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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续贷可用新发放贷款结清原贷款

知河北 2019-04-07

日前,河北银监局在全国出台首个《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用新发放贷款结清原有贷款,彻底缓解小微企业“倒贷”之痛。

以往,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如果需要续贷,一般来说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然后才由银行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负债率、企业主信用等,继续放贷。而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则是指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的要求,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发放贷款结清原贷款的业务。


《指导意见》要求,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续贷应遵守监管要求,在防控业务风险的同时,做到应续尽续


小微企业申请续贷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前景;

  • 信用状况良好,还本付息积极、主动、按时,未有恶意欠息欠贷行为和不良记录;

  • 原贷款资金用途符合贷款合同约定,未发生挪用行为;

  • 贷款投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符合去产能、治污染的国家和我省政策要求;

  • 申请续贷的期限、金额均应不超过原贷款合同约定。


实施续贷政策 明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据河北银监局初步统计,截至6月末全省小微企业续贷余额448.69亿元,上半年续贷贷款累放金额172.62亿元,粗略估计至少为小微企业减少“倒贷”资金成本1亿元以上。



来源:河北日报

编辑:海坡

主编:书娟、晓明

监制:朱湘鹤、刘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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