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求下周二截止!民航局适航司就《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认可审定程序》草案正式征求意见
2017年10月中美签署了《适航实施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7日正式生效,在此基础上,民航局适航审定司拟对原《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TSO件认可审定程序》(AP-21-AA-2009-19)进行修订, 并编写了《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认可审定程序》草案。12月19日,民航局适航审定司正式发布该草稿,向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大学,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适航审定中心征求意见。
《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认可审定程序》
草案
1总则
1.1 依据
本程序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1)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促进航空安全的协定》的关于设计批准、生产监督活动、出口适航批准、设计批准证后活动及技术支持的适航实施程序(Implementation Proceduresfor Airworthiness Covering Design Approval, Production and Surveillance Activities,Export Airworthiness Approval, Post Design Approval Activities and Technical Assistance under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Promotion of Aviation Safety, IPA)
1.2适用性
本程序适用于2017年10月17日及之后申请的认可项目。2017年10月17日之前申请的认可项目,AP-21-2009-19《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TSO件认可审定程序》执行。
1.3 背景
2017年10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和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签署了IPA,该IPA规定了两国之间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范围、进口流程以及这些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进口后的持续支持方法。本程序基于该IPA制定。
2认可的分类
民用航空产品证件和零部件设计批准由认可当局通过以下三种程序之一进行接受或认可:接受、简化认可、技术认可(包括全面技术认可和有限技术认可)。
2.1 接受
不需要申请认可,FAA的批准直接被CAAC接受,无需CAAC颁发批准。
对于以下批准,CAAC可仅根据FAA的批准直接接受,而不需要FAA提交认可申请。最初由FAA颁发的以下批准,将被CAAC自动接受,视为与CAAC的批准等效。
2.1.1 设计批准持有人所做的设计更改
以下设计更改无需申请,直接被CAAC接受而不需要任何介入,这些设计更改将被纳入设计批准持有人的型号设计:
(1) 由设计批准持有人所做、被分类为型号设计小改、由FAA按其程序批准、无需CAAC颁发新的或修订的VTC、VTCDS或VSTC的设计更改。
(2) 由设计批准持有人所做、被分类为型号设计大改、由FAA按其程序批准、不适用于附录1定义的安全要素、无需CAAC颁发新的或修订的VTC、VTCDS或VSTC的设计更改。
2.1.2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以下PMA件无需申请,直接被CAAC接受而不需要任何介入。
