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 | 侯兴隆:中世纪中期英格兰税务评估陪审团初探
中世纪中期英格兰税务评估陪审团初探
摘要:中世纪英格兰在历史与现实环境的作用下形成了不同税项的评估陪审团,如土地税、任意税、动产税评估陪审团等。各类陪审团既有其共性,又有自身的特殊性。与此同时,还形成了一套自发布征税令状,到建立税务陪审团,再到具体评估、复核、制作税务卷档,最终缴纳税金的陪审团税务征缴机制。地方税务评估彰显出广泛的社会参与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自治性等特征,形成了税务评估回避以及监督、复核、重新评估制度,对此后英格兰地方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中世纪中期 英格兰 税务评估 陪审团
陪审制度(jury)是中世纪英格兰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体现的相互协商、相互监督、共同负责的理念,使人民的权利在当时有限的条件下得到一定的伸张。自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起,陪审员(juror)就频频出现于商品交易、税务评估、司法审判等事务之中,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税务评估陪审员在中世纪英格兰赋税征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职责必须通过共同组成的税务陪审团来履行,主要有两点:一是负责调查个人财产或土地大小,评估每个人的应缴税额;二是监督赋税评估,在产生异议时作出决断,尤其是在需要个人申报税额的税项中,对争议税额进行评估并作出最终裁决。
税务评估陪审员是赋税征收金额的评估人和监督者,在丹麦金(danegeld)、犁头税(carucage)、盾牌钱(scutage)、任意税(tallage,又名“塔利税”)、动产税(the taxation of moveables)、人头税(poll tax)等税项的征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国内外有关税务评估陪审员的研究较少,学界对该角色的认知还有待进一步提升。顾銮斋、施诚、于民等国内学者分别以中古时期英格兰赋税征收理论和财政制度为出发点,高屋建瓴地从赋税征收理念、财政机构、税收结构等处着手,探析英格兰的赋税制度。由于他们的关注点不在基层赋税的征收机制,因此并未过多提及税务评估陪审员。国外英格兰税收史研究起步较早,优秀成果层出不穷,但对于税务陪审制度仍缺乏足够关注,相关研究呈现出碎片化特征。19世纪末,斯蒂芬·道威尔(Stephen Dowell)在其《英格兰税收史》(A History of Taxation and Taxes in England)中简要介绍了税务评估陪审员的选任方法。此后,米歇尔(Knox Mitchell)在《中世纪英格兰税收史》(Taxation in Medieval England)和《约翰王和亨利三世时期税收研究》(Studies in Taxation under John and Henry Ⅲ)中重点论述了安茹王朝前期任意税和犁头税的征收情况,任意税和犁头税评估陪审员的活动进一步为世人所知。相较于道威尔和米歇尔,J. F. 威拉德(J. F. Willard)的研究对象单一,他以动产税的征收为切入点,全面解读了动产税的授予、评估、征收过程,展现了动产税评估陪审员更多的活动细节。虽然还有诸多国外学者在论著中或多或少提及了税务评估陪审员,但他们的研究大都立足于宏观层面,不甚关注税收机制在基层社会的实际运作。此外,有关丹麦金、什一税(tithe)、盾牌钱征收中评估陪审员的活动更是少有人提及。因此,目前对于中世纪英格兰的税务评估机制、税务评估陪审员的社会活动及其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仍有待进一步探索。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结合前人已有研究成果和文献资料记载,从税务评估陪审团的选任、税务评估陪审团的运作机制以及特点等方面着手,探析不同税项中税务评估陪审团在人员构成、评估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和特点,以期能立体地展现出中世纪英格兰基层赋税调查评估的全过程。
一、 税务评估陪审团的种类及构成
中世纪英格兰税项繁多,新旧税项时常更新变换,需要评估陪审员参与其中的税项主要有土地税、动产税、任意税、什一税和人头税等。在不同税项中,陪审员的选任既有其共性,又有特殊性,而且就同一税项而言,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各地亦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些许调整。但总体来说,仍然遵循着陪审员选任的基本原则。根据调查评估对象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税务评估陪审团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 土地税评估陪审团
