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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强奸入罪,不该“脱轨”两会焦点的议题“盲区”

张倩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2021-03-12

很长时间以来,每逢“两会”召开,代表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内容,一直广为社会关注。因为从某种角度审视,它既承载着当下热点问题的“风向标”功能,也肩负着唤醒社会“冰点”议题的“揭盖子”使命,更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最高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根据所谓“民意”可能做出的改变或调整,因此单是标题内容或联签人数,往往就是媒体关注的焦点。

但包括并不限于此次“两会”披露的建议提案显示,关于将强奸男性入罪立法倡导,已经“脱轨”代表委员关注视线良久。


强奸男性入罪,不该“脱轨”两会焦点的议题“盲区”



01.人大代表联手公益机构,回复“倒逼”成功“废嫖”

还记得那条曾被定义为“恶法”的97刑法的第360条“嫖宿幼女罪”吧?

△97刑法第360条“嫖宿幼女罪”,来源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a/2015/08/150820_ana_child_prostitutes

它就是在以时任两届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全国政协委员刘白羽为首的代表委员,以“废嫖”为主题的建议和提案的连年“两会秀”的不懈“围剿下”,最终在2015年刑法第9次“大修”时,“被强逼”出历史舞台的。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只有25个字“释义”的罪名,是97刑法新增设的——名曰“嫖宿幼女罪”。

△图|嫖宿幼女与强奸量刑对比,图片来自编程随想的博客


它的出台,被持续曝出的贵州习水案、浙江丽水案、福建安溪案,以及此前的版纳林场案,以后的海南万宁案等,实锤证实为,它是要么有权、要么有钱这两类嫖宿幼女罪高发人群“保护伞”“免死牌”;同时,也对受害幼女造成了不可逆的污名化伤害。

△百度百科截图


△来源为你辩护网


毋庸讳言,很多提交建议或提案的代表委员,并非法学背景出身,他们何来的“专业”方案,既经得起研磨又能令各方采信?

无疑,由法学专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与实务机构提供典型个案与宏观数据,往往会以建言的方式作为“炮弹”,输送到与会代表委员手中,这种“联手助推”方式,也从某种意义上开创了典型中国特色的参政议政模式。

从2008年起,每年“两会”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废嫖”都是从未缺位的主题之一。

△图|来自网络

2008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刘白驹第一个提交了《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

2010年,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代表,首次提交“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的建议。

2011年,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洪天慧联名二十多位政协委员,提交取消“嫖宿幼女罪”提案。

2012年,王月娥代表提交修改刑法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议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委员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呼吁废除。

2013年,连任人大代表的孙晓梅再次递交提案,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


曾经一段时期内,每年的6.25,被业内人士戏称为“废嫖声讨魔咒日”。

2012年的这一天,在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众泽中心”,与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同为依托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发起成立的妇女权益保护机构)牵头的“嫖宿幼女罪”专题研讨会上,最高法和全国人大,给孙晓梅代表的建议之回复,首次被抛出:全国人大正针对“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调研;最高法将成立调研组,选取嫖宿幼女案多发地调研。

这个“爆炸性”的消息,很快通过与会的近百名法官、检察官、学者、律师、NGO组织和媒体,为社会所知晓。

△图|网易

3G门户网总裁张向东,随后在网上发起关于“‘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网络投票,50多万人参与的投票结果,有超过97%的人赞成“废除”。

△图|张向东发起网络投票

7月2日至9日,人民网法治频道发起网上废除“嫖宿幼女罪”辩论:支持保留的78条,赞成废除的339条。这些都被孙晓梅视作民意,写入后来的建议中。

从某种角度审视,最高立法和执法部门虽然此前分别表态,要做立法和司法调研,但两年过去了,为何调研成果还不揭晓呢?此番借助媒体“发声”,给代表监督“加磅”,“倒逼”恶法废除,众泽中心此时无疑走了一招“妙棋”。

果然,随着回复的公之于众,360条罪名的废存之争,就不再是少数法学家,游离开社会大背景,就法论法的时候了。

2013年6月25日,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接力举办“预防性侵儿童专题研讨会”。孙晓梅再做主题发言:

“在最高立法和司法部门,均表示简单废除360条时机不成熟,能否通过各界联手‘施压’,让司法实践中不再出现此罪适用案例,‘倒逼’其成为被搁置罪名,最终退出刑法。”