(1) 安装在FAA是设计国的产品上的PMA件;
(2) 安装在FAA不是设计国的产品上的PMA件,其设计批准基础是STC或基于权益转让协议证明同一性;
(3) 安装在FAA不是设计国的产品上的PMA件,其设计批准是基于试验和计算,并且满足下列条件:
a) 根据FAA AC: AC 23.1309-1E, AC 25.1309-1A, AC 27-1B, AC 29-2C,该零部件失效后果为“无安全影响”或“较小的”失效状态。
b) 对于安装在发动机或APU上的基于试验和计算批准的零部件,根据FAA AC 39-8附录2中的定义,该零部件失效后果为小于3的CAAM危害等级。
2.1.3 修理和改装的设计资料
(1) 支持修理的设计资料的接受
CAAC接受FAA根据其修理设计批准程序所批准的用于支持本程序附录2所规定范围内的产品、零部件或设备的修理的设计资料。如果:
(i) CAAC已对该产品或设备进行了审定/认可,和
(ii) FAA /美国作为修理设计资料设计国,和
(iii) FAA的修理设计资料批准按照适用的修理设计批准程序,通过适用的修理设计批准信函、表格或其他官方文件记录,和
(iv) 修理不在受适航指令影响的区域,除非CAAC的适航指令允许接受修理设计批准。
(2) 支持改装的设计资料的接受
FAA 根据联邦法规第14篇43部批准或接受的改装,安装在从美国出口的产品上,不管产品的设计国是谁,在进口时可认为已由CAAC批准。在由FAA证实其正确地执行了FAA 表格 8110-3、8100-9、337 (block 3) 或履历本记录后,CAAC将接受该FAA批准的改装资料。
2.1.4 对VDA小改的接受
CAAC接受FAA按照其适用程序批准的对VDA的小改。
2.2 简化认可
简化认可适用于不受附录1中安全要素影响的设计更改批准,针对该批准,CAAC不进行技术评审而直接颁发批准文件。
简化认可项目仅作为顺序审查项目管理,在FAA完成审定项目后由FAA向CAAC提交审定声明。
简化认可流程见本程序3.3.1。
如果申请认可的是TSO零部件,认可流程见本程序第4章。
2.3 技术认可
技术认可是不适用于接受或简化认可的所有设计批准。对于技术认可,CAAC将颁发批准文件。
技术认可包括全面技术认可和有限技术认可。 鼓励申请人寻求同步认可审查和认可批准。
2.3.1 全面技术认可
针对以前从未提交CAAC认可过的产品类别的型号设计或型号设计大改,CAAC将按本程序第3章进行全面技术认可。
全面技术认可的目的是为CAAC评估适用标准的符合性,以确定进一步技术信心建立范围。这些范围将被应用到未来项目中的有限技术认可过程。
2.3.2 有限技术认可
以前已提交CAAC认可过的产品类别的型号设计或型号设计大改,且按附录1进行安全要素评审时,一个(含)以上安全要素适用,CAAC将按本程序第3章进行有限技术认可。
3认可审查流程
3.1 申请
适用于全面技术认可、有限技术认可和简化认可。
申请人应通过FAA向CAAC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明确了以下内容的FAA推荐函:
(i) 申请人请求的时间表;
(ii) 请求的申请类别(同步审定认可或顺序审定认可);
(2) 认可分类(见本程序第2章)
(i) 简化认可;
(ii) 技术认可(全面技术认可或有限技术认可);
(3) 完整的CAAC申请书(参见附件1申请书AAC-021(10/2006)的样例);
(4) FAA TC和数据单(如有) 或STC的副本,这些证件确定了FAA设计批准的审定基础。当没有TC数据单时, 申请人应提交FAA用以定义审定基础的文件;
(5) 提交FAA的申请日期;
(6) 符合以下要求的产品描述:
(i) 对于TC,按CCAR21.15中定义的描述资料;
(ii) 对于设计更改,更改的详细描述以及更改产品的制造人和型别;
(7) 对于TC和STC,列出所有适用的FAA适航指令,并提供为纠正这些适航指令中指出的不安全状况的更改已被纳入型号设计中的评估;
(8) 符合性检查单,包括对任何适用的CAAC的附加技术条件和符合性方法;
(9) 适用的批准的手册或批准手册的更改;
(10) 主图纸清单;
(11) 维护/修理手册补充文件;
(12) 重量和平衡数据;
(13) 持续适航文件;
(14) 全面技术认可、有限技术认可或简化认可类别选取原则的说明;
(15) FAA在审查活动中产生的与安全要素相关的问题纪要;
(16) 持续安全运行计划或文档;
(17) 环境:对于TC,设计批准已经或者将要依据的噪声、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标准的定义,以及建议适用的CAAC环境标准。对于更改的产品,声学更改或排放更改的识别,如适用;
