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 | 尹宁:盛世与威权——论安敦尼王朝时期的政治转型
摘要:安敦尼王朝作为罗马帝国的鼎盛时期,一直受到盛赞。然而,与帝国繁荣昌盛相伴发生的是,在战争、德行与智慧的三重指挥下,罗马政制中的共和因素进一步消退,元首的绝对统治逐步建立起来。这突出体现在:元首统治基础的扩大,权力的扩张,及其权威的提升。职业官僚集团的出现、元首权力与权威的至高至大以及权力的世袭倾向表明,元首制的性质已然悄然发生改变,日趋接近君主制。因此,安敦尼王朝是罗马帝国由元首制向君主制过渡的关键时期。
关键词:安敦尼王朝 元首制 君主制 政治转型
弗拉维王朝结束后,罗马帝国进入“幸福的”安敦尼王朝统治时期。对于这一时期,英国史学家爱德华 ·吉本在书中热情洋溢地称颂道:“若要指出世界历史中哪一个时期,人类最为繁荣幸福,我们将毫不犹豫地说是从图密善被弑到康茂德登基。幅员辽阔的罗马帝国受到绝对权力的统治,其指导方针是德行和智慧。”吉本的评价既肯定了作为罗马帝国鼎盛时期的安敦尼王朝所具有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特点,也点明了此时“绝对权力的统治”建立这一历史事实。这两点中,前者已经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可,但也正因如此,人们却常常忽略了在日渐频繁的战争、“德行与智慧”的三重掩护下,元首制中的“共和因素”进一步消退,逐渐向君主制转型的客观史实。
与此同时,人们对元首政治性质的理解,也使得大家普遍认为这一问题不需要进行研究。综合而言,学者们对元首制的理解主要有三:以爱德华·迈耶尔为代表的一批学者认为,元首制恢复了共和国;爱德华·吉本、加尔特豪森、科瓦略夫等学者却主张,元首制实为君主制;以蒙森为首的一些学者则坚持,元首制乃是“双头政治”。学者们的讨论看似矛盾,实际上却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共识上:元首政治中既保留着共和因素,也蕴藏着 君主因素,它本身就是一个混合体或者矛盾体。在此认识的基础之上,元首制向君主制的过渡也就成为可以预料的必然结果,无需多言,故此少有学者关注。
事实上,从历史的长远发展来看,相较于前者,安敦尼王朝时期元首制的转型决定了罗马帝国未来的政治走向,影响更为深远,更加值得关注和探讨。故而,本文拟梳理相关史料,从元首的统治基础、权力与权威的变化,探讨安敦尼王朝时期业已发生的、却常常不为人们所察觉的政治转型。
01
一、 元首统治基础扩大
元首制是罗马政治制度适应帝国发展的产物。随着版图的日益扩张,至共和中期,罗马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大帝国,建立在狭隘城邦基础上的共和政体显然无法满足帝国统治的需要。共和末期的频繁动乱表明,必须打破原有的城邦体制,将帝国建立在更加广阔的社会基础之上。故此,元首制应运而生,部分来自行省及下层的优秀人士相继被吸收进入统治阶层,但整体而言,元首制对社会力量的动员以及内部整合的程度依旧需要进一步提升。根据这一情况,安敦尼王朝时期,“相较于荣誉,更乐于受到爱戴”的诸位元首对于不同社会阶层实施的柔性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他们与社会各阶层的关系,扩大了统治基础。
元首统治基础的扩大,首先表现为元首与元老阶层关系的改善及其对元老阶层的改造。帝国前期,元首与元老阶层的关系是矛盾而复杂的,这集中地体现在princeps senatus(意为首席元老或第一公民,元首制的名称由此而来)这一“最令屋大维满意的、表明他宪法地位的词语”上。一方面,作为公民,元首与元老阶层,甚至普通公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及人格。尤其对元老院成员而言,元首不过是平等人中的首位以及元老同伴而已。故而,尽管元首的权力事实上已然跃居于元老院之上,但“对于社会上层(即元老阶层)而言,元首是可以接近的,并且会礼貌而平等地对待他们。这是元首权力策略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罗马元首与东方君主的本质区别”。为此,帝国前期的元首们,不仅允许而且主动为元老们行使职权提供保障,且常以首席元老的身份出席元老院活动,并禁止元老阶层用“主人”一类的逢迎之词称呼自己。然另一方面,公民一词前的“首位”或“第一”却又否定了他们之间的平等关系,因为princeps并非princepas senatuse的简单缩写,元首的政治影响力远超首席元老。地位的不平等,甚至使得元老们连自身生命安全都无法保证。帝国前期,元首利用手中至高无上的权力残杀元老的事件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卡里古拉、尼禄、图密善之流统治时期,此类事件更是不绝于书。
