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7.685条&第29.685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第27.685条 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a)各操纵系统的每个细节必须设计得到能防止因货物、乘客、松散物或水汽凝冻引起的卡阻、摩擦和干扰。
(b)驾驶舱内必须有措施防止外来物进入可能卡住操纵系统的部位。
(c)必须有措施防止钢索或管子拍击其它零件。
(d)钢索系统必须按下述要求进行设计:
(1)钢索、钢索接头、松紧螺套、编接接头和滑轮必须是可接受的型式;
(2)钢索系统的设计,必须在各种使用情况和温度变化下,在整个行程范围内防止钢索张力产生危险的变化;
(3)在任一主操纵系统中,不得使用直径小于2.4毫米(3/32英尺)的钢索;
(4)轮滑的型式和尺寸必须与所配用的钢索相适应,采用的滑轮钢索组合和强度值必须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5)必须有与滑轮相匹配的保护装置,以防止钢索通过的平面,以防止钢索摩擦滑轮的凸缘;
(6)滑轮必须尽量靠近钢索通过的平面,以防止钢索摩擦滑轮的凸缘;
(7)安装导引件而引起的钢索方向变化不得大于3°;
(8)在操纵系统中需受载或活动的U形夹销钉,不得仅使用开口销保险;
(9)连接到有角运动零件上的松紧螺母套的安装,必须能确实防止整个行程范围内发生卡滞;
(10)必须有措施能对每个导引件、滑轮、钢索接头盒松紧螺套进行目视检查。
(e)对于作角运动的操纵系统接头,用做支承的最软材料的极限支承强度,必须有下列特殊系数:
(1)对于除了具有滚转和滚柱轴承的接头外的其它推-拉系统接头取3.33;
(2)对于钢索系统接头取2.0。
(f)操纵系统接头的硬度不得超过制造商规定的滚珠和滚柱轴承非布氏硬度额定值。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685条 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a)操纵系统的每个细节必须设计成能防止因货物、旅客、松散物或水气凝冻引起的卡阻、摩擦和干扰。
(b)驾驶舱内必须有措施防止外来物进入可能卡住操纵系统的部位。
(c)必须有措施防止钢索、管子拍击其它零件。
(d)钢索系统必须按下列要求设计:
(1)钢索、钢索接头、松紧螺套、编结接头和滑轮必须是可接受的型式;
(2)钢索系统的设计,必须在各种使用情况和温度变化下,在整个行程范围内防止钢索张力产生危险的变化;
(3)在任一主操纵系统中,不得使用直径小于3.2毫米(1/8英寸)的钢索;
(4)滑轮的型式和尺寸必须与所配用的钢索相适应,必须采用经民航总局认可的标准手册中所规定的滑轮—钢索组合和强度数值;
(5)滑轮必须有能防止钢索滑脱或缠结的保护装置; (6)滑轮必须足够接近钢索通过的平面内,使钢索不致摩擦滑轮的凸缘;
(7)安装导引件而引起的钢索方向变化不得超过3°;
(8)在操纵系统中需受载或活动的U形夹销钉,不得仅使用开口销保险;
(9)连接到有角运动零件上的松紧螺套的安装必须能确实防止在整个行程范围内发生卡滞;
(10)必须有措施能对每个导引件、滑轮、钢索接头和松紧螺套进行目视检查。
(e)对于作角运动的操纵系统接头,用做支承的最软材料的极限支承强度必须有下列特殊系数:
(1)对于除了具有滚珠和滚柱轴承的接头外的其它推—拉系统接头取3.33;
(2)对于钢索系统接头取2.0。
(f)操纵系统接头的硬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滚珠和滚柱轴承的静态非布氏硬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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