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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 王栋:共享的《大宪章》:民族史和全球史视域下的《大宪章》研究

王栋 世界历史评论 2023-04-06

共享的《大宪章》:民族史和全球史视域下的《大宪章》研究


摘要大宪章》诞生800周年之际,全球知识界产生了诸多研究成果。首先,《大宪章》是英国珍贵的思想遗产,英国学者以英国为主体,确立了《大宪章》在英国历史、法律和宪法中的核心角色。其次,《大宪章》也是世界共享的思想遗产。在全球史视域下,各国学者都试图结合本国法律制度和历史发展,对《大宪章》进行阐述和解释,确立自己的主体性。在民族史视域下,英国是《大宪章》研究的主体和中心,但在全球史视域下,《大宪章》研究存在多重主体和多个中心,反映了新的历史结构。

关键词:《大宪章》  全球史  民族史  主体  视域


长久以来,历史首先是民族国家的历史,民族国家往往也是历史书写的主体。《大宪章》是英国宝贵的思想遗产,素来是英国学者研究的重点。19世纪现代学科兴起,宪法史与法律史成为《大宪章》的主要研究路径,《大宪章》成为英国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威廉·斯塔布斯在《英格兰宪法史:起源和发展》一书中评论:“整个英国宪法史不过是《大宪章》的评注而已。”威廉·夏普·麦克奇尼的《大宪章:约翰王大宪章评论及其历史简介》则分析了《大宪章》的法学意蕴,强调其对英国法发展的关键作用。


20世纪初,学者加强了对官方档案的研究,之后史学家重新占据了《大宪章》阐释的核心地位。1965年詹姆斯·克拉克·霍尔特出版了《大宪章》一书,放弃了麦克奇尼的法学方法,“将《大宪章》置于欧洲和英国的12、13世纪的政治活动、行政管理和政治观念的语境中”。1976年斯特劳德·弗朗西斯·查尔斯·密尔松教授出版了《英国封建制的法律基础:1972年的梅特兰讲座集》,指出亨利二世改革使国王成为“无领主的领主”(lordless lord)。霍尔特受此启发出版了第二版《大宪章》,并新增了第5章“司法和司法管辖权”,强调《大宪章》给予直属封臣保护,完善了司法体制,促进了普通法转型。


20世纪90年代法社会学和法律文化研究兴起,极大开拓了学者们的视野。1999年,美国学者理查德·赫姆霍尔兹发表了《〈大宪章〉与共同法》,强调共同法(ius commune)对普通法的形塑。霍尔特的学生约翰·哈德森2010年撰写了《〈大宪章〉、共同法与英国普通法》一文,认为《大宪章》与共同法文本的相似性可能主要源于偶尔使用罗马—教会法术语。娜塔莉·弗里德2001年出版了《为什么是〈大宪章〉:再思安茹帝国》一书,其中第8章“《大宪章》的思想基础”分析了教会思想提供的理论资源,强调这一时期教士、学者与斯蒂芬·兰顿的思想史联系。


2015年大卫·卡朋特出版了《大宪章》一书,一方面继承了霍尔特对档案材料的倚重,另一方面也沿袭了霍尔特对社会史和地方社会的关注。卡朋特在多个方面有所突破,第一是对文本的收集、整理、比较和分析,第二是对具体细节的修正,第三是重申《大宪章》确认了法治原则。约翰·汉密尔顿·贝克是当代最重要的英国法律史家,2017年出版了《重新发明〈大宪章〉:1216—1616年》一书,探究英格兰的法律人如何、何时以及为何开始思考个人自由、宪政王权、法治与《大宪章》之间的联系。贝克和卡朋特的作品代表了当代《大宪章》研究的最高水平。


