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戊戌年最后一波重磅|修订PC/PMA/CTSOA审定!民航局适航司就《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等7份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

通航圈 通航圈 2021-05-30

春节快乐

今天是大年三十,本来是应该不提工作热热闹闹过年的。但是,就在昨天腊月二十九2月3日民航局适航司发布通知,就《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合格审定及证后监管程序》、《民用航空燃料供应企业适航审定及证后监管程序》、《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适航审定及证后监管程序》和《民用航空油料合格审定及证后监管程序》七份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范围十分广泛,通知专门指出:“任何个人对草案有何意见和建议,也请在研究的基础上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附后)”。此次意见征集的截止时间是2月28日(正月二十四)。通航圈注意到,通知在民航局官网发布的时间是2月3日下午13:52,在春节前最后一天、尤其是在民航局局长一早发布了新春贺词之后,仍然坚守岗位发布通知,体现了局方对此次征求意见的认真态度和敬业精神此处有张敬业福

中国民航网:【视频】中国民用航空局党组书记、局长冯正霖新春祝辞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民航大学,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适航审定中心,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飞公司,中国航发公司,各航空产品及零部件设计制造企事业单位,各航油航化企事业单位,各协会


  为与时俱进做好适航审定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在对工作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研究,我司组织起草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15)、《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16)、《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31)、《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合格审定及证后监管程序》(AP-53-01)、《民用航空燃料供应企业适航审定及证后监管程序》(AP-55-01)、《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适航审定及证后监管程序》(AP-55-02)和《民用航空油料合格审定及证后监管程序》(AP-55-03)七份规范性文件。现就这七份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附后)。请各地区管理局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协会。任何个人对草案有何意见和建议,也请在研究的基础上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附后)


  请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反馈至适航审定政策专用邮箱airworthinesspolicy@caac.gov.cn,并将邮件标注为“规范性文件草案意见反馈”

  上述七份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caac.gov.cn/HDJL/YJZJ/)下载。

  附: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19年2月3日


来源:民航局官网
(点击左下角
“阅读原文”下载7项规范性文件草案全文)


七份规范性文件草案中的前三项即《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31)、《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16)、《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15)与我们的通航制造密切相关,分别涉及生产许可证PC、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关于取PMA的意义,参见通航圈前日文章《重磅 | 继成功取得PC之后,小熊飞机制造有限公司再获民航局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这三类生产批准书。经过通航圈初步梳理,这前三项规范性文件草案,实际是对原有且现行的两个程序的修订一是对原《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AA-2010-04R4)进行了修订,二是将原《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AP-21-06R3)中关于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内容一分为二修订后形成《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两个独立的程序


这里我们先来看一下这涉及三类生产批准的草案:

1
草《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31)

  

本草案中的一些基本定义:

民用航空产品: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

零部件: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请注意与后面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和后面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中的“零部件”定义相区别)

生产批准书:局方颁发用以表明允许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和经批准的质量系统生产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证书,其形式可以是生产许可证(PC)、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生产批准书持有人(PAH):生产许可证(PC)、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持有人的统称。

生产许可审定:局方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民用航空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民用航空产品符合经批准的设计。生产许可审定的最终批准形式是颁发生产许可证。   


背景说明:

随着适航审定部门生产批准与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的发布,2010年8月9日发布的《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AA-2010-04R4)亟待补充和完善。现从适航审定部门对民用航空制造人生产批准和监督管理的需求出发,紧密结合国际新形势、国内航空制造业的新特点以及适航审定部门积累的大量宝贵生产审定实践经验,对该管理程序进行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修订本程序正文和附录,引用CCAR-21-R4的相关条款;

(2)调整程序架构;

(3)细化对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的要求

(4)在生产许可证中增加质量手册的相关信息;

(5)明确对生产许可证(含主证和许可生产项目单)上任何信息的更改均应按要求提交申请;

(6)新增“生产设施地址及生产能力范围清单”