安敦尼王朝时期,元首与元老关系的改善,首先得益于历届元首为元老贵族所提供的人身安全保证。涅尔瓦是首位向元老院做出这一承诺的元首。他“在元老院发誓绝不杀害任何一名元老,尽管曾遭到谋叛也仍然信守诺言”。除康茂德外,安敦尼王朝时期的元首大多延续并遵守这一传统,于即位之初便在元老院公开做出承诺,并在执政期间谨慎地遵循这一原则。从客观史实来看,纵然安敦尼王朝时期仍有部分元老被处死,但相较于帝国前期,数量明显减少。如果元老没有直接威胁或者挑战王权,元首极少采取极端手段。即便出现此类情形,他们通常也会将其作为展示自己仁慈的机会,予以宽大处理。如若元老罪行过于严重,为了不违背自己的誓言以及展现自己的仁慈,元首一般也不会直接处置,而是交由元老院解决,且甚少牵连犯罪者的亲属和朋友。鉴于生命安全有了保障,元老们在政治生活中也逐渐有了表达观点的勇气。作为罗马著名演说家及政治家的小普林尼,其代表作《颂辞》(Panegyricus Traiani)历来被视为此类文学作品的典范,其中虽不乏阿谀奉承之词,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一历史时期元老阶层的共同心声。他在文中感慨道:“我们之前噤若寒蝉,不是出于麻木或天生的惰性,而是因为害怕和恐惧;鉴于不幸的遭遇,我们如履薄冰,只好让自己的眼睛、耳朵和灵魂远离共和国,那个被彻底摧毁的共和国。今天,我们可以信任并仰仗您的誓言,张开被奴役封上的嘴,让被诸多罪恶束缚的舌头再度说话。”与此同时,元首与元老阶层关系的改善,还源于元首在日常生活中维护元老阶层尊严并赐予他们荣耀。小普林尼在《颂辞》中侃侃而谈:“我们不必奉承元首仿若神明。我们谈论的是一位公民同胞,而非一个暴君。他是我们的慈父,而不是主人,他是我们之中的一员。尽管身为统治者,但他始终没有忘记自己只是一个人,是我们中的一份子。这正是他最崇高的品质。”
而图拉真自己也曾言道:“对于普通人,他应成为这样一位元首,就像他作为普通人时曾希望元首们如何对待自己那样。”基于以上认识,多数元首会以较为平等的姿态与元老交往,在公共场合向其中的优秀者表示礼敬、尊重他们的意愿、参加他们的政治和社交活动、在他们生病时予以探望、提拔他们的后代、授予他们特权、表彰他们当中的杰出者等。图拉真和哈德良就都曾为出身高贵的元老在广场树立雕像,以使“贵族的光芒不致因元首而暗淡,反而更加璀璨”。更为重要的是,安敦尼时期的元首重用元老阶层中的优秀分子,为他们提供更多参政机会,将部分优秀且忠诚的元老纳入元首御前会议及新设官僚体系当中,并常常委任元老阶层成员充任临时性的要职。需要注意的是,元首对于元老阶层的重用,更是跳出元老院之外,对元老个人委以重任。这样一来,这些元老服务的对象便从国家转为元首。他们的身份更接近于君主属下的官员,而非平等的公民同伴。无论如何,安敦尼王朝时期诸位元首为缓和与元老阶层的关系所采取的诸项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消弭了元首与元老贵族之间的矛盾,而其吸收以个人身份为元首提供服务的元老,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他们的身份,将他们变为元首下辖的官员,使他们成为元首统治的重要助力。
元首统治基础的扩大,也反映在骑士阶层的发展及其取代被释奴成为帝国官员的主要来源阶层方面。元首制下,帝国内部存在着两套官僚体系,即共和官职和元首下辖的新官僚体系。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共和官职的职能日渐被架空,地位不断下降,而新官僚体系则不断完善,取代共和官职,成为保证帝国运行的重要机构。然而,新官僚体系建立之初,遇到的第一个难题便是人才的匮乏。鉴于元老阶层是元首的最大威胁,很难得到他们的信任,再加之,受到共和传统的影响,元首严格来说不能役使与自己具有同等身份、地位的公民,如此一来,骑士阶层也被排除在新官僚的任用范围之外。在此情况下,地位较低、更易于驾驭的被释奴获得了进入新官僚体系的良机。帝国前期,在元首下辖官僚体系中,从中央到地方,到处都充斥着被释奴的身影。以中央为例,元首秘书机构中的四个部门分别由一位被释奴掌管,协助元首统辖中枢事务、管理元首金库、处理民众诉讼等;地方上,他们则帮助元首监督税收、经营元首地产、管理元首行省等。尽管任用被释奴阶层为官暂时缓解了帝国前期元首在用人方面的尴尬,同时也出现了诸多弊端,如:重用被释奴直接威胁到了元老和骑士的地位,矛盾由此产生;部分元首对于被释奴的放纵导致吏治腐败等。鉴于以上种种原因,元首们逐渐转而任用骑士为官。相较王政、共和时期而言,罗马帝国时期的骑士发生了巨大改变。罗马骑士最早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后半叶的塞尔维乌斯改革,指的是来自第一等级的18个骑兵百人队中的骑兵,大多是土地贵族;共和中期,随着对元老从商的限制以及罗马军队构成的变化,骑士原本的军事功能被取代,变为主要从事包税、承包公共工程和投放高利贷的新兴金融贵族;帝国初期,凡财产在40万塞斯退斯以上、经监察官审查合格者皆可列为骑士,但由于包税权受限,骑士开始将资本更多投向土地,从金融贵族向土地特权等级转变;安敦尼王朝及以后,元首们对人才的选拔更侧重于能力而非出身和籍贯,尤其是哈德良当政时期,取消了对骑士阶层的财产资格要求,允许具备一定年资的军队长官或政府官员晋升骑士,更进一步打破了骑士阶层的财产资格限制,将大量具有演说才能、法律知识、熟知其他民族风俗习惯的人才吸收至骑士阶层并对他们委以官职,使得骑士阶层进一步壮大并向官僚贵族转变。