毫无疑问,上述作品以英国为主体,确立了《大宪章》在英国历史、法律和宪法中的核心角色。但同样重要的是,《大宪章》也是世界共享的思想遗产,各国学者都试图基于自己的主体地位,结合本国法律制度和历史发展,对《大宪章》进行阐述和解释。2015年正值《大宪章》颁布800周年,各国学者召开了各种庆祝活动,发表了诸多作品,对《大宪章》提出了多样和多层次的解释,描绘了《大宪章》的丰富图景。

一、英国学者:重构《大宪章》整体叙事

20世纪50年代麦克法兰学派兴起,在史实和理论两方面持续挑战了辉格 解释。随着辉格叙事的衰落,新宪政史方兴未艾,英国宪法史的整体性叙事至今仍未建立,《大宪章》的整体性叙事也有待统合形成。2015年,英国学者也未写作统摄《大宪章》古今历史的连贯性著作,不过一些介绍《大宪章》整体状况的文集提供了有益探索。2015年大英图书馆举办了《大宪章》纪念展览,并出版了介绍性图书《〈大宪章〉:法律、自由和遗产》。大英图书馆素有出版《大宪章》小册子的传统,但一般采用普通书纸,且篇幅不大。大英图书馆副研究员戈弗雷·鲁珀特·卡莱斯·戴维斯1963年就出版了31页的《大宪章》小册子,历经 1965、1971以及1977年的修订变为39页。该书流传甚广,其中的《大宪章》英译本为中国学界广泛引用。


相较之下,《〈大宪章〉:法律、自由和遗产》一书多达294页,采用铜版纸印刷,并有大量精致珍贵的图片。该书由克莱尔·布里和朱利安·哈里森主编,他们都是大英图书馆的手稿专家,协调诸位专家完成此书。是书分为九章,分别是“简介”(尼古拉斯·文森特)、“王权与危机”(尼古拉斯·文森特)、“兰尼米德与授予《大宪章》”(尼古拉斯·文森特)、“复兴与存留”(大卫·卡朋特)、“英国的自由”(贾斯汀·钱皮恩以及亚历山大·洛克)、“殖民地和革命”(马修·肖)、“激进主义和改革”(亚历山大·洛克及贾斯汀·钱皮恩)、“帝国及之后”(佐伊·莱德劳)以及“《大宪章》在现代”(约书亚·罗森贝格),并附有相关书目和1215年《大宪章》的译本。该书颇为专业准确,每一部分皆有相关专家撰写的简短引文。如“简介”“王权与危机”和“兰尼米德与授予《大宪章》”部分是尼古拉斯·文森特写作的,“复兴与存留”是大卫·卡朋特写作的。


《〈大宪章〉:法律、自由和遗产》一书颇为系统,并不拘泥于《大宪章》的中世纪历史,而是广泛叙述《大宪章》在近现代的重要影响。如《大宪章》第一份拉丁文印刷本,《大宪章》第一份英文译本,柯克的《大宪章》评注以及在此影响下出现的制定法(如《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同时该书还关注《大宪章》在美国和法国的传播与影响,《大宪章》对英国近现代政治改革的促进以及《大宪章》对殖民地的形塑。总体上,该书简介了《大宪章》从诞生到现代的复杂角色,相应内容虽显简略,但脉络清晰,评价得当,颇值一读。


《〈大宪章〉:法律、自由和遗产》所附之图片也颇具代表性,收集了丰富的历史资料,值得一观。第一是法律、政府文件和教会文件,如《亨利一世特许状》《帕米耶法》《未知特许状》《男爵法案》,执行《大宪章》的6月19日令状,1215、1217和1225年的《大宪章》以及《森林区特许状》。涉及教会的还有教皇 1214年对约翰效忠的确认令状以及1215年废除《大宪章》的教皇诏书。第二是书籍,如科吉歇尔的拉尔夫的编年史、《财政署对话录》《布拉克顿》以及14世纪的制定法书籍。第三是国王的相关物品,包括国玺、绘画、坟墓、遗嘱以及部分遗体遗物。第四是政府物品,如财政署的记账木棍(tally sticks)和卷宗。第五是宗教物品,如斯蒂芬·兰顿的印章、圣物盒(reliquary)、法衣(vestment)。还有其他中世纪器物,如双刃剑、存钱罐(hoard)、盖印机、钱币、塑像、印章以及号角等。


