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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答记者问(附陈志杰、于剑、胡志昂三位专家解读)

通航圈 2023-12-25

据中国政府网6月28日消息,国务院、中央军委正式公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来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正式颁布《条例》共6章63条。主要按照分类管理思路,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组装等的适航管理和质量管控,建立产品识别码和所有者实名登记制度,明确使用单位和操控人员资质要求;严格飞行活动管理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以隔离飞行为主,兼顾融合飞行需求),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明确飞行活动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健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其中明确:”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近日,司法部、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
答:无人驾驶航空器,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之所以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门制定这样一个《条例》,主要基于两个层面的考虑。一是从实践层面看,近年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已广泛应用于农业、国土、物流、科研、国防等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实践中无人驾驶航空器“黑飞”扰航、失控伤人、偷拍侵权等问题日益凸显,威胁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风险挑战不容忽视。二是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现行航空管理制度是基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模式设计的,缺乏有效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也难以适应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更新快、应用场景广等特点。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及时填补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规空白,依法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管,有效化解和防范风险,促进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很有必要也非常迫切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总体上还是新问题,如何做到科学有效管理还需要继续探索,因此《条例》使用了“暂行条例”的名称,今后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问:《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坚持安全为本,切实守牢安全底线,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有序,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二是坚持系统观念,按照军地联动、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思路,健全监管体制机制,构建无人驾驶航空器从设计、生产到运行使用的全链条管理体系。三是坚持放管结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分类管理,切实管住该管的、坚决放开该放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问:无人驾驶航空器种类很多,《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如何适应这一情况?
答: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型很多,其性能、用途、运行风险等差异较大,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在监管上需要适度体现差异化,不宜“一刀切”。据此,《条例》按照分类管理思路,根据重量、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等性能指标,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类别在设计生产、操控人员要求、飞行空域划设、飞行活动规范等方面,既明确了一体遵守的规则,又规定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问:在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方面,《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为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人员的管理。具体包括:实行适航和质量管理制度,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有关适航许可;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产品识别码和实名登记制度,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完善运营合格证制度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取得运营合格证强化操控人员要求,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应当申请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二是规范空域划设和飞行活动。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明确隔离飞行为主原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明确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情形以及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等。强化飞行活动规范,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避让规则以及禁止性行为等。规范涉外飞行活动,禁止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电波参数测试等飞行活动。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强化监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有关审批事项、申办流程、受理单位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细化应急处置责任,明确对违规飞行的处置措施。

问:《条例》如何统筹发展和安全?
答:统筹发展和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是制定《条例》的重要原则。前面讲到,为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条例》着力完善监管规则,从三个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划定了安全底线。与此同时,《条例》从多个方面落实和体现了促进发展的要求。比如,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行分类管理,确立适度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特点,简化飞行活动相关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对实践中应用范围广、安全风险相对较低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行相对宽松管理;明确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等。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国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空域供给和使用机制,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激发行业企业内生发展动力,使企业生产制造更加规范有序、用户使用更加安全便捷、管理部门履职更加有力高效,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相关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还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条例》是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很多工作要做。当前,有关方面将着重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持续抓好宣传贯彻。采取多种方式对《条例》进行宣传,帮助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经营单位、运营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做到知法守法。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二是及时跟进配套制度。《条例》确立了全链条的安全管理制度,但要真正落实落地,离不开配套规章、办法、标准等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的规定作支撑。在《条例》从公布到实施这段时间,有关方面将密切配合,抓紧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力争与《条例》同步实施三是完善监管基础设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监管专业性、技术性强,点多面广线长,有效实施安全监管,基础设施的支撑非常关键。其中监管服务平台是一项核心内容,对于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管、提升监管力度以及便于相对人接受监管等都具有重要作用。《条例》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作了明确规定,有关方面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统筹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快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依托技术手段不断提升监管能力。

延伸阅读:
专家解读|陈志杰:依法助推低空经济发展 :
http://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306/t20230629_481601.html
专家解读|于 剑: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的制度创新:
http://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306/t20230629_481600.html
专家解读|胡志昂:完善配套措施 确保法规落实 
http://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306/t20230629_481599.html

依法助推低空经济发展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06-29 09:00

  中国工程院院士 陈志杰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出台恰逢其时

  (一)《条例》出台有利于支撑无人机产业强劲增长。

  目前我国无人机产业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据统计,无人机产业的年复合增长率约13.8%,全国无人机企业已超过1.5万家,无人机拥有者注册用户超过70万个,无人机注册数已超过100万架,年飞行量约2000万小时。在技术突破和应用需求的双轮驱动下,无人机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快速物流、应急救援、农林植保、航空测绘等领域,无人机产业的重点正在从生产制造向专业化应用服务发展。在此背景下,《条例》的出台将更好地支撑无人机应用需求的充分释放。