13世纪以前,土地税是英格兰最重要的税项之一,可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丹麦金,二是犁头税,两者都属于国税,即为应对内外战争而向全国人民征收的赋税。丹麦金的征收开始于991年,税额由土地面积大小而定,起初税率为每海德(hide)土地二先令,后来税率有所提高。早期丹麦金评估陪审员的选任由于资料有限,具体情况不得而知,但1086年《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的编纂使解读丹麦金的调查评估活动成为可能。负责信息收集的村庄和百户区两级陪审员(末日审判调查陪审员)同时也肩负着评估丹麦金的使命,他们通过对土地面积的调查评估来确定应缴丹麦金的数额。一般来说,各村庄陪审团由村长(reeve)、教士和六名村民组成。他们自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起就时常代表村庄出席百户区法庭和郡法庭,为法庭提供有关村庄的信息。末日审判中的村庄陪审员并无自由人或维兰(Villein)的身份限制,他们世代居于村庄,对村庄内部情况较为熟悉。
末日审判调查中,百户区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这是目前学界的普遍观点。实际上,很多百户区陪审团并没有这么多人。以末日审判调查中剑桥郡斯台普霍百户区(Staplehoe hundred, Cambridge)为例,该百户区陪审团由包括郡长皮科特在内的9名陪审员组成。此外据统计,1086年末日审判调查中有767个百户区陪审团由8名陪审员构成。百户区陪审员多为当地居民,他们中英格兰人和法国人各占一半,极少数情况下会由非本百户区的人担任陪审员。一般而言,百户区陪审员都是自由人,其经济地位高于村庄陪审员,他们属于社会中间阶层,即非贵族、大地主,亦非贫穷的佃农。如果将国王的首席封臣视为第一等级,次级封臣视为第二等级,再次级封臣视为第三等级,那么末日审判调查中的百户区陪审员大都属于第三等级。他们在百户区拥有大片土地,不仅是大贵族的附庸,同时也是下级佃户的领主。已知的末日审判调查陪审员中,仅有博瓦人戈斯伯特(Gosbert the Beauvaisien)为国王的首席封臣,但其地产规模相较于其他首席封臣而言是很小的。
1162年以后丹麦金停止征收,1194年,犁头税作为一种新的土地税开始出现。犁头税以土地面积单位“卡鲁卡特”(carucate)或“犁队”(plough)为征税单位。虽然犁头税与丹麦金同属土地税,但各自税务评估陪审团的组成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犁头税评估陪审团由每个百户区两名骑士和每个村庄的村长、四名村民组成。每个百户区的两名骑士由郡法庭会议选举产生。对于骑士身份的要求,不仅指明了百户区陪审员的政治身份,其中亦包含着对陪审员财产资格的限制。对于村民的要求,只要他们是守法的人(lawmen)就可以通过选举或指定的方式担任陪审员,而不论他们是自由人还是维兰。由于犁头税自1198年开始征收至1224年废止,征收时间短,且仅开征五次,因此评估陪审团组成并未发生变化。
盾牌钱是一种特殊的土地税,兼具国税与封建税的性质。盾牌钱最初由首席封臣按税率和自身骑士邑保有量自行申报并交付财政署,不需要陪审团进行调查评估,但随着土地的层层分封,土地保有权问题日益突出,盾牌钱评估陪审团应运而生。1243年开征加斯科涅盾牌钱,国王命令各郡长通过12位骑士和自由人组成的陪审团以廓清骑士邑土地保有问题;爱德华二世时期,国王对约克郡征收盾牌钱时也曾任命郡长通过自由人组成的陪审团对土地保有问题进行调查,陪审员如果缺席或拒不提供帮助将受到惩罚。每次调查完成后形成相应的案卷记录,此后相当长时期内的盾牌钱征缴即以之为凭,不需要次次评估。
2. 动产税评估陪审团
动产税是以动产为评估基础的赋税,又称“个人财产税”,根据征税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向世俗征收的动产税和向教会征收的动产税(包括萨拉丁什一税、教士税)。在英格兰,动产税起征于12世纪下半叶,于13世纪中后期取代土地税成为主税项。动产税征收历史较长,因此调查评估陪审机制也随岁月的流逝而不断演化。
英格兰最早的动产税是1188年由亨利二世向所有不参加十字军东征的教俗人士征收的萨拉丁什一税。此次评估以教区(parish)为单位,形成了教会和基层居民两级评估陪审团。每个教区的教会陪审团由教区教士(parish priest)、教区监理(rural dean)、圣殿骑士团骑士(Knight Templar)、医院骑士团骑士(Knight Hospitaller)、王室的官员(servant of the lord king)和书记员(king’s clerk)、领主的管家(servant of the baron)和书记员(baron’s clerk)、以及主教的书记员(clerk of the bishop)等组成;每个教区的基层居民陪审团由四到六名守法的居民组成。这种陪审团既借鉴了以往税务评估陪审团的构建经验,又有自身特点,即将教会人士纳入了陪审团。然而,萨拉丁什一税评估所采用的这种陪审团形式在以后的动产评估中并不常用,只有开征面向教会人士的动产税时才会组成类似由教会参与的评估陪审团。