(7)细化基于产品的系统审查要求,强调在局方所有类型的审查活动中(质量系统审查、供应商控制审查以及主管检查员审查)均应开展产品审查;

(8)完善日常管理与监督的要求;

(9)补充并完善本程序中所用的表格;

(10)明确各类审查活动的记录要求;

(11)完善审查项目及审查活动的编号规则;

(12)细化开展生产批准和监督工作的局方人员的资格要求;

(13)用“质量系统审查准则”(QSAC)替代“航空器合格审定系统评审大纲”(ACSEP),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保持一致,作为局方开展生产审查活动的工作文件。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生产批准书持有人的管理与监督。轻型运动类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批准流程及证后管理与监督,可按《轻型运动航空器生产批准及适航审定程序》(AP-21-23)执行。零部件的生产批准流程应参照本程序相应要求进行。

注意,这里标黄的部分是修订的内容,现行的AP-21-AA-2010-04R4是这样规定的:

草案中提到的《轻型运动航空器生产批准及适航审定程序》(AP-21-23),实际上上也是修订后正在征求意见通航圈前文《从运动类到轻小型航空器!民航局就<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草案征求意见就提到,1月23日民航局适航司发布的《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草案)拟取代《轻型运动航空器生产批准及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3),该征求意见将先于本次征求意见于2月15日(正月十一)截止。


生产许可审定流程图:       

撤销:

自本程序生效之日起,如下文件撤销:

《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AA-2010-04R4)


更多详细内容,请扫码识别下方二维码下载《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31)草案全文。


2
草《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16)

本草案中涉及的一些基本定义:

零部件 :基于CCAR-21-R4第21.2B条第(三)款中的定义,本程序中的“零部件”泛指零件、部件、机载设备,但不包括材料及软件

(请注意与前面的《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和后面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中的“零部件”定义相区别)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给供安装在经型号合格审定或型号认可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以下简称民航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上作为替换或改装用的零部件的制造人的批准书。 

根据设计批准基础的不同(详见本程序第3.2节),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可作为颁发给零部件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或生产批准书。 

替换件:指能够直接替换某一已经随型号合格审定或型号认可审定获得批准的件(被替换件)的零部件。设计上,替换件能够从装配、外形和功能方面替代被替换件。 

改装件: 指不包含在民航产品的原始型号设计中,而是通过对民航产品型号的设计大改或小改获得批准的零部件。改装件的常见来源是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或改装设计批准书(MDA)。

寿命件寿命件是指根据CCAR第21.50、23.1529、25.1529、27.1529、29.1529、31.82、33.4以及35.4条款,在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性限制章节中规定了更换时间、检查间隔或相关程序的零部件。

非寿命件:指除寿命件之外的零部件。

影响件: 指一种发动机零部件,这类零部件与发动机限寿件(CCAR-33-R2第33.70条款)安装在同一个复杂的环境中,并会对限寿件及其性能造成影响。

非影响件 : 指除影响件之外的零部件。

关键件 : 根据CCAR-21-R4第21.2B条第(九)款定义,关键件是指失效会对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产生直接危害性影响的零部件(“关键”的具体涵义,详见下文)

非关键件指除关键件之外的零部件。 2.11 PMA件 指依据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生产的零部件。 

CTSO件: 指依据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或设计批准认可证(VDA)生产的零部件。

TSO类设备: 指符合某国民航局方颁发的特定技术标准规定、并获得了该国批准的零部件,包括CTSO件。 


修订背景: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AP-21-06)自第三次修订(2002年8月16日)以来,由于适航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改版,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合格审定程序的某些内容亟待修订,以满足国内适航管理发展的需要,并与国际上主要的与民用航空零部件合格审定相关的适航管理程序相协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将原《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中关于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内容一分为二,修订后形成《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两个独立的程序。

(2)在程序中落实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的修订内容,并引用了相关条款。

(3)在程序开篇增加了“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合格审定流程图”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合格审定职责说明”。