牛津大学博德利图书馆也出版了用以庆祝的书籍,即著名学者尼古拉斯·文森特独立编写的《〈大宪章〉:起源与遗产》。文森特现为东盎格利亚大学教授,主要研究12、13世纪盎格鲁—法兰西的特许状、骑士、圣物,强调政治史和思想史的互动。文森特出版了大量的专著和论文,涉及《大宪章》的有《〈大宪章〉:苏富比拍品目录》和《〈大宪章〉:极简简介》,后者是《大宪章》领域最为畅销的通俗书籍之一。文森特因其学术影响力,负责“《大宪章》计划”,该计划是《大宪章》800周年纪念的一部分,可用资金接近100万英镑,主要关注《大宪章》相关文本以及约翰王的特许状,试图进一步研究《大宪章》的背景与语境。值得注意的是该项目发现了两份新的《大宪章》正本,一份来自法弗沙姆,一份来自桑威奇,都属于肯特郡。


为庆祝《大宪章》800周年,文森特编辑出版了两本书。一本是2014年主编的《〈大宪章〉:自由之基,1215—2015 年》,2015年该书出版了第2版。该书一共11章,分别是“简介”、“《大宪章》之前的法律:盎格鲁—撒克逊法典以及它们1215年前的继承者”、“金雀花暴政与法律制定”、“约翰王暴政”、“《大宪章》:由败转胜”、“《大宪章》在中世纪后期”(安东尼·米松)、“从自由人到‘生而自由的英国人’:《大宪章》如何成为一份‘自由文件’,1508年—18世纪60年代”(贾斯汀·钱皮恩)、“《大宪章》在美国:根深蒂固”(乔伊斯·李·马尔 科姆)、“《大宪章》在19世纪”(迈尔斯·泰勒)、“从世界大战到世界遗产:《大宪章》在20世纪”、“21世纪的《大宪章》”(理查德·戈德斯通)。上文中除特意标明作者的章节外,都是文森特写作。该书主题鲜明,展现了《大宪章》与现代自由的形成。书中细节颇有突破之处,如米松对中世纪后期《大宪章》负面形象的挖掘;钱皮恩注意到了复辟时期王党对《大宪章》的运用;泰勒注意到19世纪学者对《大宪章》研究的不够深入。该书不仅使用传统史料,也广泛地关注艺术品、文学作品和物质文化,还有约250幅插图。总体上,该书是一本不错的《大宪章》介绍性书籍。


比较《〈大宪章〉:法律、自由和遗产》和《〈大宪章〉:自由之基,1215—2015》两书,可以看到两书有不少相似之处。最为明显的就是作者的重合,其中文森特是中世纪《大宪章》主要的论述者。不过限于篇幅,事实上文森特只能择要论述。他最为全面详细的论述存在于他独著的《〈大宪章〉:起源与遗产》一书中。该书是应博德利图书馆之邀而作,恰好也是294页。相较于《〈大宪章〉:法律、自由和遗产》的以图为主,《〈大宪章〉:起源与遗产》主体还是文字。《〈大宪章〉:起源与遗产》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历史”,第二部分是“《大宪章》的档案和文件证据”。第一部分有5章,分别是“简介:《大宪章》所涉重要之事”“约翰王和《大宪章》的制定”“兰尼米德,1215年”“《大宪章》,1215—1300年:转 败为胜”“古今宪章”“作为手工艺品的宪章:温斯顿·丘吉尔与美国的《大宪章》”。主要讲述了《大宪章》的产生、在中世纪的影响、在近代的转型以及在英美外交中的轶事。坦率地讲,这些部分与《〈大宪章〉:法律、自由和遗产》不惟内容相似,连图片都多有重合,难言独到。