面向俗人征税的动产税评估陪审团同丹麦金和犁头税评估陪审团一样,分为百户区和村庄两级。在1225年十五分之一动产税评估中,各百户区陪审团由4名骑士构成,他们通过郡长主持的郡法庭公开选举产生,而村庄陪审团由各村12名村民组成。百户区陪审团一般在各自百户区开展评估,但有时王室也会规定百户区陪审团不能调查评估其所在百户区,须在相邻百户区开展评估。如果百户区较大,陪审员人数也可以相应增加。此外,每个村庄由于自身条件所限,在实际评估中,陪审团并不一定总是由12人组成,如凯米村(Kyme)1225年动产税评估陪审团就由村中4名守法的人组成。虽然动产税评估陪审团在此后的社会变迁中多次演化,但百户区、村庄两级陪审团的架构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只是在陪审员的具体人数上有所调整而已。1232年十四分之一动产税村庄评估陪审团由村长和4名合法村民组成,这成为此后村庄评估陪审团最常见的形式。1290年时,出现了由12人组成的百户区评估陪审团,他们与每个村庄的村长、4名合法村民一起进行调查评估工作。
此外,对特定对象征收动产税时,会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而组建不同类型的评估陪审团。如13世纪初对商人征收十五分之一动产税时,陪审团由每个港口城镇选出的六到七名甚至更多的居民、一名骑士以及一名书记员组成,他们又被称为“十五分之一税执达吏(bailiffs of the fifteenth)”,负责调查评估各自城镇的动产。对教士征收动产税时,陪审员则主要由各级教会人士充任,有时俗人也会参与评估。1254年的诺里季教士税(Norwich taxation)评估中,每个教区的教务长和三到四名教区教士组成陪审团评估各类动产;1274年税务评估则由每个教区的执达吏、主教或修道院所属庄园的村长、教区主持人(rector或vicar)、教士以及每个村庄四到六名守法的人组成。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动产税——人头税,纳税人根据自身动产(有时也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价值缴税。人头税是13世纪开征的新税项,由于当时土地税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不再征收,因此主要将人头税视为一种动产税。起初不同人群税率不一,评估陪审团需要一一甄别。按统一税率征收人头税时,陪审团只负责报告当地情况,监督民众申报和纳税。当1379年等级或累进人头税开征时,陪审团还需详细调查评估纳税人动产价值。人头税评估陪审团分为村庄和城镇两类,其中,村庄陪审团由各村庄的教士、领主的差役(sergeants)及2名守法的人组成,而城镇陪审团由所在城市或自治市镇2名市民组成。
3. 任意税评估陪审团
任意税分两种:一是国王对王室领地上各城市、庄园中自由民征收的任意税,偶尔也对维兰、宗教团体征收;二是封建领主向其领地上的维兰征收的任意税。本文探讨的是国王所征收的任意税,征收时间为亨利一世至爱德华三世时期。早期的税收记录显示,任意税主要是由王室法官负责协商和调查评估。
王室领地中的任意税包含多种具体税收形式,因此,任意税评估陪审团会根据税收形式的不同进行调整。一般而言,陪审员由三类人员充任:一,王室法官或王室因征税而派往各郡的税务专员(missi)。他们都是王室官员,效忠于国王,由国王或财政署派往各地,多人为一组,共同负责若干郡的调查评估工作,如1173年一块王室领地的任意税由六名财政署官员负责评估。二,王室领地上较大的土地保有人(大土地保有人一般是免于担任陪审员的)或地方高级官员;大多数情况下郡长都是评估陪审员之一,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官员,如达勒姆主教区的典狱长吉尔伯特·菲茨·伦弗鲁(Gilbert Fitz Renfrew)、布列塔尼土地监管员亚历山大·德·波因顿(Alexander de Pointon)等都曾充任陪审员。13世纪前后,萨里郡的陪审员奥多·德·达马尔坦(Odo de Dammartin)和罗杰·德·阿尔贝尼(Roger de Albini)作为较大土地的保有人曾多次调查评估任意税。虽然他们被描述为不知名的人,但根据考察,达马尔坦家族在萨里郡持有克莱尔伯爵11块骑士邑,而阿尔贝尼很可能是阿伦德伯爵的兄弟。三,自由土地持有人或城市市民。他们通过选举或直接任命的方式产生,是地方利益的代表,以维护地方利益为使命。而且,这一群体人员庞杂,不仅包含领地中较有威望者,也有很多普通民众。
除前述三类评估陪审团外,关税的征收中偶尔亦会出现陪审团的身影。关税是中世纪时期国王征收的一种间接税,一般由国王派遣官员于各港口城镇征收,不需要陪审团评估。但在开征特殊关税时,国王偶尔也会利用当地人组成的陪审团负责评估工作。如1204年约翰王对于港口城镇开征一种特殊关税,评估陪审团由每个港口城镇的六到七名市民、一名骑士和一名书记员组成。
