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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7.952条&第29.952条

2017-02-24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第27.952条  燃油系统的抗坠撞性


除非采用了局方可接受的其它方法,使燃油系统受到可生存撞击(坠落着陆)引起的燃油着火对机上人员的危害减至最小,否者,燃油系统必须具有本条的设计特征。必须表明这些系统可承受本条的静、动态减速载荷,而导致燃油泄漏至点火源的系统部件、燃油箱或燃油附件无结构损伤,这些载荷被看做时在系统部件重心所测量的单个作用的极限载荷。

(a)坠落试验要求  每一油箱或最关键的油箱,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坠落试验;

(1)下落高度必须至少15.2米(50英尺);

(2)下落撞击的表面必须是不变形的;

(3)油箱必须装有80%正常满容量的水;

除非能确定周围结构无凸起或可能导致油箱破裂的其它设计特征;

(4)油箱必须用对安装有代表性的周围结构围住,除非能确定周围结构无凸起或可能导致油箱破裂的其它设计特征;

(5)油箱必须自由下落并以水平位置±10°碰撞;

(6)坠落试验后必须无泄漏。

(b)燃油箱载荷系数  除非油箱安装位于其破裂会使燃油释放到主要的点火源(例如发动机、加热器和辅助动力装置)或乘员的情况是极不可能的,每个燃油箱的设计和安装必须使得在下列极限惯性载荷系数单独作用下能保持箱内油箱:

(1)机舱内的燃油箱:

(i)向上4g;

(ii)向前16g;

(iii)侧向8g;

(iv)向下20g。

(2)位于驾驶舱或乘客舱上方后方的燃油箱(在应急着陆中松开会伤害乘员):

(i)向上1.5g;

(ii)向前8g;

(iii)侧向2g;

(iv)向下4g。

(3)位于其它区域内的燃油箱:

(i)向上1.5g;

(ii)向前4g;

(iii)侧向2g;

(iv)向下4g。

(c)燃油管路自封闭式脱落接头  除非能证明燃油系统部件之间,或与旋翼航空器局部结构之间极不可能出现危险的相对运动,或采用可以防止前述相对运动的其它措施,否则必须安装自封闭式脱落接头。所有的燃油箱与燃油管连接处和燃油系统中因局部结构变化而导致燃油释放的其它位置,必须安装该接头或等效的装置。

(1)自封闭式脱落接头的设计和构造必须具有下列设计特性:    

(i)分离脱落接头的载荷必须 时供油管路中最弱部件的最小极限失效载荷(极限强度)的25%-50%之间。不论管路尺寸大小,分离载荷必须不小于136公斤(300磅);

(ii)只要以最可能出现的失效模式施加极限载荷(本条(c)(1)(i)中所定义),脱落接头就必须分离;

(iii)所有的脱落接必须具有设计措施,以便在正常安装和使用期间可凭视觉判断该接头是紧锁的(无泄漏)或是打开的;

(iv)所有的脱落接头必须具有设计措施,以防止由于运行冲击、振动或加速而导致接头脱开或无意中关闭;

(v)设计上脱落接头在完成预期的功能后,不得造成燃油释放。

(2)所有独立的连接供油系统的脱落接头或等效装置的设计、试验、安装和维护,必须使得在按照第27.955条(a)工作时,不可能在飞行中出现意外的燃油切断。并在符合第27.571条疲劳评定的要求而无泄漏。

(3)脱落接头的替代、等效装置,在安装该装置的燃油管路上,由可生存撞击引起的载荷不得大于管路中最弱部件的极限载荷(强度)的25%-50%,且必须符合第27.571条疲劳评定的要求而无泄漏。

(d)易碎的或易变性的结构连接件  除非证明在可生存撞击中燃油箱和燃油系统与旋翼航空器局部结构之间的危险的相对运动是极不可能的,否则,燃油箱和燃油系统部件与旋翼航空器局部结构之间必须用易碎的或易变性的连接件连接。燃油箱和燃油系统部件与旋翼航空器结构之间的连接,无论是易碎的或局部易变形的,必须设计成其分离或相对的局部变形不会产生燃油箱或燃油系统的破裂或局部破裂,而导致燃油泄漏。易碎的或易变性的链接见到额极限强度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将易碎连接件从其支撑结构上分离或使局部变形连接件相对于其支撑结构的变形所需要的载荷,必须为被连接系统中最弱的部件的最小极限载荷(强度)的25%-50%之间,任何情况下该载荷不得小于136公斤(300磅)。

(2)当以最可能出现的模式施加极限载荷(如本节(d)(1)中定义)时,易碎的或局部易变形连接件必须如预期那样出现分离或局部变形。

(3)所有易碎的或局部易变性的连接件必须符合第27.571条疲劳评定的要求。

(e)燃油和点火源的隔离  为了提供最大的抗坠撞性,燃油的位置必须尽可能地远离所有的乘员区和潜在的点火源。

(f)其它基本的机械设计准则  燃油箱、燃油管道、导线和电气设备的设计、构造和安装必须尽可能是抗坠撞的。

(g)刚性或半刚性的燃油箱  刚性或半刚性的燃油箱或囊壁必须抗撞击和抗撕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952条 燃油系统的抗坠撞


除非采用了民航总局可接受的其它方法,使燃油系统受到可生存的撞击(坠撞着陆)引起的燃油着火对机上人员的危害减至最小,否则,燃油系统必须包括本条设计特性。必须表明这些系统可承受本条的静、动态减速载荷,而系统部件、燃油箱或导致燃油泄漏到点火源的燃油附件无结构损伤,这些载荷被看作是在系统部件重心所测量的单独作用的极限载荷。

