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住宅?不可以!珠海发文,出拳调控商办物业!
关于加强珠海市商办类建设项目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打造公平透明、高效便捷、预期稳定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商办类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商办类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方案审查、房屋测绘和产权登记、监督检查等全链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办类建设项目。
本实施意见中所称商办类建设项目指商业、商务类建设项目,以及综合楼中的商业、商务办公部分,不含酒店、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土地出让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应对各区商办类建设项目总量进行评估,根据区域内现有商办类建设项目存量,合理策划商办类建设项目规模。
第四条 商办类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章 方案审查
第五条 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用地规划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诸如“公寓”、“卧室”、“客厅”等住宅类功能描述。
(二)建筑平面形体应规整,外立面要符合公共建筑的设计规范和城市设计要求。不得采用类似普通住宅、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
(三)商业用途建设项目,除影院等特殊用途空间外,分割单元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方米的,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5米;大于150平方米的,建筑层高不得大于6米。对于包含有商业功能的综合楼,商业用房原则上应在裙房内集中布置;确需设置在塔楼的,应以层为基本分割单元。
办公用途建设项目,普通办公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间,酒店式办公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大于75平方米/间,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普通办公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4.5米;酒店式办公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3~3.9米。
(四)商业用途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商业用途建设项目如需作为餐饮功能使用,须在规划设计图纸中明确标注,且应结合建筑单体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设置永久烟道,不应擅自违规增设烟道。
2.商业建筑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卫生间、茶水间、阳台(含露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原则上应集中设置(首层商铺除外)。
(五)办公用途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普通办公应按层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茶水间,公共卫生间设计标准不应低于现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给、排水管应在公共空间集中布置,办公空间内不得预留给、排水管;
2.应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不得设置居住空间及为居住配套的设施;
3.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其它区域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
(六)其他《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商办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备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图纸进行施工,严禁改造为‘类住宅’。”
第四章 房屋测绘和产权登记
第七条 测绘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对商办类建设项目进行测绘。
建设单位及中介机构的预(销)售资料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合法测绘成果相符。
用以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测量报告应与规划条件核实的测绘成果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产权登记依据。
第八条 商办类建设项目登记的基本单元应是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应以固定实体墙(含附属门窗)作为分隔界线,不应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形式对商办类建设项目进行分割和销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办类建设项目前,应在销售现场入口显眼位置公示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主要规划指标等情况,购房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违规加建。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规划检验工作加强商办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对涉嫌擅自改为“类住宅”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经举报或检查,且确有以下异常情况的,或测绘机构在测绘过程中发现以下异常情况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停止办理规划许可、设计变更、规划条件核实、房屋测绘、产权登记等后续各项手续:
(一)现场情况与规划许可图纸不符的,弄虚作假,涉嫌商办类改“类住宅”的;
(二)现场分割单元面积与规划许可内容有明显不符的;
(三)现场擅自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等管道的,违规增设结构梁、结构楼板的。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配套设施的条件。
第十三条 在商办类建设项目内擅自部分加层、增加建筑面积、预留和增设管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举报查实,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纳入诚信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之日前已通过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审批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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