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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地方公布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附名单)
日前,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确定将27种药品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范围。试点时间自2022年5月30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通知》明确,纳入试点的药品在北京市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1.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以国家谈判价格作为试点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2.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对纳入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试点药品,以本市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或其他地区中选企业药品在本市销售时医保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两非”药品。
依据本市2021年药品中最大采购数量(以最小计数单位计算)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根据实际挂网价格和实际采购数量作量价加权平均,确定代表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规格,以代表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为基准,按照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规格差比调整,形成不同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两非”药品如被纳入国家医保谈判或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本市将按相应规则调整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发布实施。
同时《通知》规定,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
据统计,截止目前已有20省公布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梳理发现每个省份医保支付标准和品种并不完全一致,有价格上的细微差距也有品种的异同,但不管怎么说,同一通用名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已经势在必行。
来源
易联招采
编辑
符媚茹 刘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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