事实上,罗马帝国初期便已有部分骑士跻身新官僚系统,如近卫军长官、埃及总督、埃及军团司令、消防长官、督查使等职务均由骑士充任,但这类官职在整个新官僚体系中的占比有限。据统计,奥古斯都时期,骑士阶层在军事和行政领域能够出任的官职仅有30个左右。这一情况在整个朱利亚·克劳狄王朝时期都没有什么变化。从弗拉维王朝开始,随着任用被释奴的弊端逐渐显现,元首们开始寻求新的社会阶层即社会地位更高、经济基础更好、文化素养更佳的骑士阶层的支持,从行省上层分子中遴选骑士,壮大骑士队伍,并将其大量任用于经济和司法领域,如释奴税督察使、遗产税督察使、粮务督察使、元首司库法官等。至安敦尼王朝时期,新官僚体系进一步完善,如:元首御前会议此时最后成型,正式成为中央官僚机构;建立了官阶晋升制度和官员薪金制度。与此同时,骑士也全面取代被释奴,成为元首下辖官僚体系的主要来源阶层。这在宫廷办事机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图拉真之后,元首的财务秘书均由骑士出任;哈德良时期,国务秘书和司法秘书也完全使用骑士。随着骑士任职者的增加,他们按照荣誉、地位被分为三大等级:选中者(Viri Egregii,如首席百夫长、军事保民官等)、优异者(Viri Perfectissimi,如埃及总督、督粮官等)、卓越者(Viri Emnentissimi,如近卫军长官)。新官僚体系的完善,以及骑士阶层取代被释奴阶层成为帝国官僚体系的主要来源阶层,为元首权力的进一步扩张提供了条件。
元首统治基础的扩大,还体现在行省居民政治地位的提升方面。作为罗马人民统治帝国的代表,元首的首要职责是“将整个世界置于罗马人民的治下”。换言之,元首是代表罗马人民进行统治,以保护人民利益为己任。平民作为罗马人民最主要的构成部分,自然成为元首维护的重要对象。元首们所拥有的保民官权以及“祖国之父”头衔清楚地表明了他们作为平民保护者的身份。罗马帝国时期的平民,既包括作为帝国征服者、来自罗马和意大利地区的老公民,也包括作为被征服者但获得公民身份的行省新公民。为了巩固统治,帝国初期,奥古斯都曾实施行省改革:以是否驻军为标准,将无驻军行省作为元老院行省(Provincae Senatus),而驻军行省则作为元首行省(Provencae Princips),由此,大部分行省被纳入元首直接控制之下;加强对行省总督的监督和管理;实行税收改革等。奥古斯都的行省政策,改变了共和时期将行省作为“罗马国家敛财之源”的惯例,“缓和了意大利居民与行省居民间的激烈对抗,使帝国的统治趋于稳定”,但新老公民的差异并未就此消弭。老公民作为创建帝国的功臣有权分享帝国的荣耀和胜利果实,在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均享有特权,如:新公民需要缴纳土地税和人头税,老公民则无需缴纳;老公民拥有更多进入仕途及晋升的机会,而行省新公民中仅有部分上层分子被吸收进入统治阶层。总之,相较于共和时期,元首制下行省的地位虽有所改善,但究其实质而言,它主要维护的依旧是老公民的权益。
安敦尼王朝时期,老公民继续分享帝国的荣光,尤其在经济方面享受国家的特殊照顾(税收的优惠、免费的粮食供应以及社会救济的实施等),从表面上看与之前并无不同。地位发生显著变化的是行省居民,尤其是在政治方面。这一时期,元老院中的行省元老比例明显提高。据哈蒙德统计,图拉真时期,行省元老占元老总数的34.2%,哈德良时期占43.6%,马尔库斯时期占45.6%。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元首们从东方、希腊化的行省中任命了大量新元老,行省元老中来自东方行省的比例从图拉真时期的34.6%,增加至马尔库斯时期的53.7%。随着元老院成员构成的变化,安敦尼王朝时期出现了许多具有行省背景的元首:图拉真和哈德良来自西班牙行省,庇乌斯从父系那边来说是山北高卢人的后代,马尔库斯的曾祖父来自西班牙行省。来自行省的元老及元首数量的不断增加,清楚表明了新、老公民在仕途晋升方面的差异不断缩小,行省居民的政治地位明显提升。
显而易见,安敦尼王朝时期,元首与元老阶层关系的改善,不仅停止了内耗,而且将元老阶层进一步改造为元首可以依靠的力量;骑士阶层的强大及其成为帝国官员的来源阶层,为元首的统治提供了新鲜血液,壮大了元首的实力;行省居民政治地位的提升,更使元首的统治获得更广泛支持,成为整个帝国利益的代表。元首统治基础的不断扩大,为元首权力的扩张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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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元首权力扩张