胶着18年的废存利弊“角力”,终于有了阶段性结果:
最高司法部门和最高立法部门,不久分别以法办函177号文和法工委议67号文表态:最高法“完全同意”废除此罪;

△图|网易


全国人大法工委坦承“一些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


他们作答的对象,正是被誉为“360条终结者”的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

△图|孙晓梅,坚持誓“废嫖”
02.14岁放牛娃性侵后癌变身亡,立法缺失再据C位

仔细梳理不难发现,嫖宿幼女罪18年间被民意持续声讨,但它硬是“霸住”360条的位置“坚挺”屹立很多年,立法难、修法难,的确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其实,在2010年刑法第八次修订中,媒体所披露的“大修”凸显的涉未成年保护的立法不足,共包含两方面:就是应该“一增一减”。遗憾的是,最应彰显法律“惜幼”功能的两项罪名,最终均被“错过”。

所谓该做“减法”的,就是立即废除广受诟病的“嫖宿幼女罪”,它的立法初衷,本应是针对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的立法保护;而所谓该做“加法”的,就是增加对未成年男性(当然也包括成年男性性侵害立法保护。然而,修法关于两罪之废立皆为空白。

当嫖宿幼女罪历经多年“两会秀”最终被删除后,很多人开始看到了曙光:既然代表委员们,通过意见和建议,对未成年女性的立法保护开始产生影响,那么,联手将男性性侵害立法空缺的篱笆“扎牢”,应该也是指日可待

△图|网络

因为一个14岁傣族放牛娃岩应的死讯,正在将人们的视线聚焦点,从未成年女性,投射到未成年男性身上,并且同样引起了代表委员关注

2003年,在“非典”疫情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刻,版纳一户傣族家庭突发的变故,牵动了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人员的心,也让正在当地做田野调查的记者,开始关注到男性性侵害立法缺失的新闻点。

△| 图片来源网页截图

原来就在此前不久,十四岁的岩应到山上放牛时,遇到了经常一起放牛的村民岩坦。岩坦40岁出头,平时话不多,但口碑很好。让岩应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平时自己极其信任的长辈,突然扑过来,将其拖入草丛中,强行脱掉他的裤子,按在地上进行了强暴……

岩应被突然发生的事弄懵了,很久以后,他才回过神来。他突然感到自己很脏,今后再也不是男孩子了。在属于少数民族的他看来,一个同性之人侵害自己,是完全不可理喻的。他不敢回家,一直耗到夜幕降临。他不敢对任何家人提起这事,只是不停地用水冲刷身上的污痕……

△图|网络

他后来的被发现,缘于一次没有坐稳,侧身歪倒的时候屁股着地引发的惨叫声。由于肛门损伤严重,事发后他一直不能坐凳子,吃饭都是坚持双膝下跪,以双脚悬垫臀部的姿势跪坐席上,这样的坐姿自然不稳,再加上肛门开始出血,岩应觉得自己要死了,才把此事合盘托出。

血气方刚的父亲找到村委会要求做主,村委会自古以来也没有听说过这样的“怪”事,翻遍村规民约也没有找到合适的惩罚条款;而向有关司法部门咨询求助吧,律师和法援中心的人,也都说按现行法律没有相应的法条能够惩处岩坦,更何况事发很久所有证据都已损毁,谁又能拿岩坦怎么样?

的确,记者随后采访获悉,随着1997年《刑法》的出台,增加了“猥亵儿童罪”罪名,可“流氓罪”罪名也随之取消。这样一来,14周岁以下的男童遭受性侵犯,虽然量刑不够准确,但起码还有“猥亵儿童罪”比照;而像岩应这种年满14岁男性遭受性侵犯,干脆就无法可依

△图|网络

就在专家们,就能否套用侮辱罪及虐待罪,抑或适用“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各执一词时,岩应一家已经等不及了。

得知法律“无法”可依,加上族人认为男性遭侵害外传很可耻,更主要的是为解燃眉之急,要让岩应的医药费先有着落,在族人的主持下,当事双方达成了“私了”协议,即加害人先带岩应去治病,药费由其承担……按照村寨的规矩,加害方写下一张2万元“补偿款”欠条,承诺会分期付清,然后双方各持一半协议离开。

