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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资信研究丨绿色金融在中国的实践概述与思考(一) 绿色金融的定义与政策

2017-08-30 绿金会

作者:中债资信绿色债券研究团队

本研究报告为中债资信“绿色金融系列研究”的首篇,报告对绿色金融的起源、国内外定义进行了研究和比较,对中国绿色金融政策进行了梳理。


绿色金融的出现是为了推进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一个在实践中探究理论的领域。目前,绿色金融在国际范围内尚缺乏权威的定义和统一的认定标准。G20峰会和中国官方均认定绿色金融是以产生环境效益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但因不同经济体的发展水平不同,其对于绿色标准的界定有所差别。


政策安排对于绿色金融具有特殊的意义。中国绿色金融政策的顶层设计已较为完善,且是全球首个建立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

一、绿色金融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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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经济与绿色金融

绿色经济的出现是为了推进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经济的发展。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科技进步以及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人口、资源与环境问题却日渐突出,成为制约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寻求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间的平衡,经济学家开始关注和研究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关系[1],1989年,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avidPierce首次提出“绿色经济”的概念,主张从社会及生态条件出发,建立一种“可承受的经济”。2011年联合国环境署发布了《绿色经济报告》,将绿色经济定义为可促成提高人类福祉和社会公平,同时显著降低环境风险与生态稀缺的经济。


绿色经济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绿色金融是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及支撑,具体表现为:①绿色金融可以通过支持绿色产业、项目投融资的方式,引导金融资本流向污染小、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优化绿色经济结构;②绿色金融通过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使得生产要素转移至环境友好的生产部门,进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资源使用效率;③从产业角度看,绿色金融可以促进绿色产业升级,使绿色经济结构得以优化。


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经济体在绿色金融实践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其中包括:中国绿色信贷准则的实施和绿色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南非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和巴西证券交易所对可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孟加拉国的绿色信贷政策等。总体来看,绿色金融实践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断发展,目前全球已形成绿色金融迅猛发展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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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的起源

绿色金融是一个先有实践,再发展理论体系的领域。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早于发展中国家,也较早出现了工业发展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因此,发达国家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而发展绿色金融的历史也较为悠久,进行了诸多实践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2]。一般认为,绿色金融的国际实践始于美国超级基金法案。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相应补偿及责任法》,并建立数额巨大的超级基金,因此该法案通常被称为超级基金法案。超级基金法案规定环境责任具有可追溯性并且是连带的,即任何潜在责任方都可能需要支付环境治理费用。金融机构如果贷款或投资于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而背负环境治理的费用。超级基金法案制定后,其无限追责及连带责任形成的约束力促使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更重视环境污染风险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风险和偿债风险,发达国家的银行关注环境风险、并将环境因素纳入发放贷款的考虑因素中也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的[3]。与美国类似,其他发达国家以及国际组织也逐步建立并完善绿色金融相关制度。1974年,联邦德国成立了名为“生态银行”的世界首家政策性环保银行;英国于2012年成立了专业从事绿色金融的政策性银行英国绿色投资银行(GIB);1995年荷兰提出《绿色基金方案》,要求银行以低于商业贷款利率1%~2%的优惠利率向风能、太阳能和有机农业等特定绿色项目提供优惠贷款[4]。国际组织在绿色金融的全球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IFC)与9家商业银行共同制定并发布了绿色金融领域最著名的“赤道原则”。赤道原则是一套在融资过程中用以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所涉及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金融行业基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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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的国际定义

 长期以来,国际上并没有一个被广泛采纳的绿色金融定义。关于绿色金融,由于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利用,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可持续发展目标之间具有广泛的交叉和重叠,因此“绿色金融、环境金融、可持续金融、气候金融、绿色投资”等概念经常混用。这些概念涵盖的范围往往并不明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绿色金融的发展,因此统一绿色金融的定义和标准十分迫切。目前只有为数不多的机构和研究对绿色金融做出了相对明确的定义,从国际上已有的绿色金融定义来看,因为发达国家目前已经脱离了污染治理的发展阶段,其绿色金融出发点和实践领域多为应对气候变化挑战、自然资源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等。

在中国的倡议下,2016年G20峰会将绿色金融纳入议题,并成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英格兰银行为共同主席的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该小组在2016年9月发布的《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中[9],提出了绿色金融定义:绿色金融指能产生环境效益以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活动。这些环境效益包括减少空气、水和土壤污染,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并体现其协同效应等。发展绿色金融要求将环境外部性内部化,并强化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认知,以提升环境友好型的投资和抑制污染型的投资。


从国际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视角看,绿色金融是以产生环境效益为导向的投融资活动,核心要求是将环境外部性内部化,并强调了认知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该定义中涵盖的投资领域广泛,包含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等,是迄今为止国际上较为全面的绿色金融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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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的国内定义