(18) 附录1中定义的适用于该项目的安全要素影响方面的详细描述;
(19) 中国市场需求和建议交付计划的信息;和
(20) FAA审定声明。
3.2 申请受理
在收到认可申请后,CAAC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FAA确认收到申请。
在收到认可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CAAC将评审申请,确认是否同意FAA所确定的认可流程类别(顺序认可、同步认可、全面技术认可、有限技术认可、简化认可)以及申请资料是否有缺失。
对于申请材料有缺失的,CAAC将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FAA,要求补充缺失的信息。
CAAC确认申请资料完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参见附件3通知书AAC-013 (XX/201X )的样例),并在收到相关的费用后开始认可审查工作。
3.3 认可审查流程
对于不满足接受准则的FAA设计批准,分为简化认可或技术认可(包括全面技术认可和有限技术认可)。
3.3.1 简化认可流程
在FAA完成审定项目后,由FAA向CAAC提交申请和对CAAC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声明。
CAAC将评估FAA提交的材料,包括FAA批准的手册。CAAC将在确认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并确认已支付费用后的35个工作日内颁发批准。
3.3.2 技术认可流程
技术认可审查意在允许CAAC:
(1) 熟悉型号设计,重点关注识别适用的安全要素(附录1),以确定和应用附加技术条件;
(2) 制定和使用一份工作计划,并得到管理层的积极监督,以确保使用与IPA相同的原则和程序,对FAA的审定结论和符合性判定给予最大的信赖;
(3) 按照适用性,依靠FAA来进行CAAC认可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判定;和
(4) 基于FAA设计批准、CAAC的附加技术条件以及FAA关于型号设计符合CAAC认可审定基础的声明来颁发设计批准。
技术认可包括全面技术认可和有限技术认可。
根据项目需要,CAAC将建立项目认可审查组。
3.3.2.1 技术熟悉
CAAC使用技术熟悉流程来完善和完成全面技术认可和有限技术认可项目的工作计划。
技术熟悉的目的是为了了解产品型号设计,确定CAAC审定基础,包括识别任何附加技术要求,以及确定CAAC审查范围(对于有限技术认可项目,仅限于适用的安全要素)和审查深度(即CAAC评审符合性资料或直接参与符合性判定活动)。
FAA将安排CAAC、FAA和申请人的熟悉性会议。
在技术熟悉过程中,CAAC重点关注对申请人所使用或将使用的主要方法的理解,包括假设、边界条件和该方法的关键参数,以确认受影响的安全要素,来确定是否需要颁发问题纪要并按需更新工作计划。更深层次的细节,包括试验大纲或其他符合性文件的审查,试验目击,或其他符合性证明的细节,将在审查深度被列入工作计划并被认可当局管理层批准之后开展。
熟悉性试飞将在项目后期飞行器可供使用时进行。在顺序或同步有限技术认可项目中, 认可团队发现的任何潜在的符合性问题可通过熟悉性试飞解决。
所有新TC项目一般应开展熟悉性试飞。对操作能力或限制、或飞行员/航空器接口有重大影响的设计更改项目,也应进行熟悉性试飞。熟悉性试飞的要求必须在工作计划中确定。
3.3.2.2技术评审深度
仅适用于有限技术认可项目。
对于每个受影响的安全要素,CAAC将以最大可能的程度信任FAA代表其进行符合性判定。CAAC对符合性判定的评审,包括对任何符合性文件的评审,将给出理由,并在工作计划中列出。上述理由一般涉及以下方面:
(1) 适用的安全要素,当CAAC在应用这些要素方面的经验有限,需要进行工程判断以确定符合性或按附录1第15项确定的进一步建立技术信心的领域。
(2) 新的或新颖的特征,新的符合性方法,或现有符合性方法的新颖应用。
(3) 通常与具有相似设计特征的产品事故或事件有关的敏感问题。
注: 此处的符合性文档是直接支持符合性判定的任何试验报告或其它文档。
如果CAAC在完成符合性文件评审后认为可接受,CAAC将向FAA提供一份书面报告, 确认该文件是CAAC审定基础可接受的符合性证明。