(4)对定义部分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5)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细化和澄清

(6)将原程序中的“设计批准类型”更改为“设计批准基础”,并将原来的3种情况细化为4种

(7)明确作为设计和生产双重批准时,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能用于批准关键件这种情况要求需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作为设计批准

(8)对第4章“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合格审定流程”中的申请、受理、颁证和转让等环节进行了修订和细化。

(9)明确了申请人资格要求;

(10)明确了审查组组长及组员、证后主管监察员的资格要求;

(11)针对基于不同“设计批准基础”的项目,细化了申请及审定过程中的资料提交要求。

(12)在第4.6节中进一步细化了证后管理要求,包括:增加了第4.6.1节“资料归档要求”、第4.6.4节“增项或扩大安装适用性范围”和第4.6.6节“权益转让协议的状态变更”,细化了第4.6.5节“证后设计更改”等。

(13)在第4.7节“适航批准标签”中,明确了“除非局方要求检查的情况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就其生产的PMA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AAC-099)后,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该件的适航批准标签(AAC-038),并细化了特定情况下AAC-038的填写要求。

(14)增加了第5章“设计审定要点及要求”,针对需要进行设计审定的项目提出细化的设计审定要求。

(15)补充了多项辅助性工具和信息,包括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

(16)修订了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单(AAC-102)、《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书(AAC-030)和零部件制造符合性声明(AAC-099),并给出了必要的填写说明。


关于上面提到的“(6)将原程序中的'设计批准类型'更改为'设计批准基础',并将原来的3种情况细化为4种。”,根据草案,设计批准基础及其4种情形为

设计批准基础(也可简称为批准基础)是指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获得设计批准的不同途径,设计批准基础不同,审定重点和流程也相应不同。


本程序规定的设计批准基础有如下4种:

(1)通过权益转让协议证明同一性;

(2)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

(3)在没有权益转让协议的情况下证明同一性;

(4)通过试验和计算进行符合性验证。

其中,在(1)和(2)所述情况下申请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是仅作为对零部件的生产批准;在(3)和(4)所述情况下申请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是作为对零部件的设计和生产的双重批准,且仅限于批准非关键件。


关于上面提到的“关键件 ”,根据CCAR-21-R4第21.2B条第(九)款定义,如在基本定义中所述,“关键件是指失效会对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产生直接危害性影响的零部件”。   

“关键”是对零部件、设备、特性、工艺、维修程序或者检查的一种分类,若零部件的失效、缺失或者不一致会导致其所安装的航空器在运行的所有阶段中适航性显著降低,则该零部件为关键件。由于此类零部件在设计属性上的上述关键性,必须对其进行控制并保证其完整性。 

通常,关键件是在民航产品型号合格审定期间,由设计批准申请人或审定局方确定的;一般在制造人的维修手册或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性限制章节或审定维修要求中,会针对关键件规定更换时间、检查间隔或相关程序。 

若寿命件超出其运行限制或固定更换时间会导致直接的危险性后果,则此类寿命件也属于关键件;但是,并非所有的关键件都属于寿命件,也并非所有寿命件都属于关键件。同理,影响件也可能是关键件。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及证后管理。

本程序第3.1节详细规定了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适用范围。


3.1.1 适用的情况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可作为对替换件或改装件的生产批准,或设计和生产的双重批准。

申请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作为设计和生产的双重批准时,如果所申请零部件是关键件,或所申请零部件的安装会对民航产品造成设计大改(根据CCAR-21-R4第21.93条第(一)款第2项判断),则申请人不能直接申请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而必须先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并满足CCAR-21-R4第21.97条款要求。

若TSO类设备已经包含在经批准的民航产品的型号设计中,则申请人可以为这些TSO类设备子部件的替换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此时,所申请的替换件是用作该民航产品、而非该TSO类设备的替换件。

3.1.1 不适用的情况

...(此处略)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合格审定流程图:

