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的档案
· 刘远举 | 文 关注秦朔朋友圈 ID:qspyq2015 ·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的一位母亲拆开了女儿的毕业档案袋封条的视频登上热搜。视频中,女儿看到后崩溃大叫,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称,这位妈妈这次把女儿害惨了。妈妈根本不知道档案的重要性,除了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就连本人都无权拆封自己的档案。
“个人档案将伴随我们每个人终身,一般死亡5年个人档案才会移交档案馆封存。”我小时候,大概二三年级的时候,老师就警告我们,不能犯错,否则被处分了,写进档案,污点伴随一辈子。
2015年,教育部、人社部发布的《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高等学校可通过邮政机要通信转递高校毕业生档案,档案转递应遵守邮政机要通信的“寄递范围、封面书写和封装规格”等。
改革开放后,随着档案的弱化,很多学校图省事,是封好交给学生的。记得大学毕业的时候,也是自己拿着一个大信封,后来好像交到了某个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当时看着这个信封,儿时的“档案畏惧”又浮现出来。这种感觉很多国人都有吧。
其实,档案里面又没装啥。档案,在校时叫学籍档案,毕业后叫人事档案,是学生毕业前家庭情况、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身体状况的文字记载材料。具体来说,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单、在校期间的一切奖惩材料、入团入党志愿书、毕业离校前的体检表以及毕业生报到通知书等材料。
高中毕业进入大学,档案就从高中转到大学,然后转到人才中心或者单位。它是个人经历的记录,是用人单位选拔、聘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一般认为,档案必须在专门管档案的机构之间传递、保管,个人不可以查阅档案,更不能私拆档案。个人档案一旦私自拆封,必然会破坏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导致档案无效。所以,不能拆封是可以理解的。
还有种更严厉的说法,档案属于国家机密文件,不能私自携带,更不能私拆,自己查阅的。自己看到了,就破坏了档案保密性,轻则档案会作废,重则涉嫌违反法律。
个人档案属于国家机密吗?这些说法到底对不对?
现在是法治社会,不妨梳理一下背后的法律,看看这个影响无数中国人的东西背后有那些法律条款。
此次妈妈拆档案的事情后,有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四条: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但是,档案法的档案,似乎并不是个人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规定了档案的定义: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十二条更能看得出来。
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规定: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显然,个人从事学习、生活,在个人档案范围,不在上述范围,那么,档案法和个人档案就无关了。
干部身份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的制度。本科毕业即干部。干部群众,干群关系,这些词,大学生是算到干部里面的,而不是群众。到今天,已经很模糊了,转为了公务员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六条规定了,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所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与大多数大学生、大多数普通人是没有关系的了。此档案也非彼档案。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2021年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这里的流动人员档案,明确包括大学生,自由职业,私营企业,以及从国企、机关中退出来的人。这就是档案管理的依据。
当然,一般人的档案,仍然不是国家机密。第十五条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不过,还是不能私自查阅。
第二十一条规定,相关单位开展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因公出国(境)、社会保险、巡视巡察等工作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提供查阅服务:
(一)查阅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申明查阅理由,如实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
(二)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为中共党员。
(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批同意。
(四)查阅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阅。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从严保管,严格查阅手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单位可以看,员工不能看。以前单位都是公家,现在的单位也包括私营企业,自由职业。这就等于老板可以看,雇员不能看。如果自己当了自己的老板,也可以派员工看自己的档案,然后向自己汇报。这并不是国家机密,也不违规。
其次,档案是动态的,仍然再写入新内容。新内容当然是有单位来建立。
第十四条规定: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建立符合流动人员职业发展特点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这一条的意思,就是说,一个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可以形成他的档案,而且很细致。这些单位,不再都是国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理论上也可以是民营企业,甚至个体户都可以。(第十二条规定,存档单位工作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单位集体账户。也就是说,理论上有营业执照就可以。)
单位可以写入档案,个人不能查看,有很多隐患。以前的单位都是公家,大公无私,现在就是HR个人。这里面可能会有同事矛盾、劳资纠纷,那么就可能故意往档案里乱写,但个人并无权查看。这就有不合理之处。
当然,一般来说,现在很少有企业去这么改档案,甚至也没有企业去看档案。但的确存在这种可能,一个人在企业上了几年班,闹得不愉快,单位在档案中写入很多负面,然后,这个人去考公务员,最终,因为档案里的这些记录,被刷下来了,然后,他自己至死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写入档案无疑是以一种行政行为,普通人的档案不是国家机密,不涉及保密问题。行政公开原则是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一律应当公开。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包括: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基于这些原则,不涉及保密的行政行为,都要像个人明确传达。哪怕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处罚,都要文件告知。那么,档案不管是作为国家行政行为,还是作为民营企业行为,都应该向个人公开。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档案,不应该是神秘的。
欢迎关注更多深度文章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