3.3.2.3 认可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CAAC的介入程度由评审范围和深度组成。范围决定评审什么,深度决定评审多少和细节程度。介入程度记录在工作计划中。
对有限技术认可项目,随着对FAA申请资料和FAA符合性声明的评审,CAAC使用安全要素 (见附录1) 来确定其审查范围。
对于全面技术认可项目, CAAC确定其评审范围时不受安全要素约束。
对于有限技术认可项目,CAAC将基于本程序3.3.2.2中的准则确定技术评审的深度,包括对符合性文件的评审。
工作计划应列出项目概述,记录CAAC的审定基础,确定CAAC要求的附加技术条件,并且列出要求的会议和来自FAA的支持。
CAAC将以最大可能的程度依靠FAA代表其进行符合性判定。CAAC可确认其首选的适用于安全要素的符合性方法。
CAAC应基于申请包(有限技术认可项目和全面技术认可项目)的审查制定初始工作计划并通过技术熟悉流程来完善和完成全面技术认可和有限技术认可项目的工作计划。认可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见附录3。
工作计划必须由CAAC管理层批准,CAAC将向FAA和申请人提供经批准的认可工作计划。
在颁发认可TC/STC或批准已认可的TC/STC更改时,如需要进行熟悉性试飞或熟悉性会议,将记录在工作计划中。
对有限技术认可项目,如果要在认可过程中增加工作计划要素,应按照相同的安全要素准则(附录1)进行调整。
如果在认可项目过程中,CAAC确定需要修订认可审查范围或深度,将对工作计划进行修订。任何此类更改经批准初始工作计划的同一级别批准后,将向FAA和申请人通报。
3.3.2.4问题纪要的使用
如果一个问题纪要的主题已由FAA处理,且CAAC已经同意该问题纪要,则CAAC将尽可能避免重复FAA的问题纪要。
CAAC的问题纪要将通过FAA与设计批准持有人进行协调,以促进相互及时达成一致意见。在所有CAAC产生的问题纪要中,将包含FAA和申请人的立场。
CAAC启动问题纪要前,将记录在工作计划中并经CAAC管理层批准。
3.3.2.5手册的批准
FAA将批准所有手册,如果CAAC认为有必要直接批准手册,将在工作计划中进行说明。
如果在认可过程中CAAC要求更改手册,CAAC将与FAA沟通需要的更改,由FAA对更改后的手册进行批准。
CAAC要求的手册更改应与工作计划中的项目直接相关。
对已批准手册的独立更改(例如,与物理设计更改无关的更改)应和根据适用的接受、简化认可、有限技术认可或全面技术认可程序做出的任何其他设计更改一样处理。
3.3.2.6 运行和维修方面的评估
CAAC AEG负责对支持产品引入CAAC体系进行必要的运行和维护的评估。
AEG将视情成立委员会,对美国为设计国的产品进入中国运行前进行以下项目的评审:运行构型,飞行员培训和执照要求;维修人员培训和执照要求, MMEL的制定和批准,计划维修要求的制定和批准,操作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除了作为审定项目的一部分要求的已批准的手册外)。
AEG评估将从接受认可项目的申请时开始,随后与申请人视情确定型号设计评估项目。
在CAAC颁发VTC时,对AEG要求的符合性不作要求,但必须在颁发第一个中国标准适航证之前表明符合性。为避免出现运行适宜性问题,鼓励申请人在项目早期完成对AEG要求的符合性。
3.3.2.7 环境符合性验证和批准程序
CAAC将按照其批准的试验大纲进行CAAC目击试验,以及CCAR-34和CCAR-36的符合性发现。CAAC将评审和批准所有经FAA提交的符合性验证计划和报告。CAAC的审定程序要求包括在AP-21-03“型号合格审定程序”中。
CAAC的环境试验和批准流程如下:
(1) 环境(噪声、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审定符合性验证计划必须在审定试验开展前,提交CAAC进行评审、评议及随后批准。
(2) 为了让CAAC根据CCAR-36中B、G和/或H分部规定的航空器噪声审定要求,对申请人的测量和分析方法与实践、以及数据修正程序进行评估,信息和数据必须提供给CAAC。
(3) 用于表明符合中国环境审定符合性的航空器噪声试验大纲和发动机排气排出物试验大纲,须在开始试验前至少提前90天提交CAAC进行评审、评议及随后批准。
(4) 申请人在试验、数据处理、数据换算和数据分析中使用的建议的等效程序,必须专门与CAAC确定,并且作为上述条目(1)和(3)的一部分提前经CAAC批准。
