门店工作,待遇水平没有明显变化,劳动条件亦未作不利变更,不具有歧视性和侮辱性,并未对郭某合同履行造成较大不利影响,A公司的调岗行为具有客观性及合理性。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约束力。郭某已签字确认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应具有约束力。最后,郭某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合理的经营安排,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郭某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一方面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遵守疫情防控政策,用人单位有权为遵守疫情防控政策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员工进行调岗,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单位在因疫情防控政策调岗时,应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如规范调岗流程,不得明显降低劳动者薪资待遇,与劳动者充分沟通,最终达到互利共赢。


相关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文由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凌霄律师团队提供,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出具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事宜请咨询专业机构。



来源|法律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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