随着元首制的建立,元老院不再是罗马帝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事实上,元首制下,元老院不仅继续存在,而且还掌握着部分实权。这也是尽管元首的权力在帝国前期实际上已经远超元老院,但蒙森仍称元首制为“双头政治”(dyarchy)的原因。安敦尼王朝时期,在战争、智慧和德行的三重掩护下,元首权力进一步扩张,元老院则进一步式微,直至完全沦为元首统治的装饰,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元首行政权进一步扩大。帝国前期,元首确已掌握了至高行政权,但元老院和传统行政官员也并非无所作为。盖维斯·屋大维·奥古斯都在其功德碑中自豪地声称:“在我第六次和第七次任执政官时,我将国务从我的权限中转交到元老院和罗马人民的仲裁下。”屋大维所谓的转移到元老院和罗马人民仲裁之下的“国务”具体包括:传统官职的选举权,老院行省的管理权,以及“就法律而言,应该属于元老院和罗马人民”的选立元首继承人之权。在选举权方面,传统共和官职依旧由元老院选举产生。根据塔西佗的《编年史》记载,公元14年,选举事务“首次从战神广场转移至元老院内举行”。元首虽然也拥有推荐候选人的法定权力,且一经推荐,别人便不得拒绝或与之竞争,但他们在推荐时较为克制,通常只会推荐数量有限的候选人。例如,公元14年,在选举行政长官时,虽然众人再三恳求,提比略也只推荐了四名候选人,仅占所需官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如此看来,即便在元首制下,元老院在传统官职候选人推选方面仍拥有较大影响力。在行省管理方面,虽然奥古斯都曾接受“大范围”的行省总督权,但安敦尼王朝以前,在元首们的鼓励下,元老院既可以单独处理行省事务,也可以与元首共同解决行省问题。在选立元首继承人方面,虽然在历史发展的实际过程中,帝国前期的元老院在大多数时候仅是默认元首和军队选择的结果并在形式上授予元首权力,但元老院授权这一程序仍是十分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对此,元首们本人也十分清楚。公元69年,伽儿巴在前往罗马就任元首的途中,就曾坚决拒绝别人给予他的元首称号,直到与元老院派出的使团相遇,并由他们授予其元首称号后,他才欣然应允。另外,对于残暴的元首,元老院有权宣布罢废并另行选举,如:尼禄就被元老院宣布为国家公敌,并准备处死。与元老院相同,传统行政官职的职权虽大多遭到削弱,但依旧能够履行部分行政职能,例如:执政官仍具有城市管理、主持元老院和公民大会的职能;行政长官仍然履行司法管辖权、具有监管赛事以及在执政官离开罗马期间主持元老院等职能;营造官继续负责市场管理及相关事宜,并拥有部分司法管辖权和处以罚金的权力等。传统官职的继续存在及其部分行政职能的保留表明了共和传统的强大,元首权力由此受到限制。
安敦尼王朝时期,在“元首权力和元老院权力之间的和谐”的掩盖下,元首们“夺取了许多新的权力或扩大了旧有的权力”。 在官员任用方面,元首的推荐相较于帝国前期更加常见。《通信集》是曾任马尔库斯修辞学教师,后又受其推荐出任高官的弗隆托与元首马尔库斯之间的通信集,其内容既记录了不少日常琐事的交流,也有关于学术问题的探讨,还有许多涉及国家政务的讨论,其中就有许多推荐信。其推荐的职务包括税收员、代理人、律师,甚至元老。这充分证明了元首掌握着任命官员的决定权。随着元首在选任官员方面权力的扩张,甚至连元首的宠臣也可以干预官员的选任。迪奥在《罗马史》中批评道:“克林德(Cleander)一年之内任命了25名执政官。”更不必说,元首们还常常亲自担任重要行政职务,如涅尔瓦曾三次出任执政官、图拉真曾六次出任执政官。
在行省管理方面,2世纪后,罗马元首大多出生于行省。无论是从家乡的角度考虑,还是从统治的需要出发,元首们都理当对行省管理更加重视,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图拉真在涅尔瓦去世以后,并未立刻赶往罗马,而是在莱茵河地区又逗留了一年半左右时间,以巩固边防;哈德良在统治期间不停在各行省中奔波,甚至因此获得了“不知疲倦的旅行者”的称号;马尔库斯为了守卫边疆,更是将任期内大部分时间奉献给了边境行省。此外,小普林尼写给图拉真的大量书信表明,元首十分关心行省人民的疾苦,而行省总督是在元首的直接指挥下对行省实施管理。他们审慎地为行省挑选管理者,常常亲自兼任多个城市的官职,频繁参加甚至主持各地的节庆活动,美化行省城市,赐予行省居民钱物等。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元首所掌握的行省数量不断增加。对外扩张战争中新行省的设立(如亚述行省、美索不达米亚行省等)以及为了统治之便进行的行省拆分(如达西亚行省被拆分为上达西亚和下达西亚两个行省),使得元老院行省和元首行省之间的数量平衡很快被打破。图拉真时期(公元98—117年),元老院行省依旧维持着11个的规模,而元首行省则发展为33个。此外,虽然元首行省与元老院行省的区别还保留着,但元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哈德良时期,“为了替换比提尼亚,潘菲利亚被交给元老院管理,经抽签任命总督”。元首甚至经常亲自插手元老院行省的管理。有史料记载,哈德良也向元老院行省总督发布指令(mandata),但这一做法很可能在图拉真时期已经开始了。为了稳固统治,元首们对于行省的管理和监督也日益严格。有关元首们要求代理人合理征收赋税,甚至为财政枯竭的行省提供经济援助、接受行省居民投诉的记载,在文献中随处可见。可以说,安敦尼时期的元首对行省的控制程度远超帝国前期。