撤销:

自本程序生效之日起,2002年8月16日生效的《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AP-21-06R3) 、2007年4月13日生效的《关于临时修订<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的通知》(AA2007007)以及2010年10月29日生效的《关于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管理的补充要求》(MD-AA-2010-010)撤销


更多详细内容,请扫码识别下方二维码下载《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16)草案全文。


3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15)


本草案中的一些基本定义:

零部件:

基于CCAR-21-R4第21.2B(三)条款中的定义,本程序中的“零部件”包括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软件航空油料

(请注意与前面的《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中的“零部件”定义相区别)

技术标准规定(CTSO):

根据CCAR-21-R4第21.351条第(二)款第1项,技术标准规定(CTSO)是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上所用的特定零部件的最低性能标准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根据CCAR-21-R4第21.351条第(二)款第2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是民航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给符合特定技术标准规定的零部件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是零部件获得批准的方式之一,是非强制的。

CTSO件:根据CCAR-21-R4,CTSO件是指符合特定技术标准规定的零部件,包括依据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或设计批准认可证(VDA)生产的零部件但在本程序中,CTSO件仅指依据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零部件。 

此外,还有不完整CTSO件、多CTSO件、Non-TSO功能,详见下文。


修订背景: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AP-21-06)自第三次修订(2002年8月16日)以来,由于适航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改版,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合格审定程序的某些内容亟待修订,以满足国内适航管理发展的需要,并与国际上主要的与民用航空零部件合格审定相关的适航管理程序相协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将原《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中关于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内容一分为二,修订后形成《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两个独立的程序。

(2)在程序中落实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的修订内容,并引用了相关条款。

(3)在程序开篇增加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流程图”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职责说明”。

(4)对定义部分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特别是增加了“不完整CTSO件”、“多CTSO件”和“Non-TSO功能”等概念

(5)对第3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流程”中的申请、受理、颁证和转让等环节进行了修订和细化。

(6)明确了申请人资格要求;

(7)明确了审查组组长及组员、证后主管监察员的资格要求;

(8)在第3.3.4节中细化了设计审查要求。

(9)在第3.6节中进一步细化了证后管理要求,包括:增加了第3.6.1节“资料归档要求”和第3.6.4节“增项”,细化了第3.6.5节“证后设计更改”等。

(10)在第3.7节“适航批准标签”中,明确了“除非局方要求检查的情况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就其生产的CTSO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零部件制造符合性声明(AAC-099)后,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该件的适航批准标签(AAC-038),并细化了特定情况下AAC-038的填写要求。

(11)增加了第4章“其它要求”,对不完整CTSO件、多CTSO件和Non-TSO功能提出了细化的设计审定要求。

(12)补充了多项辅助性工具和信息,包括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

(13)修订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书(AAC-101)、零部件制造符合性声明(AAC-099),并给出了必要的填写说明。


关于上面提到的增加的“不完整CTSO件”、“多CTSO件”和“Non-TSO功能”等概念,根据草案,具体为:

2.4 CTSO件

根据CCAR-21-R4,CTSO件是指符合特定技术标准规定的零部件,包括依据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或设计批准认可证(VDA)生产的零部件。

但在本程序中,CTSO件仅指依据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零部件。

2.5 不完整CTSO件

不完整CTSO件是指仅能实现技术标准规定所要求的部分性能或功能的CTSO件(详见本程序第4.1节)。

2.6 多CTSO件

多CTSO件是指一个CTSO件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标准规定(详见本程序第4.2)。

2.7 Non-TSO功能

在本程序中,Non-TSO功能是指不包含在经批准的技术标准规定(CTSO)最低性能标准(MPS)中的、不支持也不影响所申请零部件中CTSO功能的、从技术角度来看可在该件之外实现的那些功能(详见本程序第4.3节)。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及证后管理。

