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进产生的进项税额,哪些需要作转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大家知道,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部分,会计上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哪些项目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哪些不需要转出?今天一起来复习一下,以免工作中造成疏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以下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交际应酬)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中也包括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该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我们正常情况下,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这些都好判断,只有非正常损失需要重点说一下,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指: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比如自然灾害、交通意外造成的货物毁损,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那么,以下项目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1非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比如建筑企业职工食堂用的房屋、设备、器具等,购进时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转出处理。
2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比如:当年取得不征税收入100万元,发生费用支出94万元,取得进项税额6万元己抵扣,也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3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存货不作进项税转出。
4自然灾害损失不需作进项税转出。
5交通意外货物毁损不需进项税转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