《〈大宪章〉:起源与遗产》第二部分也有5章,分别是“简介:多面《大宪章》”“讫至1300年的制定法制定和法律公布”“文书和盖印”“检视《大宪章》手稿”“1225年《大宪章》:文本和译本”。相较之下,该部分颇多独到创新之处。文森特深研文书和印章,他在2015年发表了两篇相关文章,一者名为《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文秘署中的文书》,另一者为《国王亨利二世的国玺和他的王廷》。《〈大宪章〉:起源与遗产》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大宪章》的文书和国玺,展现了《大宪章》的制定过程以及英格兰政府的运作模式。


不过,《〈大宪章〉:起源与遗产》最大的创见在于收集了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大宪章》正本:1215年《大宪章》的四份正本,1216年《大宪章》的一份正本,1217年《大宪章》的四份正本,1225年发布的1225年《大宪章》的四份正本,1297年发布的1225年《大宪章》的四份正本,以及1300年发布的1225年《大宪章》的六份正本(另有一份身份未定的原件)。其中的桑威奇《大宪章》是2014年发现的,引起了学界关注。《〈大宪章〉:起源与遗产》不惟简要介绍了正本,还配以高清大图,使读者能够直接认识到正式写就和加盖国玺的宪章文本,认识到《大宪章》的特许状/宪章性质以及《大宪章》的重要性。该书另一个较具特色之处是收录了1225年《大宪章》文本和译本,这在相关著作中较为罕见。当然该书也不完美,其对21世纪英美外交中《大宪章》的论述显得过于冗长。总体上,该书论述流畅,持论公正,学术性较为浓厚。


上述通俗性著作融文字与图像于一体,整体简练精准,部分细节较为深入,更易识读、理解和传播。它们将《大宪章》与英国史的整体书写联系起来,阐述了《大宪章》的自由和法治等诸多遗产,不仅再次凝练了《大宪章》在英国史中的基础性、根源性与连续性特征,也再次确认了英国历史的自由、权利和法治叙事。同时《大宪章》被置于全球史书写中,其遗产的世界性被着重凸显。不过《大宪章》整体叙事并不连续,更多的是通过编年史勾连,缺乏学理性框架和阐述。这些不足部分源于学界对《大宪章》的整体性叙事产生了争论,相关研究与整合仍在进行中。

二、《大宪章》在前英国殖民地国家

《大宪章》的影响很早就超出了英格兰。1216年9月一份以亨利三世名义发布的《大宪章》送达爱尔兰,成为爱尔兰法律传统的一部分。14世纪早期,1225年《大宪章》仍在爱尔兰适用。1535和1542年通过的《威尔士法》,使《大宪章》适用于威尔士。至近代,英国殖民者借助《大宪章》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将《大宪章》引入殖民地。如1690年英国商人主张东印度公司垄断贸易违反了《大宪章》,议会因而允许私人公司进入。殖民地中的英国人及其后裔也坚持《大宪章》中的权利,并产生了不同的诉求、解释、实践和传统。如1858年新西兰议会通过《英国法法令》(English Laws Act),《大宪章》成为新西兰宪制的一部分。这导致《大宪章》在新西兰比在英国适用了更长时间。1988年《帝国法律适用法令》才明确了只有1225年《大宪章》第29章仍有法律效力。


总体上《大宪章》对英帝国殖民地的影响各有不同,既有光明之处,也有阴影相伴,并非理所当然可以发扬的传统。1947年英国政府曾考虑过在帝国内部和美国创设“《大宪章》日”(Magna Carta day),希望以此促进盎格鲁—美国的合作并使《大宪章》成为西方自由的象征。但是英国官员担心此种节日会激发反帝反殖民运动,最终拒绝了“《大宪章》日”的提议。


