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新版CCAR-23部《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自今日起施行
根据此次颁布的《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正常类飞机审定: (a)乘客座位设置为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或者以下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者以下的飞机,可按正常类进行审定。 (b)按设置的最大乘客座位数,将飞机分为如下审定等级: (1)1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0至1座的飞机; (2)2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2至6座的飞机; (3)3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7至9座的飞机; (4)4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10至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的飞机.。 (c)按飞行速度,将飞机分为如下性能等级: (1)低速:VNO 和VMO ≤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CAS)且MMO≤0.6的飞机; (2)高速:VNO 或者VMO>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CAS)或者MMO>0.6的飞机。 其中:VNO 为最大结构巡航速度,VMO 和MMO 分别为空速和马赫数表示的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d)按本规定审定的飞机,可申请进行特技飞行审定。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可不受限制地用于做机动,但按本规定G 章制定的限制除外。未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则只可用于做正常飞行所需的各种机动,含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度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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