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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要调解费,我要那件事发生之前的快乐(上)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橙雨伞 Author 张倩



小编注:


儿童遭遇性侵后,身体上的伤害也许容易恢复,但精神上的创伤若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干预,性侵引发的恐惧、羞耻与无助却有可能影响孩子一生。因此,遭受侵害后,专业的心理支持对受害者十分重要。而很多受害家庭无力承担高昂的心理治疗费用。


我国法律不支持刑事案件受害人获得精神抚慰金,所以受害人假如身体某一部位致残,Ta 可以经过相应的伤残等级鉴定,获得相应的物质赔偿。而一般情形下的性侵害,大多牵涉不到肉体损伤,精神抚慰金又没有立法依据,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善后救济补偿基本为零。


张倩老师独家追踪十余年,结合实际案例,分上下两篇与您一同探讨性侵害儿童的“善后”赔付话题。


2013 年 10 月 23 日,公检法司四部委联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该《意见》首次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精神康复费用纳入判赔范围,这在当时被视为最大“亮点”。


然而四年过去了,此间的全国公开案例中,对于精神康复费的支持,始终处于“零判例”状态


去年11月2日,来自四川的一纸判决,打破了《意见》的“归零”局面;然而四个月后的统计显示,包括钦州小晴性侵案在内的精神康复费诉求,仍然处于不被支持“常态”,此前的“零突破”判决也成为“孤例”。

 

专家认为,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精神康复费的支持,不能依赖于某个法官的理念,而有待于包括“基准定损赔偿”制度等多层面设计而完成。



 2月4日,广西“钦州性侵案”届满一年。


援助律师将小晴案申诉材料,“越级”提交到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控申部门称将尽快转至钦州检察系统。

 

附卷提交的材料里,有一份来自深圳“春风网”隋双戈博士的相关资质证明。此前,他曾对小晴遭受性侵害之后的应激反应进行跟踪。


在小晴遭受侵害八个月后,隋双戈做出了以下判断:


“初步判断强奸事件对受害人造成较大的心理影响,受害人有明显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且有一定程度的解离、回避等自我防御反应”。

 

依照隋双戈的专业测评,小晴目前“需要心理辅导至少持续6个月,每周一次,相关费用不同资质专业人士的市场价格不同,总额 19200—48000 元”。

 

心理专家为小晴所做的心理评估报告,最后未被法庭采信,与此相关的精神康复费诉求,也被法院驳回

 

当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私下坦言,换做他来审理此案,心理评估报告开出的精神康复费诉求,也不会得到支持。


因为相关的鉴定资质、收费标准等“无解”问题,以及“已发生费用”之证据门槛的条件限定等情况,让他难以“突破”现行法律法规、“逾矩”下判支持。

 

 


这种状况的“里程碑”标志事件,当属教师性侵幼女学生案——2005 年,南宁三塘小学老师梁某,因性侵害 13 名幼女学生被执行死刑后,依照现行法律,所有涉及转学费、安家费、心理治疗费的受害人诉求得不到满足。


眼看受害幼女将不得分文赔偿,为此案进行法律援助的张树国律师,震耳欲聋地发出了“处女膜也算物质”的观点,为每个受害幼女争取 20 万元的索赔

 

在很多外人将其呼吁视为自我炒作噱头时,身为中华全国律协刑专委委员的张树国,甚为忧虑地表示:


若再不把性侵害未成年人从“一无所获”的救济窘境托出,立法与司法的保护与刑法本意,将统统受到质疑与挑战。



如前所述,对精神康复费的支持始终处于“零判例”状态。缘何?


除了该条款宣传不够、没有配套的实操细则、基层审判人员很少知晓等原因之外,还因为性侵害受害人家庭绝少提起相关赔偿,并且赔款有一个前置性的限制“门槛”——需要前期垫付心理治疗发票,然后再随支出随起诉请求判赔。



小马是宁夏灵武案中的性侵儿童家长代表。


2015 年,在得知包括自己女儿在内的 12 名同学遭受班主任性侵害之后,他和家长们曾带领孩子租车前往省会银川,去心理康复中心进行专业测评和后期干预。


“她(指小马女儿)被送来(心理)疗伤时,选取的都是黑色或深褐色的画笔,然后在画纸上涂成黑黑一团。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她画面上的麻乱黑团,是内心‘黑洞’的一种象征,是伤害带给孩子内心阴影的一种投射。”


宁夏艾伊健康研究中心的陈广丽说,事发之后,她曾给受害儿童做过四五次心理干预,“但慢慢的,她们都不来了”


陈广丽不知道,这些受害儿童家长选择“放弃”,是因他们既无时间一次次包车前往,也垫付不起一次次的前期治疗费用。


并且,她的这家心理诊所,又很难开出法官所需的正规发票,所以家长们最终放弃 1800 元的法院判赔精神康复费用,集体撤诉接受了政府的每人 5 万元“调解”费。




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在宁夏灵武案公益援助过程中,曾尝试拿出一揽子“后期康复治疗费方案”给法院,以期得到法院支持,并为今后此类案件提供判例。


中心执行主任吕孝权称:


“我们特请北京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副主任徐凯文博士,在事发半年后,奔赴当地为这 12 名受害儿童做出一系列心理测评。在他提供的《受害儿童心理创伤症状评估表》中,有三名女孩的心理创伤程度达到 5 分的最高分值,平均分数为 4.7 分。”


按照徐凯文博士的预估,每个受害女童的后期心理治疗费用约为人均 18 万元。这其中也包含了心理专家的差旅费用。


一审庭审中,12 名受害儿童的代理人,向法庭提起了这笔心理康复费诉求。


但法庭坦言,依据法律,他们只能支持“已经发生”的费用,而前期心理康复费只有 1800 元(且是非国家正规发票的收据)。


即使合议庭放宽证据门槛,视此收据为发票,判决下来,每个家庭得到的赔偿也不足两千元。而这笔钱,只是依专家测评向法院诉求的百分之一。如果家长接受调解,选择撤诉,则每人可得到 5 万元调解款。


最终, 12 名受害儿童家长,集体签约调解。


突破“零判决”的尝试就此流产。


银川中院的主审法官认为,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调解无疑可以让受害家庭拿到更多的赔偿,也免去了一次又一次的诉讼追讨带给孩子的不停伤害。


但在众多援助律师看来,调解不能替代判决。


一起典型案例,通过有效判决,会对社会起到更大的警示、教育及防范作用。更何况,这笔钱的用途,本来指向的是受害儿童的精神康复专用,现在以调解的名义一发,大部分成了受害家庭的一笔新增收入。


(未完,待续)


注: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作者


张倩

前北京青年报深度报道资深记者,长期从事法律和人物新闻报道,并以调查深度报道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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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侵犯女孩的“心病”谁来治?


妈妈,就想跟你微信聊聊天,这都不行吗?


千千经授权转载自橙雨伞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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