在元首继承人的选任方面,帝国前期,选立元首的权力在理论上属于元老院和罗马人民,但实际上控制在军队手中。对此,前人多有研究,此处便不再赘述。安敦尼王朝时期,元首将选立继承人的权力也握到自己手中。除安敦尼王朝时期的第一任元首涅尔瓦是由禁卫军长官推举的以外,其余均由元首本人亲自选立。涅尔瓦在因年迈而遭到禁卫军轻视后,主动选择了时任上日耳曼总督的图拉真作为自己的继承人;哈德良的继承渠道虽存在争议,但从图拉真将其收为养子、在战争中任命其为副将的种种做法来看,图拉真在世时便已将其视为继承人的候选人;哈德良晚年,先是选立了凯奥尼乌斯·康茂德,康茂德死后,哈德良又仅是在与部分元老商议后便选择庇乌斯为自己的继承人,随后甚至进一步要求庇乌斯选择马尔库斯和维鲁斯为下一任继承人;马尔库斯则选择了自己的亲生儿子康茂德为继承人。总体而言,安敦尼王朝时期,元首已经取代军队,牢牢掌握了选立元首继承人的权力。元老贵族的意见虽然会被征询,但仅仅作为参考,元首的意愿居于首位。哈德良就是在“力排众议”的情况下,收养了凯奥尼乌斯·康茂德·维鲁斯,甚至处死了对该决定表示不满的塞维亚努斯及其孙子弗斯库斯。马尔库斯更是直接指定儿子康茂德为自己的继承人。他在康茂德还是个孩子的时候便授予其恺撒称号,表明自己的意愿;在其尚未达到年龄时便任命其为执政官,以提高其政治声望;在对外战争中获得胜利后,与他一起接受“大元帅”称号并分享凯旋式,使其得到军队认同;去世之前,将他委托给元首顾问团,为其顺利继位提供保障。显而易见,元首不仅直接掌握了选立继承人的权力而且流露出明显的世袭倾向,其身份更接近于君主。
元首的财权也进一步扩大。帝国前期,元老院在财政方面仍享有较大权力,如选举财政官员、处理国库资金的核算、相关案件的审理等。元老院下最主要的财政部门就是国库(Aerarium Saturni),负责元老院行省的收入、意大利部分国有土地的税收、释奴税、关税和引水渠的收入等。与国库鼎足而立的是元首下辖的元首金库(fiscus)。这是公元前21年,奥古斯都在继承恺撒遗产的基础上另外设立的。元首金库的收入包括:元首私人地产及其收入、矿产资源、皇室奴隶的全部财产和被释奴的一半财产、给予元首的馈赠、元首行省的收入、战利品等。虽然罗斯托夫采夫认为元首的“私财与国家财产融合为一”,但事实上两者还是有所区别的,因为“元首金库财产是元首的私人财产”,由元首派遣亲信进行管理,可以作为遗产由元首的家族成员继承。故而,帝国前期,元老院掌管的国库与元首掌管的元首金库同时并立,共同管理国家财政。
安敦尼王朝时期,元首对国家财政问题日益重视,控制也日益加强。小普林尼曾公开宣称:“图拉真完全控制了国家财政。”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元首金库收入不断增加,“原先应交给国库的租税早已慢慢地转交给元首金库”。3世纪,法学家乌尔比安明确指出:“一切间接税都归元首私库。”元首私库收入增加的同时,其资金使用的领域也相应改变,更多地用于国家事务,元首的财政权由此进一步扩张。庇乌斯上任后,不仅“用自己的财产赏赐民众,也偿付了他继父承诺的赏金,还为哈德良修建的公共工程捐了一大笔钱,并在过继时献给哈德良以王冠金”。当他因在一些小事上对家人不够慷慨而受到妻子责备时,说道:“愚蠢的女人,既然如今我们获得了一个帝国,那么,就失去了从前拥有的一切。”由于马科曼尼战争导致国库空虚,马尔库斯甚至曾在图拉真广场上举行了一场持续两个月的拍卖会,出售皇室家具、用品、各种战利品以应对战争的需要。此外,为了杜绝官员的贪腐,元首对元首金库的管理和财务官员的监督也日渐加强。哈德良首次为元首私人金库指定了一个辩护律师。庇乌斯“命令自己的代理人合理地征收税赋,并要求那些征收超过适当限定的恶毒的代理人解释自己的行为……总是愿意倾听人们对自己代理人的投诉”。而财务官们也常常事无巨细地通过信件向元首报告工作中的各项事务。元首财政权的扩张使得元老院权力进一步走向衰微,而元首政令的实施则获得了经济方面的保障。
第二,元首权力进一步增强,也体现在其立法权的明显扩张方面。奥古斯都创建元首制之后,元老院的立法权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得以提升,并取代了共和时期主要立法机构—公民大会的地位。奥古斯都统治的前20年,共有21项法律由公民大会通过;而在他统治的后20年中,仅有4项法律由公民大会通过;奥古斯都之后,由公民大会所通过的法律就寥寥无几了。与此相伴随的是,元老院决议(senatus consulta)成为法律的主要来源,其立法的内容涉及外交、社会、经济、司法等多方面,但主要集中于罗马、意大利和元老院行省的管理。虽然元首可以通过颁布元首敕令、作为首席元老提出议案、对元老院施加影响等方式分割元老院的立法权,但在安敦尼王朝之前,元老院在立法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元首们为了表示对共和传统的尊重及赢得元老院的支持也更乐于通过元老院进行立法。理查德·塔尔伯特曾统计过奥古斯都至图密善时期有确切年代记录的元老院决议和元首命令,他发现:在72条立法中,元首命令仅有5条,双方共同的决议4条,其余67条属于元老院决议,而其中仅有8条是元首提议的。