(5) CAAC人员必须目击符合性验证试验。在试验开始之前,需确保试验件(航空器或发动机构型)符合CAAC批准的符合性验证试验大纲中给定的构型。
(6) 符合性验证报告必须在型号设计批准前提交给CAAC评审和/或评议及随后批准。
3.3.3 设计批准的颁发
CAAC确认技术认可流程完成、工作计划活动已有结论、申请人已表明符合CAAC审定基础,相关费用已支付后,CAAC将通知FAA提交对CAAC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审定声明。形式如下:
“FAA保证{特定的产品型号,型别,或STC}符合{日期}{项目适用的工作计划,问题纪要,STC,TCDS等}中确定的{CAAC的}审定基础。”
4TSO设计批准和非TSO功能的设计批准程序
4.1 TSO设计批准的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TSO件的CAAC VDA申请,仅限于FAA已批准TSO和CAAC已在TSO中发布其最低性能标准的零部件。
申请人应通过FAA向CAAC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包括:
(1) 完整的CAAC申请书(参见附件2申请书AAC-020(10/2006)的样例);
(2) TSO性能标准中规定的有关TSO件正确安装、性能、使用和维修的全部所需资料/文档;
(3) 如适用,偏离CAAC的TSO标准(包括FAA批准的任意偏离)的请求和用于CAAC批准的验证资料,或CAAC批准的偏离和证据的确定。
(4) 申请人对于符合CAAC的TSO性能标准的声明。
(5) 来自于FAA的审定声明,表明零部件已经过检查、试验并发现符合CAAC适用的TSO标准。
(6) FAA的TSO批准书复印件;以及
(7) 能表明零部件将进口到中国、安装在中国注册航空器上或安装在中国制造的产品上的证明。证明中必须至少明确CAAC的TSO件型别。所提供的证明在申请时必须是有效的,以便于该项目迅速开展。
如果申请人申请CAAC VDA之时,CAAC的TSO性能标准高于FAA对同一TSO件的性能标准,则需待FAA更新其TSO性能标准至与CAAC的TSO标准同等后,申请人才能提交申请。
CAAC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通知FAA确认收到申请。 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CAAC将评审申请资料完整性,如有缺失,书面通知FAA补充缺失的信息。CAAC确认申请资料完整性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参见附件3通知书AAC-013(XX/201X)),并在收到相关的费用后开始认可审查项目的工作。
4.2 CAAC VDA的颁发
完成下列工作后, CAAC可以颁发VDA:
(1) 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
(2) 执行了CAAC TSO性能标准中规定的资料/文档的审查;
(3) 收到并审查了FAA和CAAC一致同意的用于证明对CAAC TSO标准符合性的其他特定技术资料;并且
(4) 批准了所有建议的对CAAC TSO的偏离项。CAAC将VDA发给申请人,同时将颁证情况告知FAA。
4.3 非TSO功能的接受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CAAC将接受对于集成在现有的或建议的零部件中的非TSO功能的资料,不需要进一步认可:
(1) 包括在零部件中的非TSO功能,已表明不妨碍TSO功能,和/或不妨碍符合TSO标准的能力;
(2) 与零部件一起提供的与非TSO功能相关的资料,是经批准当局处理的有效资料;并且
(3) 非TSO功能被FAA TSO批准持有人的质量系统覆盖。
非TSO功能资料的接受,不构成安装批准。
在同意TSO批准之前,CAAC和FAA可以针对产品级非TSO功能的评估进行相互合作和技术帮助。
4.4 设计批准持有人对VDA 更改的程序
根据2.1.4中的程序,对VDA的小改,被认为是经CAAC批准的。
根据4.1的程序,对VDA的大改,要按照一个新的VDA提交申请。
4.5 安装批准
CAAC的VDA不构成零部件在航空器上的安装批准。在某国注册的航空器上安装该零部件,则安装人必须从本国当局处获得安装批准。
5持续适航