中世纪英格兰税项的多样化致使税务评估陪审团成员呈现差异化、多元化特征,不同社会地位的成员都有机会通过成为陪审员而参与到税务工作之中。不同税项的评估陪审团既有其组成上的共性,又有自身的独特性。各类税务评估陪审团共同构建起中世纪英格兰基层赋税征收的框架结构,为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 税务评估陪审团的运作机制
陪审团制度下的中世纪英格兰税务评估机制是一套复杂、完善的系统,从国王获得征税许可(有些税项国王可自行决定征收)起,到基层地方根据王室令状建立各级评估陪审团,再到陪审团评估、核查(或另派陪审团复审)、制作征税卷档,最后进行赋税缴纳。每次赋税的完整征缴都耗时良久,各类人员牵涉其中,他们在不同的税项中扮演着相应的角色。
税务评估陪审团组建后首先要进行宣誓。宣誓是中世纪英格兰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司法诉讼、交易见证、税务评估,还是出任官职、履行义务中,都要宣誓。宣誓是对个人品格的考验,理论上由上帝见证,如果违背誓言,将成为失信之人,被排除在各类共同体事务之外。宣誓时还会摆放圣人遗物以增加神圣性,如1086年末日审判调查宣誓时摆放了圣人的遗物、装满沸水的缸和加热的铁棒。税务评估陪审员选定后,各类陪审团依习惯各自在财政署、郡长、百户区或村庄民众面前宣誓。陪审员承诺“将按照给他们的指示来认真、忠实地评估国民的财产并收税。无论爱或恨,赠予或允诺,都不能遗漏任何东西,除了该缴的税外,也不能拿走任何东西”。陪审员誓言大都相差无几,都承诺要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誓言行事。
宣誓结束后,根据调查评估对象和性质的不同,税务评估陪审团的具体工作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其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评估所需数据,陪审团负见证、监督之责,主要施行于12世纪晚期以前的土地税评估中。由纳税人自己提供陪审团所需信息是英格兰13世纪早期以前最为常见的形式,因为时人并不认为由评估陪审团负责的具体评估优于纳税人的自述。如约翰王就认为:“似乎是经过特殊宣誓的人比陪审团更有可能报告他的真实财富,因为陪审团虽然宣誓过,但并不会像个人那样熟悉自己的财产。”理论上说,没有人比纳税人本人更了解自己的财产占有情况,但完全依赖个人又可能导致虚假申报。因此,在个人自行申报时,陪审团予以监督,并利用陪审员对纳税申报人的了解来核实所报数据的准确性,就显得非常必要。在末日审判调查时,除首席封臣直接向各郡税务专员提供调查数据外,其余所有居民要在百户区和村庄陪审员面前陈述他们有多少海德土地、所属庄园的名称、自“忏悔者”爱德华以来的土地持有人等问题。所有居民都宣誓保证他们会提供关于自己土地的真实陈述,并且也会证明其邻居的陈述真实可信。可以肯定的是,各郡的数据有十分之九是由佃户自己或他们的代理人在法庭之外提供的,而陪审员的主要职能是为他们作证并核实所报数据。除丹麦金评估使用这一方式外,兼具动产税和不动产税特征的人头税在早期征收中也曾实行这一做法,不同的纳税人根据人头税标准进行缴纳,陪审团负责监督。此外,在主税项由土地税向动产税过渡的时期,动产税偶尔也采用这一方式征收。整个过程中,如果陪审员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数据,陪审员将根据自身所知作出正确评判。
这种“纳税人自行申报+陪审团监督”的模式不仅将整个基层社会调动起来,尽可能利用了基层社会资源,而且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主观性与陪审团监督的客观性结合在一起。国王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尽可能准确的统计数据,以便提高赋税征缴总额。如果放任纳税人自行申报、交税,就会产生像盾牌钱征收前期所出现的土地保有逐渐混乱、纳税骑士邑数量大幅减少等情况。1205年缴纳盾牌钱的骑士邑数量为4000个,1221年时便急剧下降为800个。“纳税人自行申报+陪审团监督”的模式虽然不能完全准确地提供纳税信息,但可以尽量减少虚假数据,使调查结果尽可能接近于真实。
其二,完全由税务评估陪审团进行调查评估,国王或郡、百户区税务人员予以监督,主要施行于12世纪末期以后的土地税和动产税评估中。在1198年犁头税的征收中,由各村村长和四名村民组成的陪审团负责宣誓、陈述并证实各自村庄所辖卡鲁卡特或犁队的数量,两名百户区骑士予以监督,领主或领主的管家有权对陪审团的评估结果提出质疑。盾牌钱在13世纪后期的征收中也偶尔采用这一形式,税务专员要求陪审团宣誓陈述特定时期内各自地区骑士邑的数量。