安敦尼王朝时期,元老院的立法权明显被削弱,元首敕令逐渐成为国家法的主要来源。图拉真和哈德良时期还通过了不少元老院决议,但此后,元老院决议的数量明显减少,元首敕令的数量显著增加。安敦尼王朝著名的法学家盖乌斯强调,元首敕令“是由皇帝通过裁决、告示或者诏书制定的。毫无疑问,它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皇帝本人根据法律获得治权”。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告示、裁决、批复、训示。内容涉及:申明自由的法律、关于遗产税的法律、关于城市管理的法律等。从哈德良到康茂德时期,元首敕令达27条,而元老院决议中也有不少是在元首倡议下颁布的,如哈德良时期便有8项元老院决议是在元首的建议下颁行的。与此同时,在元首的支持下,法学家在立法方面的影响力也不断扩大。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肯定地说道:“法学家的解答是那些被允许对法加以整理的人的意见和见解。如果所有这些法学家的意见都一致,他们的这种意见就具有法律效力。而如果相互分歧,审判员可以遵循他所同意的意见。哈德良皇帝在一项批复中加以肯定。”元首的重视和支持使得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著名法学家,如哈德良时期的萨尔维乌斯 ·尤利安努斯(Salvius Julianus)、庇乌斯时期的普利斯库斯(Priscus),马尔库斯时期的斯凯沃拉(Scaevola)等。公元130年,哈德良还命法学家萨尔维乌斯 ·尤里安(Salvius Julianus)将相关法律汇编为《永久敕令》,在帝国内颁布实施。从此之后,元首的敕令高于一切,“所有人的眼睛都在望着元首的敕令”。
第三,元首权力进一步增强还表现为元首的司法裁判权进一步扩张。元首制下,元老院获得了作为法庭所具有的司法审判权。原则上,“元老院依旧要保持它过去的特权。意大利的、属于元老院的各个行省的人民都要向执政官提出申诉,而执政官应当允许他们到元老院来”。公元前23年以后,元老院成为审判元老院行省官员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案以及听取意大利和行省申诉的最高法庭。此外,与元老院法庭同时并存的元首法庭则主要审理涉及元首本人和国家安全的案件。总体而言,帝国前期,元首行使司法权的主要方式是作为首席元老参与元老院法庭的审理,以阻止那些“不当的影响以及权贵的请托”。
安敦尼王朝时期,元首们对于司法权的行使较前朝更加重视。图拉真便常常“亲自主持审判,有时在奥古斯都广场,有时在李维娅柱廊,还经常在别的地方主持庭审”,甚至在战事繁忙的时候,“只要从战事中抽得空闲,就会举办庭审”。哈德良统治时期,“经常坐在审判席上,以便将一切决定公之于众。在执政官审理案件时,有时他也会加入”,甚至“亲自审理过罗马和行省的许多案件”。马尔库斯统治时期,“经常花上11或12天时间处理同一个案子,即便他有时还在夜间主持法庭”。除亲自参与案件审理外,元首们还通过完善司法官僚体系来强化司法治理。哈德良时曾指定四个执政官等级的人出任全意大利的法官;马尔库斯时首次任命一名特别行政长官主管受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之前则是由执政官负责指定监护人)。与此同时,元首们还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哈德良就“经常调查法官的言行,并坚持调查,直至得到令自己满意的真相为止”。马尔库斯曾“指责一位倾听被告辩解的裁判官行事太过草率,要求他重新审理案件”。由于元首执法公正,“元首财库败诉的事情时有发生”。为此,小普林尼曾对图拉真称颂道:“尽管完全拥有选择法庭的自由,您的公民同胞却都力争在专使主持的法庭上诉讼。”与此相伴,元老院的司法权不断萎缩,仅处理一些与元老院行省以及元老叛乱相关的案件。
与帝国前期相比,安敦尼王朝时期,元首无论在行政、立法还是司法方面的权力均有明显提升,元老院已经完全沦为元首的咨询甚至下属机构。从其掌握的权力来看,元首的地位已接近于君主。
03
三、 元首权威提升
帝国前期,“元老院类似于基督教中的牧师,是沟通神和人的中介”,具有神圣性,它是“所有权威的源泉”。因此,虽然在元首制下,元首担任着大祭司长的职务,是罗马的宗教领袖,但他们也不得不依靠元老院的权威赋予自己的统治以神圣性和合法性。安敦尼王朝时期,元首权力的扩大以及统治的有效性使得元老院的权威下降,而元首的权威则日益升高并凌驾于元老院之上。