当需要支持解决持续适航安全问题时,CAAC将向FAA寻求资料,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数据和符合性判定。
对于CAAC认为存在潜在不安全状况的相关FM&D/SDR及事故/事件,CAAC将通报给FAA;并支持FAA对不安全状况及其事件的调查。
在对FM&D/SDR及事故/事件的调查已有结果并将采取强制性纠正措施时,CAAC将通报FAA。
对进口产品、零件或零部件持续运行安全相关的安全建议、使用困难报告、
事故或事件的调查,CAAC可能在知会FAA后,直接要求设计批准持有人提供信息。
如果就某项不安全状况,CAAC与FAA意见不同,CAAC在颁发单边AD之前,将征询FAA。
对于FAA颁发的强制性持续适航信息(MCAI),CAAC将评估是否需要颁
发自己类似的用于处理所有不安全情况的强制性持续适航信息(MCAI)。
对于FAA针对某个现有AD颁发的普适性替代符合性方法(AMOC),CAAC
将评估对国内注册机队的适用性。CAAC将颁发AMOC批准信函用于在中国的特定运行。
6附则
本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附录 1 安全要素
CAAC 将根据下列安全要素确定技术评审的范围:
(1) 特别关注项目-对某一种类的所有产品 CAAC 都感兴趣的领域,针对这些 领域的可接受符合性方法还在工业层面持续演变,在应用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CAAC 的关注是有必要。
(2) 重大更改-根据适用性,按照 CCAR 21.101 将设计更改分类为重大更改。CAAC 可以接受 FAA 的分类,也可以重新进行分类。若设计更改被分类 为重大更改,CAAC 可以接受 FAA 的分析或自行开展分析。
(3) 现有技术的新颖应用-以不同于 FAA 或 CAAC 以往经验的方式使用的某 项已知技术。
(4) 产品的使用是非常规的-一个产品设计用于从未有过的目的。
(5) 潜在的不安全状况-潜在的不安全状况被任一当局识别出来,导致对该产 品或类似产品颁发强制持续适航信息(MCAI)。潜在的不安全状况,也可能是在产品中包含 CCAR 21.21(a)(2) 中的设计特征,且其他产品的使用 经验已表明该不安全状况可能发生在该产品上,即使能表明其符合认可当局审定基础中的标准。“不安全”是通过产品认可当局审定基础所预期的整体安全水平来衡量的。
(6) 现有适航标准的新解释或新的符合性方法(MOC)-FAA 使用与以前 FAA和 CAAC 之间已经接受的不同的解释/符合性方法。如某项符合性方法 或标准的解释,在以前 CAAC 对 FAA 的产品认可中应用过相似内容, 则不认为是“新的”。
(7) 新 CAAC 标准-被采纳的新 CAAC 的适航标准,并且符合以下任一适用情况:
(i) 该标准在 FAA 产品的应用方面,CAAC 过去的经验是有限的;或
(ii) 对整个产品或产品的关键特性有重要影响;或
(iii) 建立符合性时需要工程判断。
(8) 豁免-对适用标准的豁免。
(9) 等效安全-确定为对适用标准需要等效安全结论的领域。
(10) 专用条件-确定为需要建立专用条件的领域,在该领域内,航空器、航 空发动机或螺旋桨产品适用的适航标准未包含足够的或合适的安全标准。
(11) 重大标准差异(SSD)-适航标准差异,体现在标准具有实质差异并且为了 满足 CAAC 适航标准可能会导致型号设计更改(包括批准的手册)的地方。重大标准差异由 CAAC 根据 CAAC 与 FAA 适用标准的差异来确定。
若缺乏特定的重大标准差异清单,安全要素可能无法应用。
(12) 声学或排放更改-按照 CCAR 21.93 分类为声学或排放更改。
(13) 早期修订案水平的规章或适航标准-CAAC 或 FAA 已经记录的存在已知 的并已记录的安全危害的早期规章。
(14) 持续适航关注-CAAC 意识到的、在同类产品使用中已存在的问题,且
可能正在积极采取解决措施。
(15) 进一步建立技术信心的领域-
(i) 进一步建立信心的技术领域包括 CAAC 确定的特定适航标准、设计 特征或技术。
(ii) 这些标准、设计特征或技术是由 CAAC 确定的,必须基于欠缺的认 可经验,或从对类似 FAA 产品的过去认可和/或运行经验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且经验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建立信心。
(iii) 更多具体内容参见 IPA 3.5.3.