随着殖民地的独立,今日看来,英国政府的担心已无必要。《大宪章》在英语世界深受尊崇,不少英国的前殖民地国家还试图获得《大宪章》的原件。不过迄今为止只有美国和澳大利亚有13世纪《大宪章》的正本,即1297年《宪章检视法》规定发布的1225年《大宪章》正本。20世纪30年代,其中一份在萨默塞特郡的学校中被发现,并于1952年以12 500英镑的价格卖给澳大利亚政府,后收藏于澳大利亚国会大厦。2010年《澳大利亚的〈大宪章〉》(Australia’s Magna Carta)一书出版,记录了该正本的发现和拍卖。2007年另一份正本以21 321 000美元的价格在美国拍卖。为了帮助拍卖,尼古拉斯·文森特书写了《〈大宪章〉:苏富比拍品目录》,包括简介、拉丁文本、英文译本、相关文件以及与出售的正本相关的内容。该文本由大卫·鲁本斯坦购买,现借展在美国国家档案馆中。

世界各国中,美国学者对《大宪章》最为关注。20世纪60年代,为庆祝《大宪章》颁布750周年,亚瑟·埃尔斯沃斯·迪克·霍华德书写了《大宪章》在美国的故事。1996年埃利斯·桑多兹主编出版了《自由之根:〈大宪章〉、古代宪法以及英美的法治传统》一书,讨论了《大宪章》的自由法治传统,及其对美国宪治传统的影响。之后,该书第4章扩写为约翰·菲利普·里德2005年出版的《古代宪法和英美自由的起源》(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Origins of Anglo-American Liberty)一书,第7和8章扩写为桑多兹1999年出版的《真理的政治》(The Politics of Truth)一书。《古代宪法和英美自由的起源》一书影响颇为广泛,中国学界也多有援引。此外,2003年拉尔夫·特纳出版了《纵贯时代的〈大宪章〉》一书,关注《大宪章》对北美殖民地的影响,指出《大宪章》至今仍在美国发挥重要影响。


2015年各国纷纷成立了《大宪章》颁布800周年纪念的委员会,组织了各种纪念活动并出版了相关专著。相关活动和书籍内容繁多,笔者限于视野,仅略作介绍。2014年11月6日到2015年1月19日,美国国会图书馆举行了名为“《大宪章》:缪斯和导师”的纪念展览,展出了林肯大教堂《大宪章》以及诸多物品,涉及函令、报纸、司法判决和图像。国会图书馆还出版了同名著作,讨论了法治、同侪审判以及《大宪章》对美国的影响。2014年美国律师协会编辑出版了《〈大宪章〉与法治》一书,强调《大宪章》对现代法律问题和现代法治的影响。2015年罗伯特·帕利托出版了《在〈大宪章〉的保护之下:普通法宪治主义与〈大宪章〉》一书,关注《大宪章》的人权保护以及《大宪章》在美国的司法实践。宪章宪治主义(charter constitutionalism)是美国宪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者强调《大宪章》限制了政府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大宪章》也是美国司法实践的重要基石,在当代美国司法诉讼(如胎儿人格)中被援引。《大宪章》对美国的影响还有:《大宪章》对美国宗教自由的复杂作用,《大宪章》对商业自由的促进,新闻报道对《大宪章》的推广,以及《大宪章》对弗吉尼亚和北卡罗来纳的影响。

2016年是《大宪章》传入爱尔兰800周年,同年11月25日爱尔兰法律史协会召开了纪念会议。彼得·克鲁克斯是爱尔兰都柏林圣三一学院中世纪史的讲师,皇家历史学会会员。托马斯·莫尔是都柏林大学法学院的讲师,爱尔兰法律史协会的名誉秘书长。二人于2018年编辑出版了《爱尔兰的法律和自由理念:从〈大宪章〉至今》,展示了《大宪章》从13世纪至今在法律、政治和辩论中的使用。该书进而探究了爱尔兰法律在接受《大宪章》时产生的悖论,以及自由理念在爱尔兰的争议性发展。该书还提供了《爱尔兰大宪章》(Magna Carta Hibernie, The Great Charter of Ireland)的译本,该《爱尔兰大宪章》实际上是亨利三世1216 年《大宪章》的修订本,保存于《爱尔兰财政署红皮书》之中。该文集和译本展现了《大宪章》极为复杂的传播过程。