安敦尼王朝时期,元首权威的提升首先表现为元老院授权必要性的降低。“程序具有合法性的传递功能,它能将本身所具有的规范性的合法性转换成实际的合法性,从而使某项政治权力具有合法性。”帝国前期,元老院授权这一程序是元首接受的并非“违背祖先传统的职权”的证明,是元首统治合法性不可或缺的保证,因为“所有罗马人,不论他们对历史和传统的感觉多么的微弱,他们对罗马元老院在国家中的地位和重要性都有着明晰的概念”。四帝争位期间,驻防高卢的日耳曼部队指挥官弗吉纽斯(Virginius Rufus)指挥实力强大的军团。虽然军队曾多次欢呼他为元首,逼他接受这个头衔,但他却宣布:自己绝无拥有元首权力的欲望,也不会交给任何不经元老院推举之人。待伽尔巴得到元老院的认可之后,弗吉纽斯立刻将军队交给了他。元老院支持的重要性正如奥托在对士兵的演讲中那样:“我们拥有元老院,国家也就站在我们这一边,而他们那边的却是国家的敌人。”换言之,元老院代表罗马国家和人民,得到元老院的支持即意味着得到了罗马国家的支持。故而,每当新元首登基之时,元老院都要为其举行授权仪式。
安敦尼王朝时期,元老院的授权每每流于形式。不少元首都是在前任元首公布继承人,甚至登基之后,才在形式上请求元老院的同意。涅尔瓦首次宣布图拉真为自己的继承人就不是在元老院,而是在卡皮托神庙。哈德良也是在继位之后才给元老们写信,并向他们致歉,“因为他没有将决定自己能否担任元首的权力留给元老院。他解释说,军队之所以会不合礼仪地匆忙拥立他为元首,只是因为他们认为国不能一日无君”。表面恭顺的背后隐藏的真相为:军队支持才是元首权力真正的来源,元老院的授权不过是可有可无的点缀。元老院授权程序必要性的减弱降低了元首对于元老院(或者传统)的依赖。进一步说,既然元首的权力并非来自元老院的授权,那么,元老院自然也无权剥夺元首的统治权。安敦尼王朝时期元首政治权力的扩大,为元首权威的进一步提升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安敦尼王朝时期,元首权威提升的另一表现为元老院在授予元首荣誉方面的权威性降低。帝国前期,荣誉对于元首而言至关重要。正如西塞罗指出的那样:“国家能否长久保存,就在于国家管理者能否长期从人民那里获得荣誉。”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元首,自然应该获得最多荣誉。“如果有人拥有比元首更多的荣誉,或者元首失去了太多荣誉,人们会认为,元首的政治地位坍塌了。”而在帝国前期,元首要获得荣誉便离不开元老院的授予。这是元老院权威的另一体现。元首所获得的荣誉,主要延续屋大维时期的惯例,既有生前的,也包括生后的,如:授予元首祖国之父、统帅之类的荣誉称号,为建功元首举行献祭和纪念活动,用元首的名字为某个月份或者城市命名,将已故元首封为神圣等。事实上,帝国前期的诸位元首在生前获得的荣誉是有区别的,这取决于元老院对于元首贡献的评价,例如一般元首就很难获得“祖国之父”的称号。在将已故元首神化方面,元老院曾经更是不可逾越的权威。生活于2、3世纪的教父德尔图良(Tertullian)曾说:“有一个古老的法令,禁止皇帝被封为神圣,除非元老院授权。”元老院的授权决定着元首神化的合法性,但他们有权拒绝将“不称职”的元首奉为神圣。帝国前期,元老院先后将屋大维、克劳狄、维斯帕芗、提图斯封为神圣,而提比略、卡里古拉、图密善等则未获得神圣称号。可见,虽然将元首封为神圣通常是继任元首向元老院建议的结果,但元老院也未必尽如其愿。
由于元老院权威的下降,安敦尼王朝时期,元首们常常在元老院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荣誉。例如,马尔库斯统治时期,当他第七次被士兵们欢呼为统帅时,“尽管以前在元老院做出表决前,他不会接受这类荣誉,但这一次,他将其视为上天赐予的礼物而接受了,并派人向元老院汇报”。早期元老院授予元首荣誉的行为,主要是对建有功绩的元首的肯定和褒奖,通常都是主动授予,但到安敦尼王朝后期,慑于元首权威,元老院常常在元首的直接授意下授予其荣誉。例如康茂德时期,元老院出于恐惧“将罗马改名为‘康茂堤亚纳’,称各军团为康茂德军团,将这些法案通过的那一天投票命名为‘康茂德日’。除了大量其他的名号,他还赐给自己‘赫拉克勒斯’的名号”。不仅如此,元老院在册封已故元首为神圣方面的决定权,也被严重削弱。除康茂德外,前六位元首均被封为神圣,虽然并非全部一帆风顺,但最后的结果,元首往往还是能够如愿以偿。哈德良去世时,元老院反对授予他神化的荣誉,因为他曾杀害了一些杰出元老,但在继任元首庇乌斯的多次请求下,“元老院出于对此人的尊敬,同时也因为害怕军队,最终将荣誉授予了哈德良”。以统治温和著称的马尔库斯甚至不经过元老院就颁令将自己的父母封为神圣。对元首来说,荣誉是可以保证统治稳固,国家安全的软性力量。然而我们看到,此时的元首通过紧握军事和政治权力,已经完全有能力自如地将荣誉赋予自己。元首对荣誉的获得,不再依赖元老院的认可和授予,意味着元首无需接受元老院的价值评判,从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从迎合元老阶层需求的束缚当中解放了出来。更大的权力带来更大的自由,更多的自由带给元首更加超脱的地位。如今元首自身便是其荣誉的来源,无需再俯首于元老院的授予。在帝国荣誉的金字塔上,元老院的地位不断下滑,丧失了往日人们所公认的威望和影响;而元首却不断攀升,在政治生活中赢得了越来越高的权威。
