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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民航规[2022]24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管理办法》全文来了(附政策解读)

通航圈 2023-12-24

据通航圈获悉,中国民航局在7月13日正式印发了民航规[2022]24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分为主体备案和活动备案,其中主体备案分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备案和个人备案,活动备案是指在飞行活动结束后,报备飞行活动信息的行为。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单位备案提交材料时需提交与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的航空器国籍证、适航证和无线电台执照或其上述相关信息,对于使用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不要求其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个人备案提交材料时需提交依法取得的、符合民航规章要求的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其相关信息,对于使用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不要求其具有驾驶员执照10月1日起施行!民航局印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管理办法》,非经营性通航活动个人可租借航空器开展个人娱乐飞行 )。该办法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该政策全文:

民航规[2022]24号



据介绍,《管理办法》规定,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分为主体备案和活动备案,全程均网上办理。活动主体可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线上完成主体备案,下载相关证明文件,开展飞行计划申报。活动备案则无需飞行前备案,只需在飞行活动结束后至次月4日前备案有关飞行活动信息即可。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以单位名义开展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人员无需另行主体备案。


在备案材料方面,《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简化。主体备案分单位备案和个人备案,备案仅需主体法人资格证件、有效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声明、驾驶员资质能力证明、航空器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材料或信息。其中对于个人备案的,无需提交航空器信息,以便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个人通过租借航空器开展个人娱乐飞行。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主体的法律义务、退出机制、未依法备案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措施等内容,对于提供虚假信息、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等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和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将向民航飞行计划审批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另外,据中国民航网报道,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无人机的相关问题引起了不少关注,比如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是否备案及如何管理的问题。对此,民航局回应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安全管理规则》都即将出台。其中将会增加“经营管理”有关章节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在购买保险、资质备案、经营取酬、信息报备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从而实现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全覆盖闭环管理。以下是中国民航网发布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减负”不减安全标准 “松绑”不松监管责任  

——解读《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管理办法》


近日,民航局印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手续。此次《管理办法》的印发,对于广大航空爱好者和开展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来说,再次减轻了负担,降低了门槛,为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蓬勃发展打下了基础。 


通用航空逐年热 配套政策需求高


低空飞行爱好者张永辉早在2003年就开始在飞行俱乐部学习飞行,2008年开始成立自己的飞行俱乐部。谈到早期非经营性通用航空,他说:“当时的非经营性通航登记制度门槛很高。尤其是对使用超轻型飞行器从事非经营性通航活动的配套政策明显不足,爱好者们飞行难度很大。”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航空消费”“积极发展个人使用、企业自用等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当年,民航局就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简化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将创新通用航空发展政策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十三五”期间,民航局采取一系列通用航空“放管服”措施,如降低运动、私用驾驶员执照的考取难度、体检标准;增设通用航空体检服务站,方便相关人员体检;积极协调配合中央空管办、四川、湖南等地方政府,努力促进空域资源释放,方便通用航空飞行等。全国每年举办的通航大会、发展论坛和飞行表演达到10余场。


“近年来,民航局密集出台了很多有利于通航发展的政策、法规等,制度越来越健全,我感受到民间爱好者的飞行意愿越来越高涨,活动越来越规范。”张永辉说。


前不久民航局印发的《“十四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指出,通用航空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多领域民航强国建设的关键举措,强调了通用航空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提出了“五纵两横”的规划框架,发展通用航空五大重点领域,优化两大支撑体系。


但在经营性通用航空“热起来”的同时,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发展依然迟滞,航空器数量和飞行时间增长缓慢。截至2021年底,全国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主体共46家,多为航空器制造单位、航空训练学校、公益服务组织等。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OPA)副秘书长丁邦昕表示:“受到登记制度、空域限制等各方面因素影响,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发展总体上增长并不多。”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正式取消“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核准”行政许可项目,改为备案管理。在此背景下,民航局提出,在不降低飞行安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推进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管理改革。


“相关制度调整后,原有《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与上位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出现了不一致情况,已不适应当前通用航空的发展需要,亟需修订调整。”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10月,民航局决定推动废止CCAR-285规章,以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管理办法》,简化并规范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备案管理。这部规章已经在2022年4月正式废止。”


简化备案程序 为非经营性通航“减负”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指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活动,如私人娱乐飞行、自用飞行、航空运动训练飞行、应急救援飞行等活动。这类活动是通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通用航空活动的需求必将日益增加。一些有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将会创建通用航空机构并广泛开展通航活动。”丁邦昕表示,“而且,经济社会越发达,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发展将越快,在通用航空中所占的比重也将显著增加。”


为释放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市场活力,此次《管理办法》大幅简化和降低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备案要求。《管理办法》规定,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备案分为主体备案和活动备案。主体备案分为单位备案和个人备案两种,可直接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线上完成备案,并可在备案材料提交成功后,通过系统下载《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主体备案证明文件》,用以证明已取得合法的主体备案资格,以便开展飞行计划申报。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主体无需飞行前活动备案,在飞行活动结束后至次月4日前备案有关飞行活动信息即可,大大简化了备案手续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以单位名义开展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人员无需另行主体备案。


在所需材料方面,《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备案材料。主体备案仅需法人资格证件、有效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声明、驾驶员资质能力证明、航空器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材料或信息。其中对于个人备案的,无需提交航空器信息,以便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个人通过租借航空器开展个人娱乐飞行。这一规定进一步压减了备案材料,能够更好实施分类管理。


“通过简化管理,畅通渠道,我们希望《管理办法》能够很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帮助通用航空飞行爱好者‘热起来、飞起来’”,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建设诚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依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办法》明确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主体的违规、失信行为情形,包括未执行民航飞行运行规则、规定和标准,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未做到第三人责任险持续有效等。对上述情形,将依照法律法规和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未进行备案或备案内容发生变更,逾期未更新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主体以及活动结束后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填报备案的单位,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民航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等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还须将相关情况通报民航飞行计划审批管理部门。上述举措能够确保在事中事后阶段,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主体法律义务的落实。    


“安全是发展的基础,也是民航的生命线。不管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的通用航空活动,都必须坚守安全底线。民航相关部门将通过加强对飞行人员资质、航空器适航审定、飞行计划管理等方面的事前准入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飞行安全。”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的管理办法,对于民间飞行活动的安全有序发展有莫大好处。飞友们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法合规飞行,没有必要冒险‘黑飞’。”张永辉表示。


“《管理办法》的很多举措一如既往地延续了民航局通航‘放管服’理念。但要想让政策红利持续释放,通航飞行人员就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底线意识,坚守‘三个敬畏’,做到‘打铁自身硬’,让监管者放心。”丁邦昕表示。


另外,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无人机的相关问题引起了不少关注,比如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是否备案及如何管理的问题。对此,民航局回应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安全管理规则》都即将出台。其中将会增加“经营管理”有关章节,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在购买保险、资质备案、经营取酬、信息报备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从而实现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全覆盖闭环管理。(《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赵丹)

来源:民航局官网、中国民航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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