(a)坠落试验要求  每一油箱或最关键的油箱,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坠落试验:

(1)下落高度必须至少15.2米(50英尺);

(2)下落撞击的表面必须是不变形的;

(3)油箱必须装有80%正常满容量的水;

(4)油箱必须用对安装有代表性的周围结构所包围,除非能确定周围构件无突起或其它可能导致油箱破裂的设计特性;

(5)油箱必须自由下落并以水平位置±10度碰撞。

(6)坠落试验后必须无泄漏。

(b)燃油箱载荷系数  除非油箱安装位于其破裂使燃油释放到任一主要的点火源(例如发动机、加热器和辅助动力装置)或乘员是极不可能的,每个燃油箱的设计和安装必须在下列极限惯性载荷系数单独作用下能保持箱内的油量:

(1)客舱内的燃油箱

(ⅰ)向上4g;

(ⅱ)向前16g;

(ⅲ)侧向8g;

(ⅳ)向下20g。

(2)位于驾驶舱或乘客舱上方或后方的燃油箱(在应急着陆中如松开会伤害乘员)

(ⅰ)向上1.5g;

(ⅱ)向前8g;

(ⅲ)侧向2g;

(ⅳ)向下4g。

(3)位于其它区域内的燃油箱

(ⅰ)向上1.5g;

(ⅱ)向前4g;

(ⅲ)侧向2g;

(ⅳ)向下4g。

(c)燃油管路自密封式脱落接头  除非证明燃油系统部件之间,或与旋翼航空器局部结构之间极不可能出现危险的相对运动,或采用可以防止前述相对运动的其它措施,否则必须安装自密封式脱落接头。所有的燃油箱与燃油管连接处、燃油箱与燃油箱连接处和燃油系统中因局部结构变形而导致燃油释放的其它位置,必须安装脱落接头或等效的装置。

(1)自密封式脱落接头的设计和构造必须具有下列设计特性:

(ⅰ)脱落接头的分离载荷必须是供油管路中最弱的部件的最小极限失效载荷(极限强度)的25%-50%之间。不考虑管路尺寸大小,分离载荷必须不小于136公斤(300磅)。

(ⅱ)只要以最可能的失效模式施加极限载荷(本节(c)(1)(ⅰ)中所定义),脱落接头就必须分开;

(ⅲ)所有的脱落接头必须具有设计预防措施,以便在正常安装和使用期间可凭视觉判断该接头是锁紧的(无泄漏)或是打开的;

(ⅳ)所有的脱落接头必须具有设计措施,以防止由于冲击、振动或加速而导致脱开或无意中关闭;

(ⅴ)设计上脱落接头在完成预期的功能后,不得造成燃油释放。

(2)所有独立的连接燃油供油系统的接头或等效装置的设计、试验、安装和维护,必须使得在按照第29.955条(a)工作时,不可能在飞行中出现意外的燃油切断。并必须符合第29.571条疲劳评定的要求而无泄漏。

(3)脱落接头的替代、等效装置,在安装该装置的燃油管路上,由可生存的撞击引起的载荷不得大于管路中最弱的部件的极限载荷(强度)的25%-50%,且必须符合第29.571条疲劳评定的要求而无泄漏。

(d)易碎的或易变形的结构连接件  除非表明在可生存撞击中燃油箱和燃油系统部件与所在位置的旋翼航空器结有危险的相对运动是极不可能的,否则,燃油箱和燃油系统部件与所在位置的旋翼航空器结构之间必须用易碎的或局部可变形的结构连接件连接。燃油箱结构和燃油系统部件与所在位置的旋翼航空器结构之间的连接,无论是易碎的或局部易变形的,必须设计成其分离或相对的局部变形不会产生燃油箱或燃油系统部件的破裂或局部撕裂而导致燃油泄漏。易碎的或易变形的连接件的极限强度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将易碎连接件从其支撑结构上分开或使局部易变形连接件相对于其支撑结构变形所需要的载荷,必须为被连接系统中最弱的部件的最小极限载荷(强度)的25%-50%之间,任何情况下该载荷不得小于136公斤(300磅)。

(2)易碎的或局部易变形的连接件必须在最可能发生的方式下施加(本条(d)(1)中定义极限载荷)时分开或局部变形。

(3)所以易碎的或局部易变形的连接件必须符合第29.571条疲劳评定的要求。

(e)燃油和点火源的隔离  为了提供最大的抗撞性,燃油的位置必须尽可能地远离所有的乘员区和潜在的点火源。

(f)其它基本的机械设计准则  燃油箱、燃油管路、导线和电气装置的设计、结构和安装必须尽可能抗坠。

(g)刚性或半刚性的燃油箱  刚性或半刚性的燃油箱或囊壁必须抗撞击和抗撕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架构简介


 组织结构及主要职责

 直属机构

 驻外机构

 地区管理局

 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机关党委

 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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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司

 人事科教司

 发展规划司

 航空安全办公室

 全国民航工会

 公安局

 机场司

 飞行标准司

 国际司

 财务司

 政策法规司

 综合司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航空器适航管理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速查


【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3】中国民航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中国民航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33】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34】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CCAR-35】螺旋桨适航标准

【CCAR-36】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37】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CCAR-39】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4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53】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CCAR-55】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

【CCAR-183AA】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CCAR-183FS】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SE】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


咨询通告


【FAA AC】 AC 20-174《Development of Civil Aircraft and Systems》


管理程序


【CAAC AP】AP-00-AA-2013-04 适航审定工作表格使用要求


管理文件


【CAAC MD】MD-TM-2016-00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技术标准规定


【CAAC CTSO】技术标准规定汇总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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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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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规范_行业标准类(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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