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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新版CCAR-23部《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自今日起施行

通航圈 2023-12-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6号,新版CCAR-23部《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R4)将自今日即2022年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小型飞机分类方式进行了调整,按照审定等级和性能等级重新组织规章内容。原《规定》按照座位数量、起飞重量、动力装置等将小型飞机划分为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本次修订不再采用该分类方式,将所有小型飞机统称为正常类飞机,同时按座位数量划分为4个审定等级、按飞行速度划分为2个性能等级,对各等级飞机的飞行性能、结构设计等规定了相应的审定要求。规章名称也相应调整为《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



根据此次颁布的《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正常类飞机审定:

(a)乘客座位设置为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或者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者以下的飞机,可按正常类进行审定。

(b)按设置的最大乘客座位数,将飞机分为如下审定等级: 

(1)1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0至1座的飞机;

(2)2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2至6座的飞机; 

(3)3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7至9座的飞机; 

(4)4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10至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的飞机.。

(c)按飞行速度,将飞机分为如下性能等级:

(1)低速:VNO 和VMO ≤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CAS)且MMO≤0.6的飞机;

(2)高速:VNO 或者VMO>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CAS)或者MMO>0.6的飞机。

其中:VNO 为最大结构巡航速度,VMO 和MMO 分别为空速和马赫数表示的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d)按本规定审定的飞机,可申请进行特技飞行审定。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可不受限制地用于做机动,但按本规定G 章制定的限制除外。未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则只可用于做正常飞行所需的各种机动,含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度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此外,新版规定将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移入配套规范性文件。原《规定》包含大量具体参数、计算公式等技术性内容,因制定时间较早,与近年来发展的新技术不完全匹配。为避免因技术性内容不符合实践而频繁修改规章,本次修订将大部分技术性内容移入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中另行规定。修订后的《规定》主要聚焦在安全性要求,仅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持续适航文件等方面保留必要的技术性内容。
规定同时结合实践完善了安全性要求。一是根据近年对小型飞机的监管实践,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在高能辐射场防护、驾驶舱话音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航空器失速特性和防冰等方面增加相关审定要求,提高小型飞机安全性。二是将甚轻型飞机、电动飞机纳入《规定》适用范围,根据其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审定要求。

此外,为指导和规范正常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工作,配合此次CCAR-23部修订,民航局适航司还组织编制了咨询通告《正常类飞机审定》,此前已公开征求意见(民航局适航司就《正常类飞机审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甚轻型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可作为部分审定等级为1飞机的符合性方法)。

相关政策全文: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6号)

来源:交通部官网、民航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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