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未落实防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能否查封?
查,无法定依据。不查,违反疫情防控命令,可能追责,左右为难!
据贺兰广播电视台消息, 近日,银川市贺兰县对20家商户违反疫情防控期间防控规定的经营场进行查封,其中涉及11家餐饮店。
1.贺兰县欣兰街过大年饺子馆违规容留他人聚餐饮酒,未落实一人一桌防控规定,现对该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暂扣,并予以查封。
2.贺兰县银河路王子蛋糕店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现予以查封。
3.贺兰县新贸东路玉萍酿皮麻辣烫店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未落实一人一桌防控规定,且加工场所卫生差,现予以查封。
4.贺兰县茂源街台湾大鸡排未做好引导,无视执法人员提醒教育,多次存在扎堆聚集取餐现象,现予以查封。
5.贺兰县茂源街美味多汉堡店未做好引导,无视执法人员提醒教育,多次存在扎堆聚集取餐现象,现予以查封。
6.贺兰县育才巷鲍鲍麻辣烫店违法疫情防控期间一人一桌防控规定,存在扎堆就餐问题,现予以查封。
7.贺兰县育才巷傲椒麻辣烫店违法疫情防控期间一人一桌防控规定,存在扎堆就餐问题,现予以查封。
8.贺兰县体育巷萍萍麻辣烫店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现予以查封。
9.贺兰县桃林南街小春麻辣烫店违法疫情防控期间一人一桌防控规定,存在扎堆就餐问题,现予以查封。
10.贺兰县银河西路倍儿爽酿皮麻辣烫店违法疫情防控期间一人一桌防控规定,存在扎堆就餐问题,现予以查封。
11.贺兰县月湖名邸西A区彭氏铜锅涮肉违法疫情防控期间一人一桌防控规定,存在扎堆就餐问题,现予以查封。
由于新闻信息有限,无法没有看出查封的依据以及查封的实施主体。因此,看到这一消息的人,都想知道疫情防控期间,对餐饮店实施查封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笔者在贺兰县市场监督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看到这样一条报道:
近日,习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规对一家违法复工规定的餐馆予以现场查封,对该餐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了暂扣,新冠肺炎防控期间该餐馆不得再次开门营业。 2月28日下午,习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开展复工经营户监督巡查工作中,接到小区居民匿名举报:欣兰街67号过大年饺子馆二楼东侧包间内有5名青年在聚餐。习岗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任片区执法人员在收到举报投诉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根据居民举报及现场查看情况,在确定举报情况属实的情况下,习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规定,对大过年饺子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了暂扣,并现场对该店予以查封。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正在聚餐的李某某、杨某、邓某、凤某、李某五人进行了思想教育,疫情防控期间聚餐是一种危险而不负责任的行为,希望他们能够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随后五人表示已深刻地认识到自身错误,在疫情防控结束之前不再会有类似情况的发生。上述消息中称,执法人员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规定,对大过年饺子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了暂扣,并现场对该店予以查封。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上述餐饮店被查封的原因不外乎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落实一人一桌防控规定、多次扎堆聚餐等。那么,哪部法律规定餐饮店“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落实一人一桌防控规定”、“疫情期间多次扎堆聚餐”应当被查封?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但这里的查封场所是“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即不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餐饮店“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落实一人一桌防控规定”、“疫情期间多次扎堆聚餐”并非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显然不能依据该条规定进行查封。其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据此,餐饮店人流比较集中,属于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但采取关闭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非市场监管部门。第三,各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文件能否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封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餐饮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可见,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而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除此之外,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综上,疫情防控期间,如果餐饮店违反相关防控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进行查封,而非市场监管部门。2月24日,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见》要求,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避免过度执法,尽量最小程度地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此时,如果市场监管部门主动采取查封措施,显然是于法无据,存在很大的执法风险。
监管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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