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心!900万买的婚房竟是“凶宅”?原房东:我也不知情......法院判了
曾有人在房屋中坠楼身亡
上海一位房主
认为自己买的二手房成了“凶宅”
为此他要求赔偿房产出售中产生的损失80万元而原房东却表示:自己也不知情 该赔的不是他日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买下新房准备作为婚房
没想到竟是“凶宅”
2021年4月
李先生从房东张先生处
购买了一套上海的房屋
约定转让价款为900万元
然而,
刚买下新房的李先生
从保洁员那意外得知
2019年曾有人在房屋跳楼自杀!
双方经庭外调解后,张先生最终降低房屋转让价款80万元,与李先生达成了和解。
图源视觉中国
但原房东张先生却表示
自己也很冤枉
因为在与李先生的诉讼中
才知悉自己房子曾有坠亡事件
这又是怎么回事?
原房东:房产出售时
才得知房子成“凶宅”
原来,原房东张先生
2016年开始以每月7000元的租金
把房屋出租给了房客林女士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
林女士2019年3月
接母亲接到该房屋同住
据张先生称,6个月后,林女士的母亲从房屋的阳台跳楼轻生。在事发后,林女士却故意向他隐瞒该情况,并在当月解除了租赁关系。
张先生认为
林女士承租房屋后
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
将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接来共同居住
这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张先生认为,在此期间其母亲坠楼,林女士没有尽到对房屋的保管义务,也没有尽到对母亲的看管责任。而事发后林女士对自己加以隐瞒,才导致自己之后出售房屋产生了直接损失,以及两次诉讼的律师费。
因此,林女士对上述房屋构成“凶宅”才是主要责任人,应该赔偿他所遭受的损失。于是,张先生又将房客林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80万元以及律师费14万余元。
房客:事发后已告知房东张先生
但对此
房客林女士并不认同
↓↓↓
林女士觉得,张先生所谓的损害结果是对李先生降价80万元出售,这是双方庭外私下商议的金额,她无法确认该金额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此外,即使有80万元损失存在,但该赔偿也是基于张先生对李先生的刻意隐瞒行为。
林女士同时强调,自己并未故意隐瞒母亲的死亡。她表示,李先生买房仅一个月便能知晓房屋情况,而张先生作为房屋原先的所有人,在事发两年之后却说自己毫不知情,显然是有悖常理的。
事实上,她在事发后就将此事告知了张先生,并以房屋押金和另行支付3100元的方式与张先生就租房事宜全部处理完毕,双方此后再无争议。
图源视觉中国。
法院:房客无过错
林女士自愿补偿10万元
浦东新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
虽然“凶宅”并非法律上的概念
只是一种生活禁忌
但在房屋交易实践当中
房屋内有非正常死亡
确实会对买受人的购买意愿
或出售价格产生影响
在本案中的确能够认定,房屋因林女士母亲的坠亡,而有部分降价损失。但张先生主张的降价80万元也非直接损失,且是与买房人庭外协商的结果,具体的损失,需综合相应举证和过错情形等案情进行认定。
那么,林女士是否存在过错呢?
↓↓↓
首先,张先生主张林女士承租房屋后,擅自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接来居住违反合同约定。法院表示,无论是合同约定抑或是法律规定均未对此有禁止性条款,因此张先生的主张并无依据。
其次,张先生主张林女士因其母亲从房屋阳台坠亡,而未尽到对房屋的保管义务,也未尽到对母亲的看管责任。
法院表示,林女士母亲坠亡这一事件非林女士所能控制,该行为也大大超出了林女士所应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的限度范围。
对此,法院表示,综合双方在事发后便解除租赁关系、张先生在事发一年半后进行房屋出售、买家在交易中就得知坠亡事件等事实,认为张先生的说法不尽合理,也没有相应证据佐证其意见。
因此,本案中
难以认定林女士具有过错
并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张先生要求林女士赔偿
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法院难以支持
不过,考虑到意外事件的发生,林女士也自愿补偿张先生10万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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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法制报、新闻坊
编辑:郑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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