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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招生性别歧视|关于对教育部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针对性建议

北京市千千律师所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2023-07-04

前期推送中我们分享了包括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在内的相关个人和机构在2012年就各大高校高考提前批次相关专业招生分性别投档事宜接续向教育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及教育部的答复意见,教育部在书面答复中指出有三类专业(军事、国防、公共安全类专业;航海、采矿等专业;部分非通用语种专业、播音主持专业等)允许高校确定男女比例招生,对此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本期,我们将推出高考招生性别歧视专题的终结篇——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针对教育部书面答复的相关针对性意见,欢迎关注。


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

首先,非常赞赏贵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对我们申请贵机关公开2012年高考招生性别歧视现象做出答复。我们同时也注意到了,与2012年8月23日贵机关就此问题的答复相比,本次答复意见有了一些实质性的内容,我们认为对于贵机关来说,这本身也是一个广开言路博采众家之言以求工作更加求真务实的体现。(注:答复内容见上期推送)

结合我们2012年8月27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原文,针对贵机关的答复,我们仍有以下几个不明之处,望得到贵机关进一步的澄清,我们同时也期盼我们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能对贵机关处理这个问题有所帮助。



01
关于贵机关回复意见的第一条

贵机关在答复意见中说:

“与特定职业要求紧密相关,且职业对男女比例有要求的专业,如军事、国防、公共安全类专业。”
请贵机关进一步明确国防、公共安全类职业如何不适合女性

我们认为,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女性就一定不适合从事某些职业,我们应该检讨的是这一类专业对女性的排挤。举个例子,目前国防安全中(如信息战)对技术和智力要求日渐提高,对体力的要求日益减少,很显然女性也是比较合适从事这类职业的。这个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某些女性军官希望通过考研考博的方式提升和巩固自己在军队中的地位,高学历可以减少裁军和退伍的概率,但在招生时却可能受到各单位限制女军兵报考的限制。同时,现实中不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异常优秀的女特警和女航天员,这充分说明某些所谓特定职业对男女比例的限制要求其实质是对女性的排挤,我们已经因为性别原因人为地限制和剥夺了一大批潜在的优秀的女兵、女警和女航天员的出现,不是吗?

在此,我们真的需要认真检讨制度本身对女性的排挤,绝不能以“存在即是合理的”作为想当然的正当性理由限制和剥夺女性受教育及就业的宪法权利,这是最大的不公正,也是某些所谓特定行业和职业的损失。


02
关于贵机关回复意见的第二条


贵机关在答复意见中说:

“从保护女性的角度,适当限制女性报考,如航海、采矿等专业。”


请贵机关进一步明确航海、采矿等专业限招女生如何实现保护女性的目的?男性从事航海、采矿职业就不要保护吗?

当今国际社会在平等的问题上已基本达成共识,我们倡导和追求的应是一种结果性平等(或称实质性平等),而不仅仅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与保护性的平等。很遗憾,作为国家最高教育主管机关的贵部却仍在施行所谓保护女性的保护性平等观念及教育相关政策,其实质是以保护之名行歧视之实。

我们应该检讨的是为什么这些专业的工作环境不适合女性?我们应当鼓励甚至强制相关单位积极改善员工工作条件,提供既适合男性也适合女性的工作环境,而不是以现状为前提,排挤女性接受教育和就业的权利


03
关于贵机关回复意见的第三条


贵机关在答复意见中说:

“个别专业教育资源有限、招生数量有限,且社会需求有一定的性别均衡要求的专业,如果不限制男女比例,则可能产生严重的男女比例失衡,会实质上影响教育的效果和社会效益,有的还会影响国家相关部门的需要,包括:部分非通用语种专业、播音主持专业等。”


请贵机关进一步明确:(1)土木、电子、航空等男生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理工科专业中为何几乎从未见各高校给女生高考招生降分?(2)小语种、播音主持等专业限招女生与具体什么社会需求、教育效果和社会效益及国家相关部门的需要有何种关系?


