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依法对吕某某等51人涉黑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并同步进行了网络直播。对被告人吕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两名骨干成员温某某、张某甲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分别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对其余4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告人被处以罚金。
裕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2012年8月被假释后,逐步笼络了前科劣迹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并在辛集市某步行街租赁门脸房开设茶楼作为该组织的活动据点。2014年以来,吕某某等人为维护其组织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通过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疯狂聚敛大量财富,以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购买车辆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并通过发放经济补偿、准备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等方式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吕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温某某、张某甲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魏某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某、丁某等16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并有明确的组织纪律,先后在辛集市各地实施36起违法犯罪活动。
裕华区法院认为,2014年以来,被告人吕某某等24人纠集在一起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27名被告人虽未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但参与了以吕某某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的部分犯罪事实。吕某某等51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辛集市市区、中里厢乡、新垒头镇等区域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该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及各自所犯的罪行,裕华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