附录 2 符合 CAAC 批准条件的美国为设计国的产品、零部件及其相关 FAA 批准
注1:用于农业、森林和野生生物保护、航测、巡查、天气控制、空中广告、空中液体喷洒和其他特殊目的运行的审定为限用类的航空器,由CAAC和FAA确定按个案处理。
注2: 用于安装在CAAC审定或认可的产品上的改装和/或替换件的PMA批准:
(i) 安装在FAA为设计国的产 品上的PMA件;
(ii) 安装在FAA不是设计国的产品上的PMA件,其设计批准基础是STC或基于权益转 让协议证明同一性(注:如PMA是STC的一部分,则STC必须被认可);或,(iii) 安装在FAA不是设 计国的产品上的PMA件,其设计批准是基于试验和计算,并且满足下列条件:
(a) 根据FAA AC: AC23.1309-1E, AC 25.1309-1A, AC 27-1B, AC 29-2C 或CAAC MD AA2007007中定义的CAAC非关键零 件,该零部件失效后果为“无安全影响”或“较小的”失效状态;或,
(b) 对于安装在发动机或 APU上的基于试验和计算批准的零部件,根据FAA AC 39-8附录2或CAAC等效指南,该零部件失效后 果为小于3的CAAM危害等级。
附录 3 认可工作计划内容
认可工作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 审定当局和申请人的确定;
(2) 审定当局代表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日期;
(3) CAAC 办公室的确定及其指派的项目经理;
(4) 熟悉性要求;
(5) FAA 审定基础;
(6) CAAC 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认可当局适航和环境标准的确定;
(i) 为建立 CAAC 的审定基础,将采用适用的 CAAC 标准,这些标准应 是在申请人向 FAA 申请颁发设计批准的申请之日(或者已知的有效申请日期)的有效的标准(环境标准除外)。
(ii) CAAC 应评审 FAA 的审定基础并明确任何的附加技术条件,以及明 确 任 何 被 视为必要的附加要求 , 这 些要求由服役历史和CAAC/FAA 采取的用于纠正不安全状况的措施所产生。
(iii) 中国 VTC 的申请,必须符合 CCAR - 34 适用的燃油排放和排气排出 物标准。
(iv) 中国 VTC 的申请,必须符合根据本附录(6)(i)确定的参考日期有效的CCAR - 36 规定的噪声标准。
(7) 附录 1 定义的每一适用的安全要素;
(8) 可被申请人和审定当局用来制定联合项目时间表的认可项目重大事项;
(9) 运行考虑,包括适用的运行和维修方面评估委员会活动和任何要求参与COS 计划和 ICA 的评审,如适用;
(10) 根据项目范围和规模需考虑的附加认可计划项目;
(11) 可能适用于 CAAC 项目的 FAA 问题纪要清单。工作计划应最终记录所 有被 CAAC 正式作为适用于其认可项目的 FAA 问题纪要。
(12) 建议的针对 CAAC 验证的符合性展示;
(13) 技术支持请求;
附录 4 缩略语列表
附件 1 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认可/补充型号认可申请书
附件 2 设计批准认可申请书
附件 3 受理申请通知书
附件 4 型号认可证
附件 5 型号认可数据单(示例)
附件 6 补充型号认可证
附件 7 设计批准认可证
附件 8 现场认可审定计划通知信函
来源:民航局适航司;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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