新西兰学者也举办了相关的讲座和会议。在“新西兰《大宪章》颁布800周年委员会”(New Zealand Magna Carta 800th Anniversary Committee)的指导下,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2015年12月1到6日举办了“《大宪章》的生命力:一份中世纪遗产在新西兰”(The Mana of the Magna Carta:The New Zealand Experience of a Medieval Legacy)的展览。作为活动的一部分,詹妮弗·丽斯-马士蒙编辑出版了《〈大宪章〉在新西兰:权力、人民、政治与进步》一书,称赞了《大宪章》的历史贡献,讨论了《大宪章》的现代适用性。奥克兰大学2015年的“7月系列讲座”(University of Auckland July Lecture Series)的主题也是《大宪章》。


2015年12月,林赛·布里奇和安娜·米尔恩-塔维代尔组织了“反思《大宪章》在澳大拉西亚”(Reflections on Magna Carta in Australasia)的论文会议。同年新西兰历史协会的年会也提交了与《大宪章》相关的论文。奥克兰大学的斯蒂芬·温特和坎特伯雷大学的克里斯·琼斯,综合这些会议的成果,编辑出版了《〈大宪章〉与新西兰:奥特亚罗瓦的历史、政治与法律》 (Magna Carta and New Zealand: History, Politics And Law in Aotearoa)一书。该书收录13篇论文,分为4部分,分别是“导论”“纪念”“接受”与“反思”。该书体现了新西兰史学的主体性,其并不关注《大宪章》在1215年的境遇,而是讨论《大宪章》在新西兰历史中的角色,尤其是1840年《怀唐伊条约》(Treaty of Waitangi)签订之后的历史。该书试图展示《大宪章》作为一份中世纪文件在新西兰文化和民主中的作用。该书从新西兰的视角展开,讨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形塑纪念《大宪章》的因素,其次是1840年至今《大宪章》在社会中的接受,最后是利用《大宪章》形塑未来的可能方式。类似的还有大卫·克拉克从宪政国家的角度分析《大宪章》在新西兰的命运的文章。


澳大利亚也组织了纪念活动。2015年10月8日到11月25日,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维多利亚图书馆主办了《大宪章》颁布800周年的展览,主展品是索尔兹伯里《大宪章》的复制品。澳大利亚学者对《大宪章》也颇为关注。2015年10月30日澳大利亚议会组织了《大宪章》的相关会议,讨论了《大宪章》的澳大利亚传统和现代价值,不过会议论文集略显杂乱。


加拿大则有“2015年加拿大《大宪章》”的活动,组织展出了达勒姆大教堂收藏的《大宪章》和《森林区特许状》。加拿大学者卡洛琳·哈里斯2015年也出版了《〈大宪章〉及其给予加拿大的礼物:民主、法律和人权》一书。书中讲述了《大宪章》对加拿大宪法性文件(如《1763年公告》和《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影响。考虑到加拿大的双语传统,该书还出版了法文版。


总体看来,前殖民地国家对《大宪章》的继受、利用和发展不尽相同。美国最为全面地继受了《大宪章》的法律制度、文化和传统,强调《大宪章》催生了美国的宪治、民主、自由、法治以及人权,时至今日仍一直影响美国。相较之下,《大宪章》对爱尔兰的影响就表现出明显的断裂,研究者更为关注《大宪章》对13世纪的影响以及在20和21世纪被援引的状况。新西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则处于上述两者之间,一方面强调《大宪章》对法治传统的塑造,另一方面强调殖民地事件、立法和历史对本国传统的塑造。

