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7.1459条&第29.1459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第27.1459条 飞行记录器
(a)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每台飞行记录器的安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从满足本规章的第27.1323条、第27.1325条及第27.1327条中适用精度要求的信号源,获取空速、高度和航向数据;
(2)垂直加速度传感器应刚性固定,其纵向位置应安装在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重心限制范围之内;
(3)其供电应来自对飞行记录器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应急负载的供电;
(4)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存储介质的数据记录是否正常;
(5)除仅由发动机驱动的额发电机系统单独供电的记录器外,应备有自动装置,在坠撞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除装置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同时停止各抹除装置的功能。
(b)每个非弹出式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撞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
(c)应确定飞行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读数与正驾驶员仪表上相应读数(考虑校正系数)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关系必须覆盖航空器运行的空速范围、高度限制范围和360度航向范围,相互关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适地方法确定。
(d)每个记录器容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
(2)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3)当民用航空规章的营运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连续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坠撞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1459条 飞行记录器
(a)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每台飞行记录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从满足本部第29.1323条、第29.1325条及第29.1327条适用精度要求的信号源获取空速、高度及航向数据;
(2)垂直加速度传感器要刚性固定,纵向位置要安装在被批准的旋翼航空器重心限制范围之内;
(3)其供电应取自对飞行记录器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或应急负载的供电;
(4)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是否正常在存储介质中记录数据;
(5)除仅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系统供电的记录器外,还应备有自动装置,在坠毁撞击后10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音功能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同时停止各抹音装置的功能。
(b)不具有弹出功能的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毁冲击导致的其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进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
(c)应建立飞行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及航向读数与正驾驶员仪表上的相应读数(考虑到校正系数)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关系必须能覆盖航空器运行的空速范围、高度限制范围以及360度航向范围。相互关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适的方法确定。
(d)每个记录器容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是鲜橙色或鲜黄色;
(2)在其外表面固定一个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3)当民用航空规章的营运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或贴近容器处装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撞损冲击时不可能分离。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架构简介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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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3】中国民航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37】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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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183FS】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SE】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
咨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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