谁知岩坦获悉现行法律奈何不了自己后,很快反悔。不要说兑现补偿款,连医药费也不肯继续出了。那半张协议,也被他撕得粉碎。

可怜岩应及其家人,既要正视性侵证据已毁的现实,又要面对立法保护缺失的难题。身心俱损的岩应,在饱受直肠癌变的折磨后,不久郁郁而终。

△图|本文作者报道

2017 年“泼水节”期间,当记者时隔多年再赴版纳,期冀回访因直肠癌离世的岩应家人时,陪行的当地专家只问了一句,你只需告诉我,现在的立法已经能对罪犯进行严惩了么?否则,当年都没有帮到,现在又凭何打搅?

记者无言以对。

的确,在岩应走后十余载,由他身上折射出的种种立法缺失至今仍未“修复”,这不能不令人唏嘘。

03.半年性侵13岁男童6次的罪犯,最后获刑4年

事实上,岩应事件作为典型个例被媒体不断晒出后,已经引起了时任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刘白驹教授,2005年起就在“两会”上递交提案,希望将对同性性侵犯立法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图|刘白驹教授,来源网络


他指出,从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对未成年人性伤害保护存在立法缺失或不当;在此次《刑法》大修中(指2010年的刑法第八次大修)弥补漏洞已刻不容缓。

著名刑法专家曾粤兴也不断通过媒体发声,表示随着城市文化包括城市吸纳而来的外来文化带来的心理变化,使“鸡奸”等强奸男性人员(包括男童)的行为时有发生;它们恰恰暴露出我国《刑法》的空白点,必须把对男性遭受强奸的立法保护纳入日程

就在刑法八对“一增一减”之罪名废立未予理会之际,两年后,广东省又爆出一起骇人听闻的诱奸男童案。该案之所以吸晴,一是加害人李军国家公务员之处长身份,另一方面,就是其中一位受害儿童小海(化名),称其在半年内就被性侵了6次

李军电脑QQ里未成年男孩名单,就达160名之多。而这种社交工具,正是他用来网上“钓鱼”受害者的。

据小海的爸爸苏先生向记者透露,李军是以“俊俊”、“花非花雾非雾”等 QQ 网名通过漂流瓶结交儿子的,继而由线上发展到线下,通过购买游戏币、零食、Mp3 等手段,将儿子诱骗到其家中实施性侵害。

苏先生发现儿子的“变化”是最近半年的事:小海不仅长时间沉迷于电脑,也变从前的开朗活泼为现在的寡言少语,每门课的成绩也从80分以上,直落到二三十分“谷底”。

在开始留意小海的社交关系及聊天记录后,一则儿子与“俊俊”的聊天记录,将他吓出一身冷汗:

△|民政局处长李军与受害人聊天截图,图片来源新浪新闻


在苏先生的再三追问下,小海告诉父亲他是通过QQ漂流瓶认识这个比自己大30岁的男人的。网聊一个月后,“俊俊”约小海到家中玩耍。最终他将玩电子游戏的小海拉到卧室,实施了性侵犯,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安全措施。

半年时间,13岁的小海被性侵了6次。同样的受害人共计3人。

苏先生从小海处获悉:

第一次性侵后,“俊俊”塞给小海200元钱,并告诉他:“以后有什么困难,尽管找哥哥!”之后每次性侵后,“俊俊”都会给小海现金,还多次给他买零食吃;其间,小海曾让这个“哥哥”给自己购买Q币、MP3等。


李军以“猥亵儿童被批捕后,广州大学法学院刘志强研究员指出,猥亵儿童罪在立法原意上,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即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如抠摸、亲吻等较轻的行为

△图|网络

而具体到李军的行为,无疑是彻底的“强奸”行为。从行为的多人多次情形看,假使他性侵的对象是女童,恐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也是有可能的;而在现行法律下,由于立法没有涵盖男性对女性之外的性侵害行为,所以最高刑期不过5年。

审判结果证实了专家的预测,李军最后仅获刑4年

△图|网络

一个可怕的事实是,与强奸男性入罪立法空白相对应的,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传播便利,有越来越多的男性青少年正在成为性侵害的“狩猎”对

近年出炉的“女童保护”报告披露,男童及少年遭受性侵害的数据,以及由网络社交软件“钓鱼”受害人的上升数据,正在作为“性侵新动向”引发关注:

仅与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相较,2017 年 606 位受害者中,男童遭遇性侵的人数为 58 人,占比约 1 成;而这一比例相较 2016 年上升了两个百分点。



而201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不仅平均每件案例受害者人数上升,且“网络性侵”呈现严峻形势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诉讼部主任赵辉指出,“社交软件和游戏使用的低龄化趋势,与儿童识别力差、警惕性弱相伴,恰恰最易让他们沦为受害对象,这也就是‘网络性侵’必须引起全社会警惕的原因。”

“网络性侵”的便利以及人数多、成本低、易隐蔽,再加上强奸男性入罪的立法保护的空白点,使得越来越多的男性性侵个案,为免遭立法的二次伤害,由显性沦为隐性,而那些被媒体披露出来的,不过是“冰山一角”

儿童保护专家张雪梅也提出,女性的性权利受到特殊保护,男性的性权利也应得到保护。

否则,会给某些不良企图的人造成可乘之机,更使受到性侵害的男童和少年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和心理抚慰。

△图|电影《熔炉》剧照

04.男性性侵害惩治,绝不能止于诉说“疗愈”

虽然在社会各界的不断呼吁之下,法律对男性性侵害的立法保护终于“前进”了一步:在2015年刑法第九次修订后,立法终于有了突破,猥亵罪的受害对象,不再限于女性和儿童,用“猥亵他人”的表述,将男性也涵盖了进来,但在专业人士看来,这个步子迈得未免太过踟蹰。

△图|陈春鸣画,来源羊城晚报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曾粤兴博士坦言,发生性关系时只要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愿,其行为实质就是“强奸”。然而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只是妇女。按现行《刑法》,男性性侵害案尤其是暴力性侵害案很难定罪,因为在相关立法上呈现空白点

梳理今年“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的内容,你会发现,进入2020年以来,涉及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热点案件,悉数进入了他们的关注视线,只有四川梁某引发的对男性性侵害立法缺失的关注,处于单独建言“盲区”

比如,由鲍某明涉嫌性侵幼女李星星案,引发了关于呼吁“提高性同意年龄”的两会热议话题,以及如何完善落实相关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并进而明确公安机关为管辖机关的建议;

△图|“提高性同意年龄”为两会热议话题


周贝蕾等多名女子实名举报中学时代遭受班主任性骚扰的经历,引发了对校园性侵害防范机制——应对教师性犯罪实行一票否决的提案;
△图|网络
以及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资料库并实现全国联网公开的倡议;

△图|人民日报

当然,如果抛开性别角度去审视,四川梁某对辖内男生的性侵害和性骚扰,也可以涵盖进代表委员关于校园性侵害防范机制的建言范畴,但这和他,以及他所涉嫌犯下的罪行相比,从罪罚相当的角度去看,远远不够。

根据目前统计的情况,在2010年-2020年十年期间,梁某利用班主任和心理健康中心主任的身份,至少对班里超过20名受害男生进行了性侵害或性骚扰。


△图|微博截图

而从受害者披露的梁某性侵害细节来看,应该远不足仅以“猥亵罪”来定义的范畴。

比如,他让男生为他进行口交,他用生殖器去触碰受害者私处,这些侵犯过程一旦被证实,按照强奸罪的定义,或者比照发达国家地区的立法,都已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只可惜,几经“修法”之后,我国“强奸罪”的对象,仍然特指女性;强奸男性治罪,至今无法可依

因为代表委员任期界别的限制,很多当年提交青少年同性伤害维权相关立法提案的人,可能都已不在参政议政的“两会”人选行列了。而距离岩应遭性侵癌变身亡至今,也已经过了17年。

△图|电影《熔炉》剧照

如果说,这期间两代肺炎疫情的演变,已从当年的“非典”升级为今日的“新冠”,那么对于强奸男性入罪的立法保护步子是否也能迈得大一些,以期能与国际接轨呐!

就在两会“召开”期间,成都成华检察院向媒体证实,梁某已被检方批捕,羁押于看守所。但愿,对男性性侵害的立法惩治,不再止于几天前那篇刷屏文章的标题——《遭遇校园性侵害的男生:说出来也是一种疗愈》



作者

               



张倩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特聘专家,

前北京青年报深度报道资深记者,

长期从事法律和人物新闻报道,

并以调查深度报道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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