这些专业实际谈及的是对男性的纳入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可以从确保社会多样性(包括性别多样性)的角度来论证对男性实行倾斜性政策的正当性,但这种多样性实施的结果对于女性也必须是有益的而不是排挤甚至伤害的,否则它就是不正当的,上述专业限招女生即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岂能说它是合理正当的?

“影响国家相关部门的需要”这个理由更不成立。我们认为,教育首先应满足个人需求和追求,很遗憾本答复意见通篇只字未提个人受教育的需求,而只强调了“社会需求”,某种程度上这是对公民权利的冷漠。我们不能以职业市场的需求来论证歧视性教育的正当性,本条回复完全是市场逻辑渗透的典型例子。要矫正就业市场中的性别歧视,教育中的不歧视才是最重要的。国家作为正义最重要的实施者和维护者,更应该首先保证国家机构录用中的公平(包括性别公平),特别是对社会少数群体的容纳。在多元社会中,倾斜性政策使用只能用于“容纳”,而不是“排斥”,造成“排斥”性的后果就是不正义的

我们同时注意到在社会公众的回复意见中,大家均提出了几个关键性问题:为何教育资源短缺就要牺牲女性利益?牺牲女性利益与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有何关系?何时见过高考时在男生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理工科专业招生中各高校给女生也分性别投挡降分的例子?因此,如果真的想平衡所谓男女比例,就应该同等对待,在所有专业中针对男女两性比例失衡的现象采取对等的、合理的调控措施,也就同时要做到,在那些男生占绝对优势的理工科专业中给女生降低录取分数线。而现在,我们看到的只是各高校单方面针对女性提高高考录取门槛,很显然,这种单方、有选择性地降低男性录取分数线的行为构成对女性的教育性别歧视。以上海外国语大学在广西的文科招生为例,同等条件下女生的录取分线数足足高出男生65分,我们能说这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国家相关部门的需要吗?


04
关于贵机关回复意见的第四条


我们从贵部“阳光高考”平台上找到了各高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规则,但并未找到贵部2012年批准了哪些高校的哪些专业可以分性别投挡的信息,退一步讲,我们是否可以这么理解:“阳光高考”平台上所公布的所有高校包涵性别限制的招生简章本身都是经过教育部批准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我们不仅要问:教育部批准的依据又是什么?

如果贵部本身的批准依据都无法站得住脚,那么批准本身这个行为就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显然,贵部并未真正意识到这个问题的普遍性、严重性及其单方歧视女性的实质所在。
 
教育与就业是两个相对独立却又密不可分的公共领域,教育公平将有助于促进就业公平,反之,教育歧视必将加剧就业歧视。目前各高校相关专业的歧视性招生政策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女性就业困难而迎合市场需求、解决高校就业率难题的体现。可以想象,若干年后,针对女性教育歧视的现象将直接加剧女性就业困难的窘境,而现实已经验证了这一点。这种牺牲长远公正换取短期利益的歧视性做法,不仅是社会性别意识缺失的表现,更是对国家法律的亵渎,也违背了我国所签署的应承担的相关国际公约义务。

综上,我们特别期盼贵机关能就此问题展开专门调研,并积极采取措施纠正教育界的这种不正之风,使高考公平招生政策真正得以贯彻落实。

以上建议书,望予考虑。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2012年10月19日
 

结语


至此,高考提前批招生性别歧视专题已经推送完毕。在四期文章中,我们分析了2020年和2012年现状,回顾了当年向教育部接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历程,分享了提交给教育部的要求纠正的法律意见书。

我们可以看到当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2013年,教育部允许确定男女比例招生的特殊专业类别较2012年有所收窄(由三类收窄为一类)。据媒体报道,2013年北外、北语、北二外三所高校取消了小语种男女录取比例。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高考提前批分性别投档、录取分数线男低女高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正如当年我们向教育部提交的法律意见中提出的,我们希望各方共同努力营造既适合男性也适合女性的工作/受教育环境,而不是以现状为前提,排挤女性接受教育和就业的权利。

消除高考招生性别歧视,是男女平等受教育权的起点,也是确保高校教育公平的一道关键防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重视,大家一起参与进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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