三、《大宪章》在欧洲和中国 

1.《大宪章》在欧洲

前英国殖民地国家之外,其他国家也多有纪念活动以及出版文集。长久以来,《大宪章》既被视作英国的民族象征,也被视作欧洲传统的一部分。《大宪章》产生于英国语境中,但也受到了《帕米耶法》、教会法乃至罗马法的影响。《大宪章》影响了14世纪初法国的宪制斗争,13世纪末期的《大宪章》文本影响了路易十1315年的《诺曼特许状》(Charte aux normands)。法国学者查尔斯·贝蒙、查尔斯·小杜塔伊斯以及德国学者菲利克斯·李伯曼等人都是宪法史和《大宪章》的重要研究者。尽管英国学者较少关注他们,显示出某种狭窄的盎格鲁中心主义。如名为《未知特许状》的文件最早是由法国史家特勒于1863年在法国国家档案馆发现的。不过英国史家朗德直到1893年才发现了它,并称该文件为“关于特权的未知特许状”(An Unknown Charter of Liberties)。


2015年11月20日法国巴黎大学召开了《大宪章》纪念会议,巴黎大学教授让·皮埃尔·马舍隆主编了会议论文集《〈大宪章〉颁布800周年:一份宪法文本的谱系与分支》(Le Huitième Centenaire de la Magna Carta:Généalogie et Filiation d’un Texte Constitutionnel),认为《大宪章》是西方宪治的基础和英国自由的代表。德国科隆大学的卡斯滕·费舍尔则讨论了《大宪章》从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在德国作为符号被接受的状况。


中欧国家也讨论了《大宪章》对自己的影响。波兰罗兹大学的兹比格涅夫·劳等三位学者主编了《〈大宪章〉:中欧视角下的我们共同的自由遗产》一书,讨论了《大宪章》对匈牙利、捷克共和国、波兰和立陶宛的持续影响,梳理了中欧贵族试图以法律限制王权的历史事实。东南欧国家也讨论了《大宪章》的影响,如马其顿的法治实践。


2.《大宪章》在中国

我国学者对《大宪章》的关注也由来已久。喻松青在《南开大学学报》1956 年第1期发表了《英国大宪章历史分析》一文,梳理了有关《大宪章》的部分史实。总体上,尽管苏联教科书强调《大宪章》的反动性,但中国史学界更关注《大宪章》的封建性。苏联教科书强调的《大宪章》反动的观点在改革开放以后受到挑战。1981年初郑如霖的《论英国大宪章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性质》,试图调和英国史家和苏联史家观点的矛盾,从经济社会角度分析,主张《自由大宪章》有很强的进步性,是“英国从封建君主制向封建等级君主制过渡的必然产物”。1982 年董国强的《英国自由大宪章的性质及其历史作用》更聚焦于政治因素的讨论,并注意到《大宪章》对之后的影响,总体上观点与郑如霖相同。1987年黄健荣的《略论自由大宪章确立的“王在法下”的原则及其意义》更为细致地分析了“王在法下”原则。


进入21世纪,2000年李世安的《试论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发展及其世界影响》概括梳理了《大宪章》与人权发展的联系。2002年程汉大的《〈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较为准确地从宪法角度梳理了《大宪章》,但整体分析的连续性仍可改进。龚敏注意到了《大宪章》对商业社会的推动,之后学者们陆续发表了一系列文章。2010年詹姆斯·霍尔特《大宪章》的翻译出版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大宪章》研究。2012年侯树栋基于霍尔特英文原著,写作了书评,值得阅读。霍尔特的研究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中国学界对《大宪章》的评价。


