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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从社会救助框架视角看医疗救助

健康一生保障一生 中国医疗保障 2023-03-08

社会救助关系着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


作为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救助的作用不可或缺。在整个社会救助框架中,医疗救助作为单独的一项救助类别,虽然仅占十之一席。但就覆盖人群和资金量而言,医疗救助甚至能顶“半边天”。


脱贫攻坚期间,无论是针对特定人群的资助参保,还是针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救助托底,医疗救助都发挥了应有的“雪中送炭”或“锦上添花”作用。对于罹患重特大疾病的参保救助对象而言,医疗救助更加彰显了医保制度的优越性,更能体现出救助制度的社会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定义,医疗救助指的是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


这里面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救助对象的身份界定和明确问题,二是救助费用的范围和大致比例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医疗救助对象和医疗救助费用的现象分析,对当前的医疗救助工作作一简要探讨。


一、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

救助对象身份界定问题分为三个层面。由谁认定?如何认定?怎么实现动态管理?毫无疑问,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应该责无旁贷,依据现有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管理体系,负责起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其中,对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认定,民政部门已有一套通过若干年制度运行形成的完备认定体系和标准。对象界定程序完整,对象认定清楚明白。值得一提的是,民政部最新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取消了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认定差别。这将更有利于消除全国在推进城镇一体化和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民共同富裕过程中对城市、农村低收入群体带来的差别感。


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相关部门也有比较成熟可行的管理体系和办法。如由残联负责认定的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由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认定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由教育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


以上几方面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由各有关部门一以贯之,问题不大。


关键是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认定。就当前情况而言,主要存在两个部门的两个标准。就重庆而言,一是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户。根据《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渝民发〔2021〕12号),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相应认定条件,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二是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根据《重庆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方案》(渝委农组〔2021〕6号),上面几类对象2021年的认定范围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0元的家庭(参考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


就医疗救助对象而言,由于各类人群的认定在客观上存在不同部门的不同标准,上述各类对象之间必然存在一户一人身份交叉、或符合多重身份等问题。


作为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工作,一是通过建立各部门间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对各类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在医保系统中的精准、及时标注(可按待遇享受“就高不就低”原则)。二是不断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最终实现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统筹区内“一平台”“大数据”实时管理。


二、医疗救助费用的确定

首先是救助费用的范围问题。毋庸置疑,医疗救助对象需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办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待遇享受后,方能享受医疗救助。这是底线,也是原则 。顺理,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也应当而且必须是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那一部分自负费用。对于不同救助对象和不同家庭而言,其自负费用范围有大有小,自负费用有高有低。最简单有效的操作方式,就是把所有自负费用均纳入救助费用报销范围。当然,这其中必然涉及突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等一系列问题。


其次是医疗救助费用报销比例的问题。随着国家由脱贫攻坚期进入乡村振兴阶段,原绝大部分享受医疗救助人员在脱贫攻坚期内所享受的,贫困患者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不超过总医疗费用的10%,在相关部门政策调整后进入常态化帮扶的大背景下,在医疗救助报销政策不进行较大幅度调整的情况下,这一报销比例将不可持续。但是,如若能将各级政府在全面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期间,通过财政出资建立的各类专项保险、基金中用于医疗费用报销的资金统一归并到医疗救助基金,并通过对医疗救助报销政策和比例的调整来实现或达到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有助于减小医疗救助对象政策前后待遇落差,增强群众认同感。


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无外乎两个层面,一是门诊救助,二是住院救助。各地现行的医疗救助办法大多规定繁复,类别复杂。以重庆为例,门诊救助分为普通门诊救助和特病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分为一般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各类救助在区分不同救助人群的情况下,分别设定了不同的年度救助限额和报销比例。救助对象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各类人群的门诊和住院救助标准也不尽相同。


下一步,我们拟在国家医疗保局关于医疗救助总体框架下,在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条件下,对统一门诊救助限额和比例、统一住院救助限额和比例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在国家授权的情况下,对住院救助突破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等有关问题进行探索。力求以最切实可行的政策设定,实现对救助对象最简单明了的救助体验。


在国家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等重大决策部署中,医疗救助均承担了重要的职责任务和制度定位。在统筹推进新冠疫情防控、防汛救灾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经济社会发展中,医疗救助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作为医疗保障部门,必须在解决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化解医疗救助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中,担当作为,开拓创新,切实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原标题:从社会救助框架视角看医疗救助


来源

中国医疗保障

作者

刘学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编辑

符媚茹 刘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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