一般而言,在动产税评估中,直接入户调查评估的是村庄陪审员,相较于百户区陪审员,村庄中的人互为邻居,彼此之间更为了解。动产税评估中形成了以下三点原则:第一,每个人的财产首先由邻居进行估价;第二,国王的税务专员可以监督评估,纠正其中的错误,但不能直接评估当地人的财产,除非当地陪审团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三,在法警和贵族管家的帮助下,村庄里的小人物被允许评估教会人士和大贵族的财产。诸多税项中,动产税评估过程最为复杂,因为动产税征缴中涉及评估的物品种类较多,不像土地税评估种类单一。动产税评估前,会发布相应的免税物品清单,城市与农村略有不同。调查时陪审员不仅要核查物品并估价,而且要甄别动产总价不足起征点的穷人,他们是免税人群。1290年时,动产税起征点为15先令,此后不断波动,1301年以后稳定于10先令,动产总价值低于起征点的人免税。
对征税物品挨家挨户进行调查评估后,陪审员将给出每个人的应纳税额,整个过程详细、严密、有序。1225年凯米村十五分之一动产税评估中,村庄陪审团详细评估了包括菲利普爵士在内所有人的动产,并对同种动产的价值做了详细区分,如菲利普爵士的牛被划分为公牛(oxen)、奶牛(cow)、小母牛(heifer)、齿龄两年的小公牛(bullock),它们的估价每头分别为4先令、3先令、2先令和12便士。最终,菲利普爵士动产总价值为4英镑7先令,他此次应缴税额为5先令9.5便士。陪审团对于普通人的评估亦遵循这一程序,各地通常还会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或缩小免税物品清单的范围。
评估陪审团负责税务评估、申报,是对第一种评估模式的修正。相较于前一种方式,由陪审团负责评估、核实各地税务数据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评估效率,加快了估税进程,而且使得普通人可以将更多时间投入农业耕作中。此外,陪审团代替纳税人评估、申报税额并不意味着陪审团可以自由行事。陪审团调查评估时一般有领主或领主的管家、上级税务人员在场监督,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会组建新的陪审团再次调查评估以确定准确税额。
其三,税务评估陪审团作为村庄、城镇、自治市等的代表与王室税务专员协商纳税总额,自行负责各地区的赋税征缴,这是一种独特的征税方式,主要施行于王室任意税的征收之中。由于任意税包含多种具体税项,各自有不同的征收方式,因此需要做简单的区分:(1)由王室税务专员(或巡回法官)具体负责调查评估。王室税务专员根据税率对某一王室领地进行评估,但地方也可表达自身诉求,协商税额。1168—1214年哈维灵王室庄园(The Royal manor of Havering)任意税平均为11—12镑,但1234年新的税率下总税额被评估为20镑,引起佃户普遍抱怨。最终,专员被国王召回,总税额减免三分之一。(2)任意税征收最常见的方式是由税务专员与地方陪审团就任意税总额达成一致意见,其后由地方负责征收。这种协商方式不仅体现了中世纪英格兰赋税中“共同同意”的思想内核,还内嵌着西欧封君封臣制的社会架构。王室领地上的臣民作为国王的封臣应当为国王提供协助,但国王也应当保护封臣,不能过于欺压臣民,否则就会发生类似1312年布里斯托尔民众反抗任意税的流血事件。一般来说,国王请求征收任意税,地方不应拒绝,但税收总额双方可以协商。1255年,当莫顿的御前会议决定对王室领地征收任意税时,国王的税务专员与伦敦市长、市民组成的陪审团就伦敦的任意税总额展开协商,国王希望征收3000马克,而伦敦陪审团表示他们最多缴纳2000马克。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接下来的征税工作将由陪审团来完成,具体方式各地不同,有的根据个人财富摊派,有的按村庄或庄园、城镇等分派,有的则根据具体调查评估分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税务专员将对个人动产评估,称为“人均任意税”(tallage per capita),这是地方极不愿意接受的一种征税方式。
除以上三种方式外,特殊情况下,地方税务评估陪审团也会被直接召至税务专员面前申报税额并完成纳税,其间没有专人对财产进行调查评估以及核查申报数据。1274年什一税调查评估中,由于评估较为严格,引起教职人员普遍抱怨。因此,征税官从每个男修道院(college)、女修道院(convent)召三至四人到伦敦,让他们宣誓申报收入并当场交纳什一税。这是税务人员应对特殊情况时采取的一种非常规手段,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具有特殊性。
多样的税收评估方式既与地方治理习惯有关,又与不同税项的特性相关。如前所述,宣誓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质上是对个人品行的信赖。12世纪以前,英格兰基层社会治理尤其依赖于个人品行,如日常生活中的担保(pledge)、司法诉讼中的宣誓免罪(compurgation),纳税人自我申报亦属此类,然而这一方式的弊端于12世纪愈发明显。随着12世纪末13世纪初陪审团审判取代宣誓免罪,陪审员逐渐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职能,所谓“依靠陪审团统治”(government-by-jury)的局面开始形成。在此背景下,税务评估中完全由陪审团评估的方式逐渐取代了“纳税人自行申报+陪审团监督”的模式,因此12世纪末开始征收的新土地税(犁头税和盾牌钱)和动产税主要由陪审团负责评估。而任意税征收中,陪审团与王室专员协商纳税总额的税收方式是封建贵族和民众不断斗争的结果,多份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非经大主教、伯爵、男爵、骑士、市民以及其他自由民的同意,国王不得征收任意税。”