2015年是《大宪章》颁布800周年,英国举行了诸多庆祝活动。英国驻中国大使馆展出了赫里福德大教堂所藏的1217年《大宪章》正本,这标志着中英友谊的新发展。中国学界相继出版了诸多论文集、译著、论文和报刊文章,产生了全面突破,尤其是对《大宪章》历史、学术史、译本、语言、性质以及《大宪章》在中国的研究。2015年9月9至11日,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和伦敦大学历史研究所联合主办了第三届“中英英国史学术交流研讨会”,会议颇为精彩。上文提及的克莱尔·布里和朱利安·哈里森将英文论文汇编为《〈大宪章〉:法律、自由、遗产》出版,钱乘旦和高岱将中英文论文汇编为《英国史新探:中古英国社会与法》出版。


借此次会议,英国学者写作了系列文章,试图系统展示《大宪章》的产生、重构和广泛影响。其中部分研究尚未为中国学界关注。雷切尔·福克斯利分析了《英国法要义》对《大宪章》的“liberties”的重构,以及议会通过重构的新概念动员民众,最终赢得了革命。不过革命胜利后,激进派又综合《大宪章》和自然正义观念,对抗议会,展现了《大宪章》丰富的内涵。亚历山大·洛克分析了18世纪的威尔克斯案、伯德特案以及19世纪的议会改革,强调——相较于《大宪章》在17世纪的多重阐释——《大宪章》更为突出的符号性。哈里·狄金森关注了《大宪章》在美国独立中的解释,尽管这些解释并不符合柯克自己的理论预设。


相较于英国学者对《大宪章》发展历史的初步梳理,我国学者着重讨论了《大宪章》的性质。我国史学界和法学界对《大宪章》性质的判断颇为不同。世界史学界素来强调《大宪章》的封建性,如周吴本《世界通史》和蒋孟引《英国史》,钱乘旦更为宏阔地强调英国革命对《大宪章》的重新塑造。孟广林梳理西方学术史,结合历史语境与社会背景,强调《大宪章》集中反映了封建贵族尤其是世俗大贵族限制王权和维护封建特权的要求。《大宪章》在促使封建君主制度统治秩序制度化、法理化与“宪政王权”的建构上发挥了特有的历史作用,但它的约束效力最终取决于王权与贵族之间政治实力的对比。总体上,中国史学界基于唯物史观的指导,在中国经验的比较启发下,致力反思“辉格解释模式”,重构《大宪章》的封建性。相较之下,我国法学界和政治学界更为看重《大宪章》的现代性,强调《大宪章》的法治意蕴和宪制构建。在此议题上,更多的是理论与立场之争,而非章节与史实之论。更为全面深入的理解有助于研究者达成共识。此外,《英国史新探》附录中的蔺志强《大宪章》译本十分精准,标志着学界对《大宪章》的讨论基本走出纯粹字句的解读,而进入结合语境的翻译。

结语:视域各异、图景初融的全球研究图景

《大宪章》诞生800周年产生了诸多重要成果,呈现出丰富的图景,隐隐可以分为两类。首先,《大宪章》是英国珍贵的思想遗产,英国学者以英国为主体,确立了《大宪章》在英国历史、法律和宪法中的核心角色。其中的典范就是约翰·贝克和大卫·卡朋,前者梳理了《大宪章》在普通法中的制定、适用、解释与实施,后者对《大宪章》文本和语境进行了最为综合的研究。其次,《大宪章》也是世界共享的思想遗产。在全球史视域下,各国学者都试图结合本国法律制度和历史发展,对《大宪章》进行阐述和解释,确立自己的主体性。其中中国学者的研究作品虽然相较英美学者仍有差距,但相较于以往的缺席,已经有了长足进步。在民族史视域下,英国是《大宪章》研究的主体和中心,但在全球史视域下,《大宪章》研究存在多重主体和多个中心,反映了全球性的历史结构。中国学者需要在反思已有学术积累的基础上,理解中国的问题意识和西方的学理传统,从更为丰富的史料出发,参考不同学科视域的阐释,在更长的时间段内运用多元方法解释《大宪章》的变迁,做出为世人所期待的贡献。


|本文刊于《世界历史评论》2022年冬季号,作者王栋,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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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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