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市场监管所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肩负着食品、餐饮、药品、质检、特设、商标(知识产权)广告、合同、主题准入注册及许可、消费维权等综合执法职能,在整个市场监管工作中具有全链条基础性作用。加强基层所建设,对于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职能到位有着重要的意义。简述笔者认为的当前基层市场监管所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的问题和困难及今后应加以完善或亟需改进的事宜。
当前市场监管部门重心下移,执法权限下放,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管职能进一步扩大细化,融合监管执法有了机构性基础条件。但与形势要求和社会发展不相对称的问题仍存在。
一、工作进度要求的不同
市场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阶段差异,被检查主体的地域分布等实际,统筹安排的工作,常常在实际实施时就得单查独巡,推行不下全域融合执法,影响融合行政执法的效能,就费时耗能,多头轮回,重复进企,影响业态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虽然法律赋予市场监管所对违法行为采取强制等手段的权力,但从现实来说,一些违法经营户拒不接受处理,因受限于人力物力、部门协调、社会维稳,基层所无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导致一些违法经营户的问题得不到处理。比如流动摊贩、无证小餐饮问题。
二、基层执法力量薄弱
缺乏市场监管专业技术人才等因素导致市场巡查流于形式,市场整规基本依靠平时掌握情形的复查,有些隐形违法行为难以发现。除了无证照、过期、价格标示、检查表的留存、三无等案件外,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隐形合同、产品包装及技术标准、食材与药材、化学产品的成分、产品质量等案源几乎为零。技术能力欠缺,对上级部门安排的一些重点行业监督检查工作,如农资、工业产品质量等,不能按照专业要求做出权威结论,导致市场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受到影响。改变基层监管力量的现状,应努力提升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队伍建设。
三、行政审批繁琐重复
既然三证合一后整合了不少要件,但是还有很大的压缩空间。《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行政许可规定为“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从此看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样都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并在《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于此可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完全可以融合,营业执照上核准即为许可,凭照经营。这样可以大幅减少办事要件,简化办事流程,有效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事效率。
四、资源共享效率低
同一种数据分头报,多个部门要同一种数据的情形日见不怪,监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数据共享不畅,造成耗时费资,影响办事效率,有折政府监管部门的形象。政府各职能部门应该把数据库衔接共享,真正发挥好大数据的快速便简作用,确确实实实现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办事一网通。这样避免各占阵营,各自为政,众手齐伸基层的现象,让基层有时间去监管,有精力去监管。
来源:鄂托克前旗食事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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