当税务评估陪审团完成调查、评估后,针对评估税项会制作相应的税务卷档,以备核查和收税之用。中世纪早期由于人们文化水平有限,口头证词是主要形式,通常纳税人或陪审团口头陈述纳税额后,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形成税务卷档。口头证词以英语为主,书记员将其转化为拉丁语记录下来。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中世纪后期陪审团也开始自己书写税务卷档。总之,从1066年到14世纪初的两个半世纪,文字的使用不可逆转地成为政府事务和财产所有权的基础。税务卷档一式多份,不同税项的税务卷档份数有所差异。犁头税卷档一般一式四份,王室税务专员、属员、郡长和被评估相关土地领主的管家各持其一;动产税调查评估完成后,当地陪审员将评估结果书写于锯齿状羊皮纸上(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王室税务专员、另一份由陪审团持有,税务专员汇总郡内所有评估数据后形成各郡动产税卷档,副本送交财政署。任意税、人头税等税务卷档大同小异,一式两份,一份送交财政署,另一份留存地方。税务卷档最后一般会记录税务评估陪审团名单并盖上陪审员的印章,以示有效。在送交财政署时,王室税务专员也会在卷档上加盖自己的印章。最终,税金的收集是由地方税务评估陪审团或郡长、郡长的属吏,抑或专门的收税员负责,收缴完毕后由郡长或王室税务专员送交财政署。此外,协商而定的任意税是由地方陪审团收集后直接交由王室专员,大贵族的盾牌钱一般是由其直接转交财政署。
自诺曼征服后,在英格兰税务评估中对陪审团的使用日益规范化、程序化,与地方社会发展相适应。这一机制相对灵活,在不违背税务评估理念的前提下,不同税项、不同税收地区都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微调,以便更好地征税。此外,不同社会阶层的民众皆有机会和权利参与其中,在税务评估中尽力维护自身及共同体的利益。
三、 税务评估陪审团的特点
中世纪英格兰税务评估机制经过缓慢而长期的发展,不断完善、修正运作过程中的诸多不便之处,逐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此过程中,税务评估机制形成了自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税务评估机制具有相对广泛的社会参与性,无论自由人、维兰,还是骑士,皆可以参加与其身份相适应的陪审团。从理论上说,除对特殊身份(如骑士、村长、教士等)的限制外,成为陪审员一般只需要满足最低要求,即当地守法的人(又称“合法的人”或“值得信赖的人”)。而且,维兰可以与自由人同时参加村庄陪审团,共同为村庄服务。从1222年赫特福德郡阿德莱庄园(Manor of Ardleigh)土地调查评估名单可以看出,10名陪审员中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各占5名。罗伯特·巴特利特对1198年犁头税征收中社会各阶层的社会参与感慨道:“大量的当地人,从骑士到维兰,都被用来执行王室政府的任务。”此外,英格兰税务评估陪审员总人数较多,每户家庭拥有陪审员几率较大。据计算,在末日审判调查时期英格兰大约有6500个村庄,若每个村庄都由村长、教士和6名村民代表出席,外加百户区陪审团,则整个英格兰有6万余人参与调查评估。1086年时英格兰大约有140万人口,普通家庭若以五口之家计算,每个家庭拥有陪审员的概率是21%。1225年威尔特郡贝里克庄园(Manor of Berwick)十五分之一税卷档显示,该庄园共有25户人家。假如该庄园陪审团人数最低以4人计,每个家庭拥有陪审员的概率是16%,若加上百户区陪审员,该比率将会更高。无论是从社会身份还是参与人数来看,中世纪英格兰税务评估陪审团都具有相对广泛的社会参与性,几乎所有人都有机会成为税务评估陪审员,利用自身所知服务地方共同体。
其次,出任税务评估陪审员既是普通民众的权利,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前所述,成为陪审员并不需要很高的门槛,每个人皆有机会成为陪审团的一员,在赋税征缴中行使自己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税务评估中作为地方共同体代表行事的陪审团,仍然在践行“众人之事由众人共同决断”的古老权利观念。同时,出任陪审员又是民众的一项义务,如同缴纳税赋、为领主做“周工”(week-work)、出席庄园法庭,这是民众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谁试图逃避,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国王曾多次在令状中要求税务专员对缺席税务评估的陪审员处以罚金,并将罚金交至财政署。此外,王室税务专员如果缺席也将被处以罚金,通常罚金较高,1316年时对其缺席的罚金达到了40镑。国王希望通过罚金来促使人们承担此项义务而为王室行政服务,尽可能降低税务评估的成本,将负担转嫁于民众肩头。
