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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截止!民航局机场司发布《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通航政策 通航圈 2021-05-30
10月21日,民航局机场司发布通知,就《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向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通用机场公司、 局属各单位、各协会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8 日

机场司关于征求《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局发明电〔2019〕2749 号签批  刘春晨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 各通用机场公司, 局属各单位,各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的有关要求,按照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的指导思想, 规范 B 类通用机场的备案管理, 我司组织起草了《B 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 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并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我司联系人邮箱。 相关电子文本可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https://zbtb.caac.gov.cn/)”通知公告一栏进行下载。      机场司联系人: 郭竟成,电话: 010-64092854      联系人邮箱: guojingcheng@caac.gov.cn
      附件:       1. B 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民航局机场司                                          2019 年 10 月 21 日

征求意见稿中的B 类通用机场是指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是指开展航拍航摄、管线巡视、 农林喷洒、旋翼机机外载荷、跳伞、训练飞行以及自用飞行等活动、不对商业运输运营人提供服务的通用机场。征求意见稿介绍,根据政法司《通航法规框架》和《通航业务框架》(参见前文《民航发[2019]5号 | 通航“两个框架”及法规体系重构路线图公布!民航局发布《关于推进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工作的通知》》), 通航监管应当按照从“管”到“放”的思路,重点关注载客运输,逐步放宽通航载人活动、非载人活动和自用飞行为明确B 类通用机场“不对公众开放”的范围,根据“通航两个框架”并考 虑到相关司局规章的一致性,决定采用飞行标准司规章中“商业运输”“商业非运输”的定义进行明确,不再给出新的概念和定义。

征求意见稿指出,目前飞行标准司结合“两个框架”以及正在修订《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见前文《速看!民航局飞标司就《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三部民航规章征求意见》),统一调整了运营人审定工作框架,将短途运输、载货运输和空中游 览(不区分长短途)纳入“商业运输”范畴进行审定将训练飞行、农林喷洒、 旋翼机机外载荷、航拍航摄、管线巡查、跳伞等划定为“商业非运输”范畴,并 取消部分审定内容;目前正在修订《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商业运 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见前文《135部第三次修订!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大幅降低小型航空器的通航运输准入门槛!》),新编制针对特殊运营人和训练飞行的审定规则(CCAR-136 和CCAR-141)。按照“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核心思想,结合“两个框架”及有关规章, B 类通用机场的范围应当是开展自用飞行活动(自用公务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等) 和商业非运输活动(包括航拍航摄、管线巡视、农林喷洒、旋翼机机外载荷、跳 伞、训练飞行等)的通用机场。

鉴于此,B 类通用机场的范围决定采用排除法,即开展除“商业运输”(根 据CCAR-135,“大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包含在“商业运输”范畴内)活动之外飞行活动的机场。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原文:
征求意见稿


来源: 民航局机场司、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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