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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7.785条&第29.785条

2017-02-19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第27.785条  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a)指定供人在起飞和着陆时占用的每一位置处的座椅、安全带和肩带以及附近的旋翼航空器部件,必须没有潜在的致伤物、尖锐物和坚硬表面,并必须设计成使正确使用这些设施的人在应急着陆中不会因第27.561条(b)中规定的静惯性载荷系数和第27.562条中规定的动力条件而受到严重伤害。

     (b)为保护每个乘员头部免受严重伤害,必须用安全带加肩带来防止头部触及任何致伤的物体,但第27.562条(c)(5)所规定的情况除外。用肩带(约束上部躯体)和安全带的组合构成TSO-C114所述的躯干约束系统。

     (c)每个乘员的座椅必须设有带单点脱扣装置和组合式安全带-肩带。每个驾驶员在就坐并系紧其组合式安全带-肩带后,必须能执行飞行操作所需的所有任务。必须有措施在不使用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时将其固定,以免妨碍对旋翼航空器的操作和应急情况下的迅速撤离。

     (d)如果椅背上没有牢固的扶手处,则沿每条过道必须装有把手或扶杆,使乘员在中等颠婆气流情况下使用过道时能够稳定。

     (e)在正常飞行中可能伤害机内坐着或走动的人员的每个凸出物都必须包垫。

     (f)每个座椅及其支承结构必须至少按体重77公斤(170磅)的使用者设计,按相应的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包括第27.561条(b)中规定的应急着陆情况)考虑最大载荷系数、惯性力以及乘员、座椅和安全带或肩带之间的反作用力。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驾驶员座椅的设计必须考虑第27.397条规定的驾驶员作用力引起的反作用力;

        (2)在确定下列连接的强度时,第27.561条(b)中规定的惯性力必须乘以系数1.33:

           (ⅰ)每个座椅与机体结构的连接;

           (ⅱ)每根安全带或肩带与座椅或机体结构的连接。

     (g)当安全带和肩带组合使用时,其额定强度不得小于第27.561条(b)中规定的惯性力相对应的强度,此时乘员重量不得低于77公斤(170磅),还需考虑约束系统安装的空间特性,在载荷分配上,安全带至少承担60%的载荷,肩带至少承担40%的载荷。如果可以在不使用肩带的情况下单独使用安全带,则安全带必须具有承受规定的惯性力的能力。

     (h)使用头靠时,头靠及其支承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第27.561条中规定的相应惯性力,此时接头系数为1.33,头部重量至少为6公斤(13磅)。

         (ⅰ)每个座椅装置系统包括诸如座椅、座垫成员约束和连接装置。

         (ⅱ)每个座椅装置系统可以采用诸如允许座椅的某些零件压坏或分离的设计特性,以减少乘员在第27.562条应急着陆动态情况下所受的载荷;否则,该系统必须保持完好无损,并不得妨碍迅速撤离旋翼航空器。

     (k)在旋翼航空器内,为了运送不能行走,以躺卧为主的人员,要求设计有担架设备。每个卧铺或担架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体重至少为77公斤(170磅)的乘员受到第27.561条(b)规定的前向惯性系数时的反作用力。对于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呈小于或等于15度安装的卧铺或担架,必须设有能承受向前载荷反作用力的包垫的端板、布挡板或等效措施。对于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呈大于15度安装的卧铺或担架,必须备有相应的约束设备,例如绑带或安全带,以承受前向载荷的反作用力。此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卧铺或担架必须有约束系统并不得有在紧急着陆情况下可能对其上人员造成严重伤害的棱角或其它的突出物;

         (2)卧铺或担架以及乘员约束系统与结构的连接件,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由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以及第27.561条(b)规定的情况所产生的临界载荷。应采用第27.625条(d)要求的接头系数。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785条 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a)指定供人在起飞和着陆时占用的每一位置处的座椅、安全带和肩带,以及附近的旋翼航空器部件必须没有潜在的致伤物、尖锐边、突出物和坚硬表面,并必须设计成使正确使用这些设施的人在应急着陆中不会因第29.561条(b)规定的惯性系数和第29.562条规定的动力条件而受到严重伤害。

(b)除第29.562条(c)(5)规定的头部损伤判据,必须用安全带加肩带来防止头部触及任何致伤物体,以保护每个乘员不致受到严重伤害,用肩带(约束上部躯体)和安全带的组合构成技术标准规定TSO-C114所规定的躯干约束系统。

(c)每个乘员座椅,必须设有带单点脱扣装置的组合式安全带-肩带。每个驾驶员在就座并系紧安全带-肩带后,必须能执行飞行操作所需的所有任务,必须有措施在不使用组合式安全带-肩带时将其固定,以免妨碍对旋翼航空器的操作和在应急情况下的迅速撤离。

(d)如果椅背上没有牢固的扶手处,则沿每条过道必须装有把手或扶杆,使乘员在中等颠簸的气流情况下使用过道时能够稳住。

(e)正常飞行中可能伤害旋翼航空器内坐着或走动人员的每个凸出物都必须包垫。

(f)每个座椅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至少体重77公斤(170磅)的使用者设计,按相应的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包括第29.561条(b)中规定的应急着陆情况)考虑最大载荷系数、惯性力以及乘员、座椅和安全带或肩带之间的反作用力。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驾驶员座椅的设计必须考虑第29.397条规定的驾驶员作用力引起的反作用力;

(2)在确定下列连接的强度时,第29.561条(b)中规定的惯性力必须乘以系数1.33:

(ⅰ)每个座椅与机体结构的连接;

(ⅱ)每根安全带或肩带与座椅或机体结构的连接。

(g)当安全带-肩带组合使用时,其额定强度不得低于与第29.561条中所规定的惯性力相对应的强度,此时乘员重量不得低于77公斤(170磅),还须考虑约束系统安装的空间特性,在载荷分配上,安全带至少承担60%载荷,肩带至少承担40%载荷考虑。如果可以在不使用肩带的情况下单独使用安全带,则安全带必须具有单独承受规定的惯性力的能力。

(h)使用头靠时,头靠及其支承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第29.561条规定的惯性力,此时接头系数为1.33,头部重量至少为6公斤(13磅)。

(i)每个座椅装置系统包括诸如:座椅、座垫、乘员约束系统和连接装置。

(j)每个座椅装置系统可采用诸如允许座椅的某些零件压坏或分离的设计特性,以减少乘员在第29.562条中应急着陆动态条件下所受载荷;否则,该系统必须保持完好无损并不得妨碍迅速撤离旋翼航空器。

(k)在旋翼航空器内为了运送不能行走,以躺卧为主的人员,要求设计有担架设备。每个卧铺或担架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体重至少77公斤(170磅)的乘员受到第29.561条(b)规定的前向惯性系数时的反作用力。对于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呈小于或等于15°安装的卧铺或担架,必须设有能承受向前载荷反作用的包垫的端板,布挡板或等效措施。对于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大于15°安装的卧铺或担架,必须备有相应的约束设备,如绑带或安全带,以承受前向载荷的反作用力。此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卧铺或担架必须有约束系统,并不得有在应急着陆时可能对其上人员造成严重伤害的棱角或其它突出物。

(2)卧铺或担架以及乘员的约束系统与结构的连接件,必须设计成能承受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以及第29.561条(b)规定的情况所产生的临界载荷。应采用第29.625条(d)规定的接头系数。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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