再次,中世纪英格兰税务评估中初步形成了相应的评估回避机制,以期所有陪审员能以一颗公正之心来为公众服务,在程序上剔除可能影响评估的因素。约翰王给郡长的令状写道:“你应该处理好这件事(税务评估),如同爱你自己和你的家人一样,使人没有理由抱怨赋税的评估与征收,也使你自己在赋税的评估和征收中没有困惑。”减少地方抱怨、维护评估公平的程序性措施之一便是实行回避制度。这是一套自村庄陪审员、百户区陪审员至税务专员的全体利益相关人员回避制度,从评估程序上避免可能出现的错误。根据米歇尔的考证,末日审判调查时已然出现了回避制度,当地陪审团当着税务专员的面,对辖区内每个人的财产进行估价,陪审员自己的财产除外,他们的财产由另一个陪审团评定。此后,动产税评估中也开始采用类似方式。村庄陪审员的财产一般由村庄其他人组成同等人数的陪审团进行评估,抑或由百户区陪审团负责评估。百户区陪审员财产由税务专员另组陪审团评估。与此同时,税务专员的财产将由财政署司库和男爵负责评估。亨利三世时期出现了一种新的回避方式,即百户区陪审员不能评估其所在的百户区。此外,王室有时也会规定税务专员不能在与其利益相关的郡任职。但是,这种新的回避方式只是偶尔为之,毕竟税务人员在各自熟悉的地区任职比不熟悉的地区更为有利,更能判断评估数据的真假。一言以蔽之,包括陪审员在内的所有税务人员都不能调查评估自己的财产,这是中世纪英格兰税务评估中形成的一项基本原则。
复次,英格兰税务评估过程中形成了相对严格的监督、复核、重新评估机制,这种分权制为税务评估陪审团的公正性提供了制度保障。赋税征收需要整个地方共同体的参与,自普通村民、税务评估陪审员、庄官至王室税务专员等都处于税务监督体系之下。普通村民由陪审员监督,而陪审员由庄官或领主、王室税务专员以及其他地方官员监督,就算是王室税务专员,也离不开王室的监督。1237和1239年,郡长甚至会亲自监督村庄税务评估陪审员的选举工作。普通人发现税收舞弊行为后,可直接向税务人员指控,如确有其事,陪审员和地方共同体将受到处罚。1332年十五分之一税评估中,海明福德修道院(Hemmingford Abbots)地产上一个名叫托马斯·约旦(Thomas Jordan)的农民向税务人员报告邻居们逃税的情况,最终整个村子被罚款40先令。评估数据的复核工作一般是由百户区陪审团、王室税务专员在百户区法庭或郡法庭完成,如发现问题将会重新调查评估。1237年,肯特郡税务专员发现税务评估存在欺诈,向财政署报告说:“陪审员对一头牛的估价为五先令,而它通常值十先令甚至更多,一头猪价值二或三先令,他们却仅估价六便士……如果任由他们继续下去,他们和所有评估人肯定会犯伪证罪,我们将连贵族授予税额的一半也得不到。”最终,税务专员与郡骑士重新进行调查评估,并惩罚了作伪证的陪审员。当国王对评估产生怀疑时,也会直接予以干预。1254年诺里季教士税评估中,国王出于对评估人员的不信任,直接从大法官法庭发出“一份闻所未闻的令状”(an innovation unheard of through the centuries),命令各地村长和四个值得信赖的人评估修道院所属庄园。税务评估过程中的这种监督、复核、重新评估机制,将权力分于各方,个人始终无法单独掌控税务评估。正如税收史学者所言:“西欧税收体制自始即包含着分权的精神和制衡的力量。”
最后,税务评估机制中的税额协商、地方独立负责等做法,是英格兰王室与地方多元权力体系的政治架构在赋税征收中的映照,进一步体现了基层社会的自治性。众所周知,中世纪英格兰虽然王权强于同时期西欧其他国家,但仍然相对有限,这点在赋税征收中尽得展现。无论是在土地税、动产税,还是任意税的征收中,王室税务专员虽然可以与地方协商税收总额、可以在发现地方舞弊后重新命人评估,但他们不能直接调查评估地方财产。当地方共同体怀疑税务专员的公平性或评估有违地方自治性时,将引发地方的强烈抗议。在1312年布里斯托尔任意税征收中,当地民众怀疑以伯克利(Berkely)为首的王室税务专员们的公平性且税务专员试图命外地人来布里斯托尔调查评估,这引发了当地的叛乱,最终税务专员被人们监禁起来,还有20余人在此次叛乱中丧生。1066年,埃克塞特郡的科格肖庄园(the manor of Coggeshall)年产值被评估为10镑,20年后调查专员将其增加到20镑,从而引起评估陪审员的不满,最终实际年产值被裁定为14镑。虽然地方共同体在税务评估中掌握着一定的主动权,但主动不等于放任,自治不同于无约束,国王与地方是相互制衡、相互协商的关系,英格兰并非是一方独大的单一权力体系。1371年伯里修道院(Abbey of Bury)管家派三名官员代表国王在圣·艾德蒙自由区(the liberty of St Edmunds)收税,由于莱肯希思(Lakenheath)的钱没有付清,收税官便没收了他们的动产,最终引发地方不满,收税官遭到袭击并被驱赶出村庄。地方共同体的自治性不仅体现于税务评估,还体现于地方治理的方方面面,而这些反过来又加深了地方社会的这一特性。最终,“自治”成为英格兰地方社会独特的标签,为其他国家的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借鉴。