绿色金融的概念在国内学术界中使用较为广泛,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形成统一的定义。1998年,高建良发表的文章中首次论述了绿色金融的概念,是指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10];邓翔将绿色金融归纳为:通过最优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组合解决全球环境污染和气候变迁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手段[11];普华永道2013年发布的《探索中国绿色金融机遇》报告中指出:绿色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在普通的投融资决策、事后监督和风险管理流程之外,更进一步考虑环境因素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旨在促进环境责任投资,以及刺激低碳技术、项目、产业和市场的发展[12]。与学术研究同步的是我国绿色金融实践的推进,自2015年底启动绿色债券市场以来,2016年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银监会、环保部等部委也相继出台政策鼓励,以规范绿色金融发展。我国绿色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统一绿色金融的定义及范围变得非常迫切。


在此基础上,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并首次给出了中国官方对绿色金融的定义:“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这是国内迄今为止最为完备的绿色金融定义,其不仅明确了绿色金融的目的,还结合国内经济发展以及环境状况,确定了未来绿色金融的重点支持领域和项目类型。此外,其对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不仅包括投融资阶段,还包括投后风险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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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绿色金融对比

对比国际上与我国对于绿色金融的定义,两者对于绿色金融区别于普通金融的观点一致,即绿色金融都是以产生环境效益及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导向,这是绿色金融区别于普通金融的本质所在。


国际上更关注气候变化,将未来的气候变化和相应的技术调整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风险因素。国内绿色金融定义关注重点为污染防治、节能、清洁交通等领域。造成这一差别的原因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早于发展中国家,工业化早期阶段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已基本解决,因此在评估一个项目是否绿色时,往往不考虑或不重点考虑其治污和防污作用。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问题依然十分严峻,是否能够治污和防污仍是评定一个项目是否绿色的重要因素[13]。此外,能源结构的不同也使得对于能源类投资是否绿色的界定有差异,例如发达国家对绿色债券的发行提供评估意见时,对化石能源的投资定义为非绿色,而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化石能源仍占主导地位,只要投资项目能够节约化石能源的使用量,降低单位能耗,或者化石能源的清洁利用,都属于绿色。综合来看,国内外对于绿色金融定义以及实践中的差别,主要反映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展阶段的差异。

二、政策对绿色金融的意义及中国绿色金融顶层设计

政策安排对于绿色金融具有特殊的意义。这是由于绿色金融所支持的环保项目现阶段经济回报率较低所决定的。抛开国际、国内对于绿色领域认知倾向的差别,绿色金融支持的项目均普遍具有投资回报期长,经济效益较小或无法内部化等特征。项目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难以统一,即环境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这与金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诉求相违背。尤其在绿色经济发展初期,相关项目的经济效益的不确定性更强,单纯依靠金融市场的自我运行无法达到金融资源向绿色经济领域的有效配置,绿色金融需要政策引导和支持。


中国的绿色金融政策建立在国家层面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相关法律基石之上。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可追溯至上世纪八十年代,1983年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并实行,现行为2014年修订版本,此次新环保法修订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提出“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此后,国务院又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陆续从立法、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等角度得到了国家一系列的支持。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国成为全球首个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中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参考文献

[1].  西南财经大学发展研究院、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J]. 2015,10: 30-40.

[2].  李致远,许正松.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鄱阳湖学刊, 2016(01): 78-87.

[3].  郭沛源,蔡英萃.发达国家绿色金融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 环境保护, 2015(02): 44-47.

[4].  杨帆,邵超峰,鞠美庭.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对策分析[J]. 生态经济, 2015(11): 85-87.

[5].  张长龙.国际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标准:赤道原则[J]. 金融论坛, 2006. 11(5): 45-51.

[6].NiklasHöhne,SumaleeKhosla,HannaFeketeetal.MappingofGreenFinanceDeliveredbyIDFCMembersin2011[R]. Ecofys,2012.

[7]. UKParliamenthomepage.http://www.pu 47 32720 47 15533 0 0 3524 0 0:00:09 0:00:04 0:00:05 3524blications.parliament.uk/pa/cm201314/cmselect/cmenvaud/191/19102.htm.

[8].Böhnke,Eidt,Knierim,Richert,Röber&Volz(2016): HowtoMakeGreenFinanceWork -EmpiricalEvidencefromBankandCompanySurveys, GermanDevelopmentInstitute /DeutschesInstitutfürEntwicklungspolitik (DIE).

[9]. 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R].2016.

[10]. 高建良.“绿色金融与金融可持续发展[J].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8, 4: 17-19.

[11]. 邓翔.绿色金融研究述评[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06): 67-71.

[12]. PWC.ExploringGreenFinanceIncentivesinChina[R].2013.

[1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绿化中国金融体系课题组. 发展中国绿色金融的逻辑与框架[J].金融论坛, 2016, 2: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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