设计批准认可证(VDA)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及证后管理按照适用适航协议中的具体要求,根据适用性,按照《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或《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TSO设备认可审定程序》执行。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流程图:

撤销:

自本程序生效之日起,2002年8月16日生效的《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AP-21-06R3) 、2011年6月21日生效的《关于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管理的补充要求》(MD-AA-2011-002)撤销


更多详细内容,请扫码识别下方二维码下载《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15)草案全文。

另外4份规范性文件草案即《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合格审定及证后监管程序》(AP-53-01)、《民用航空燃料供应企业适航审定及证后监管程序》(AP-55-01)、《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适航审定及证后监管程序》(AP-55-02)和《民用航空油料合格审定及证后监管程序》(AP-55-03),大家可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查看。

好了,戊戌年最后一波政策就安利到这里,下面回到我们过年的主题。

今年的大年三十恰逢立春“立,始建也。春气始而建立也。”过了立春就是新的一年——农历己亥年。一元复始、万象更新,“阳和启蛰,品物皆春”。这是新的开始,预示着新的希望。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也是中国通用航空事业突破发展的关键之年是新的征程挑战,也是新的发展机遇,我们大家一定要努力把握。

农历己亥年在我们中国人的民俗中是猪年。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猪是六畜之首,猪年意味着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六畜兴旺。天道酬勤。勤劳勇敢的中国老百姓,日子一定会越过越红火!我们伟大的祖国,前程一定会越来越远大!“


学习小组:《全文!习近平在2019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


通航圈的通航人们都辛苦了一年,今天开始就是春节假期,希望大家都好好放松一下,陪陪家人、吃好年饭,共享天伦之乐、生活之美。而且今年贺岁片有好几部都很不错,记得一定要带家人去看哦~

数据来源:豆瓣

其中有一部韩寒导演的《飞驰人生》,相信许多朋友已经被预告片里的驾驶员与飞行员的梗粉到了:

来源:《飞驰人生》预告片

当然,正如中国AOPA 秘书长张峰所说,“实际就拿私照来讲,你只要能开汽车,你就能学个私照。”(见通航圈2017年文章《只要会开汽车,就能学个私照开飞机!央视多频道新闻推广私人飞行执照)而2018年12月交通部以2018年第30-40号令公开了《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11部法规的修改决定(见通航圈前文《最全收藏 |改革力度空前、政策福利满满:交通部发布《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等11部重要民航法规的修改决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的第37号令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进行了修订,直接从法规上降低了汽车驾驶员转身飞行员的门槛。

5.降低人员资质要求,促进各类通航活动快速发展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修订后,对于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允许非训练机构进行训练取消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机构审批的行政许可;根据无人机发展情况,补充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内容,同时为避免规章内其它仅反映有人机特点的条款对无人机驾驶员的适用,仅列出适用性条款,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在体检方面也通过认可机动车驾驶证体检合格要求等规定降低了获取运动驾驶员执照的体检合格要求;为促进运动类航空的发展,明确在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运动类执照换发我国执照时,取消实践考试要求


通航圈前文:《交通部官方解读全文发布:关于《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等十一部规章修订的政策解读》)


哈哈,一不小心又说到工作了。不说了,不说了,大家过年好。

最后,通航圈在这里给大家拜个早年:

祝大家

新春快乐、阖家幸福、诸事顺利、吉祥如意!

部分图文来源:民航局官网、中国民航网、学习小组、豆瓣、腾讯视频《飞驰人生》预告片及网络;通航圈综合编辑。


⊙本平台原创编辑文章,转载本文请在作者处注明为通航圈,并在文首醒目位置注明“来源:通航圈(微信ID:tonghangquan)”,文末放通航圈二维码,侵权必究。

⊙部分图文源于网络,仅用于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投稿合作及商务合作:publicvoice@qq.com(欢迎您原创投稿)


通航圈:一个行业的跌宕起伏

欢迎通航圈内企业约稿、圈内人士投稿

邮箱:publicvoice@qq.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