相对广泛的社会参与性和英格兰地方社会的“自治性”为税务评估机制的运作奠定基础,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特征使陪审制的发展成为可能。其间,在传统习惯的作用下初步形成回避以及监督、复核、重新评估机制。总而言之,中世纪英格兰税务评估的多重特征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体。
结语
运用税务评估陪审团是中世纪中期英格兰在历史与现实环境的双重作用下形成的政治制度,深深耕植于英格兰历史沃土之中。反之,独特的税务评估又促使英格兰社会发展朝着不同于古代东方的模式前行。
中世纪早期,由于英格兰税项繁多,丹麦金、犁头税、任意税、个人财产税等新旧税项时常变换,陪审制度何时最先应用于税务评估已不可考,但自威廉一世入主英格兰后,陪审制随之在税务评估中得到广泛应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陪审员已然在商品交易见证、司法诉讼、确认共同体习惯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1066年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将法兰克王室宣誓调查制度引入英格兰,陪审制的内涵得到进一步丰富。与此同时,陪审团开始被应用于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而税务评估陪审团亦是其中之一。
虽然中世纪英格兰的王权强于同时代的西欧诸国,但其无法与古代东方官僚制国家相提并论,国王与地方共同体(包括贵族、骑士、普通民众)的二元权力结构使得双方在国家治理中必须采取协作的方式。对此,中世纪晚期的王室首席法官约翰·福蒂斯丘(John Fortescue)精辟地指出:英国是“政治且王室的统治”,即政府是靠着智慧和众人商议实施管理的政府,而不纯粹是“王室的统治”。陪审员是国王与共同体的桥梁,承担着双重使命,国王希望利用民众来分担治理责任以满足王室需要,但同时,陪审员作为地方共同体的代表是共同体利益的维护者。因此,中世纪英格兰形成一种独特的地方治理模式,即阿尔伯特·B. 怀特所言的“国王命令下的自治政府”(Self-Government at the King’s Command)。上至贤人会议、1215年《大宪章》的签订、国王与贵族对税收批准权的博弈、议会的建立等,下至陪审团评估税赋、起诉与审判罪犯、劳役地租折算、封臣死后调查(Inquisitions Post Mortem)等,无不显示着权力结构的二元性。
就税务评估陪审团而言,它是王室税务征缴的重要凭借,通过陪审团,王室令状得以最终落实。如前所述,若没有陪审团,以骑士邑保有为基础的盾牌钱税额大幅下降等情况将层出不穷。只有陪审团才能将王室令状传达到基层村庄、庄园,并使征税顺利进行。除税务外,国王还利用陪审团评估王室损失或王室领地上的租金,如1292年陪审团被要求评估伍斯特郡王室森林盗窃案中被擅自砍伐的橡树和白蜡树的价值。与此同时,陪审员又会在评估中努力维护地方利益,如低估动产价值。以牛为例,其估价因年龄和体力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许多税务卷档中将牛描述为老牛,价值低于普通的牛。1297年补助金卷档中,约克郡西区整个霍顿镇(Horton)的公牛都估价为4先令6便士;在威斯坦(Wistan),所有奶牛被估值4先令,公牛为5先令。但是,根据詹姆斯·E. 罗杰斯的统计:同时期的公牛市场价格大约为12先令8.25便士,奶牛为7先令3便士。虽然税务评估形成了相对严格的监督、复核机制,但也不能完全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在对税务评估陪审团给予肯定的同时,也要审慎地看待它的不足,作为中世纪的产物,难免具有时代局限性。陪审员虽是评估者,但也是纳税者,具有一定的私心,通过压低评估价值,陪审员自身和地方共同体都是既得利益者。一般来说,国王与地方之间似乎达成一种默契,评估过高必然引起地方的忿恨,评估过低又会导致国王的不满,因此只要实收税金在预期范围之内双方也都可以接受。
到中世纪后期,陪审团已成为地方政治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史家评价道:“陪审团已成为乡村政治的眼睛和耳朵,几乎触及地方所有事物……没有他们,几乎什么也做不了。”以税务评估陪审团为切入点,以小见大,不仅可以从中窥视中世纪英格兰的乡村政治生活,而且可以更为清晰地认识基层社会治理的模式与路径。
|本文刊于《世界历史评论》2022年冬季号,作者侯兴隆,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
|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参考原文。
编辑:张景南
往期回顾:
专论 | 徐桑奕:哀荣与帝国政治:“库克之死”的社会反响与政策因应
专论 | 王栋:共享的《大宪章》:民族史和全球史视域下的《大宪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