安敦尼王朝时期,元首权威的提升还体现在元首本人成为罗马国家象征。帝国前期,虽然元首的权力已然跃居于元老院之上,但元老院依旧作为罗马国家的象征保留着,这突出地体现在外交方面。帝国前期,前往罗马的外国使节既要拜见元首,也要拜访元老院,文献中仍有大量元老院接见外交使节的记载。元首们在处理外交事件时,照例要询问元老院的意见,如提比略在统治前期就“事无巨细,无论公私都详细呈送给元老院。包括税收及垄断问题,公共建筑的建造和修理事宜,军队的征召和遣散,军团和辅助部队在行省的布防,大战之中的将领任命与管理,甚至给域外王公们回复信件的形式和内容,都会征求元老院意见”。元老院甚至还能处理附属国的争端与上诉,如公元前23年,“当帕提亚国王提里达特斯(Tiridates)本人与弗拉特斯(Phraates)的使者都来到罗马,请他裁决二者之间的纷争。奥古斯都将他们带到了元老院”。尼禄统治时期也将庞贝人与纽塞利亚人之间的矛盾交由元老院处理。由此可见,受到共和传统的影响,元首制下,代表罗马人民的元老院是作为国家象征的存在。
安敦尼王朝时期,元首已然跃居于元老院之上,在对外事务中成为罗马国家的象征。总体而言,安敦尼王朝时期,元老院在与外国国王、使团的交往中出场频率极低,而元首的身影却无处不在。许多文献都记录了元首在外交事务上的繁忙。他们有权代表罗马国家决定战争与和平。图拉真统治期间就曾多次接受戴凯巴鲁斯所派使节的求和。“马尔库斯也与许多国王缔结了和约,并在所有波斯国王、总督前来拜访他的时候,批准与他们和平共处。”当亚基盖斯人向马尔库斯派遣使节,请求和平时,甚至没有像往常那样,向元老院通报签订合约的消息。康茂德时也曾赐予布里人(Buri)和平。元首们也负责接待外国国王与使节。庇乌斯统治时期,“伊伯利亚人法拉斯曼内斯(Pharasmanes)携妻子来到罗马,安敦尼扩大了他的统治范围,允许他在卡皮托利供奉牺牲,在贝娄娜神庙竖起了一尊骑马的雕像,并观看了这名首领及其儿子和其他伊伯利亚显要参加的武器操练”。哈德良“对许多国王都非常友善。对有些国王,哈德良用金钱来换取和平;对有些国王,他十分轻视;对有些国王,他给予丰厚的赠礼,其中获赏最丰的是伊比利亚(Hiberi)国王(哈德良曾赠予他一头大象、50个奴仆以及大量礼物)。当收到法拉斯曼内斯的丰厚礼物(其中包括一些用金线编成的斗篷)时,哈德良给竞技场送去300个被判刑的罪犯,身上穿着用金线编成的斗篷,以嘲笑法拉斯曼内斯的献礼”。马尔库斯 ·安敦尼留在潘诺尼亚时,也接见过许多蛮族使节。元首们也代表罗马帝国接受附属国国王、使节们的申诉和请愿。帕提亚人的国王沃罗盖苏斯(Vologaesus)派来的使节曾在哈德良面前控告伊伯利亚国王法拉斯曼内斯;罗克索拉尼国王向哈德良申诉津贴减少,他派人进行调查,并解决了此事;庇乌斯“在听说了罗米塔西斯(Rhoemetalces)与元首特使之间的纠纷后,他将前者送回位于博斯普鲁斯(Bosphorus)地区的王国”。元首们甚至直接干预附属国内政,决定其国王人选。图拉真曾“向阿巴尼人(Albani)指派了一位王,又让伊比利亚人(Iberians)的王、萨尔马提亚人(Sauromatians)的王、博斯普鲁斯人(Bosphorani)的王、阿拉伯(Arabs)王、奥德斯雷尼人(Osdroeni)的王,以及科尔基斯人(Colchi)的王加入了同盟”;哈德良统治时期,“认为此人(图拉真任命的帕提亚国王帕萨马斯帕特斯[Parthamaspates])在帕提亚人中失去威信,因此,派他到临近部落担任国王”,并为日耳曼人指定了国王庇乌斯统治期间,曾任命帕科鲁斯(Pacorus)担任拉孜人(Lazi)的国王;在马尔库斯统治时期,夸迪人承诺,“除非得到两位元首的批准,否则他们不会认可被选举出来的继任者”。显然,在对外事务中,元首已然成为罗马帝国的象征。
概而言之,不同时期,元首权威的来源是不一样的。帝国初期,元首权威来自于传统,因此,他们“必须与旧贵族和解,并劝说他们借给他笼罩在他们名字上的光辉权威”;弗拉维王朝时期,随着“苇柏乡权力法案”(Lex de Imperio Vespasiani)以法律的形式授予其合法的内政外交治权,元首权威转而获得了法律的支撑;安敦尼王朝时期,元首权威的进一步提升则有赖于诸位元首统治的有效性,即能够有效地维持内部的秩序及能够有力抵御外部蛮族的侵略。故而,塞姆评价道,他们的权力是“以美德为基础,并建立在赞同的基础之上,通过责任进行控制的”。
罗马由台伯河畔的一个蕞尔小邦发展为地跨亚欧非的大帝国,其优秀的政治制度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版图的日益膨胀,建立在狭隘城邦基础之上的共和政体日渐无法满足庞大帝国统治的需求,元首制由此应运而生。至安敦尼王朝时期,“五贤帝”温和而杰出的统治既推动罗马帝国走向全盛,也使得元首的权力与权威如日中天。在外部战争威胁与内部各社会阶层融洽相处表象的掩盖之下,帝国统治基础不断扩大,官僚机构逐步完善,元首权力与权威臻于鼎盛,权力世袭逐渐变为现实。所谓的“元首制”事实上性质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其实质与君主制无异,仅余“元首”空号而已。故而,安敦尼王朝不仅是罗马帝国的鼎盛时期,更是元首“绝对统治”建立的关键时期,是由元首制向君主制过渡的转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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