  (二)《条例》出台有利于把握低空经济发展机遇。

  我国无人机应用产业起步晚但起点高,相对于欧美等通航发达国家,拥有明显的后发优势。无人机绿色低碳的应用模式与交通强国、综合立体交通、碳达峰碳中和以及空中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国家发展战略相一致,能够大幅提升末端微循环效率,与国际国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相协调。《条例》在分类管理的国际通行框架下,结合我国空域和飞行活动的现状特点,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人机分级分类、协同监管模式,将对我国推动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把握低空经济发展新机遇产生积极影响。

  (三)《条例》出台有利于规范我国无人机飞行活动。

  近年来,无人机违规飞行对我国的航空安全、公共安全、空防安全造成了诸多影响,扰航、侵入要地、侵犯隐私安全等事件频发,造成了较为负面的社会影响。《条例》从航空器设计生产标准、操控人员要求、飞行空域划设、飞行活动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维度进行了规范,对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有法可依提供了关键支撑。

  二、《条例》具有诸多亮点

  一是对无人机实施分类管理。《条例》按照性能指标和作业任务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了明确分类,根据各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等性能进行差异化管理,实现了精准施策,既能最大限度满足不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和作业需求,又能做到精准管控与按需服务,避免了“一刀切”式的管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用空效率,提升了监管与服务品质。

  二是对无人机实行协同综合监管。《条例》确立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综合监管的新模式,明确了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航、公安、工信、市场监督等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和界面,通过统一的综合监管手段,融合各方管理需求,打通各方协同渠道,支撑各方信息共享,满足各方利益关切,破解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管理顽疾。

  三是划设无人机适飞空域。《条例》明确,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对飞行量占绝大多数的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以及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的作业飞行活动,豁免飞行活动申请,营造更顺畅、更便捷、更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氛围和环境,为构建良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生态,赋能更多更广的行业领域,提供了有力支撑保障。

  四是优化无人机飞行活动管理方式。《条例》提出了统一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和使用标准的目标要求,统筹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身份识别、飞行计划、飞行动态等关键信息进行后台自动化处理,推动无人机监管服务的“一窗办理、一网通办”,确保各管理部门和飞行用户直观透明掌握统一的空域使用和飞行态势,最大限度减少人工管理流程,保障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便捷高效和安全有序。

  三、愿景和展望

  《条例》从生产制造、登记注册、运行管理等全生命周期对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了规范,为无人机“飞得起来、飞得顺畅、飞得便捷、飞得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保障,同时为规范无人机产业发展、营造无人机应用生态提供了有力指导和良好环境。可以预期,在良好的发展环境下,未来“无人机+”将会赋能更多更广的行业领域,末端物流、城市治理、城市空中交通等新型低空应用场景将会更大规模涌现。最终我国将形成广域互联、泛在感知、智能控制、精准监管、安全可靠的低空应用发展新格局,我国低空经济的腾飞指日可待。

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的制度创新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06-29 09:00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院长 于剑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条例》直面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九龙治水”“空域使用”“低慢小管控”“新技术监管”等难题,全面推进制度创新,以飞行管理为中心,建立了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制度框架,为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法治基础。

  完善顶层设计,强化协同监管。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链长、应用领域广,同时具备生产工具和消费品特征,其制造、销售与使用事关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条例》确立了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适航与质量管理、实名登记、资质管理、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应急处置、违规飞行处置等重点环节,《条例》作出统一规定,构建制度闭环,形成覆盖无人驾驶航空器全类别、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全管理要素的管理制度。《条例》授权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集生产、登记、使用信息,依托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保障信息安全,“立柱”“拆墙”“补洞”,减少重复工作、降低行政相对成本。

  创新管理思路,释放空域资源。空域是国家重要资源,《条例》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的划设主体、划设原则、划设范围与公布方式,借鉴“负面清单”思路,将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统一界定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深圳、海南等地的试点经验表明,适飞空域划设将显著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所需空域资源的供给。

  简化空管程序,提高运行效率。放开可放的,基础是管住该管的,《条例》建立了覆盖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全流程的远程身份识别、飞行动态数据上传、通信联络和服从空中交通管理等规范,明确规定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满足的运行识别、飞行活动行为规范、避让规则以及禁止行为条款,建立监督举报、违规飞行处置规则,制定了针对违法改装、违反飞行规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实施分类管理,释放改革红利。《条例》统筹发展和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重量、平飞速度、可控程度确定的运行风险等级,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类,明确标准、分类施策。在适航管理上,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无需取得适航许可。在飞行活动审批上,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的飞行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也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在运营合格证核发方面,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后从事通用航空业务,无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与运行合格证。在操控员管理上,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针对风险可控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条例》在操控人员管理、飞行活动申请、融合飞行、运营单位资质方面定向降低相关限制性要求。在无线电管理、操控员民事行为能力要求、强制保险等方面,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型区别规范。

  拓宽监管手段,提升治理效能。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新一代的航空载具,具备机械简单、数据丰富、智能化潜力足的特征。《条例》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环节,引入唯一产品识别码、识别信息自动报送、数据共享等数字化监管手段。《条例》要求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飞行区域限制、应急处置、网络信息安全等规定,用技术手段解决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的覆盖难题。《条例》要求,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的可追溯与全覆盖。

  《条例》的出台,打通了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体制机制的“大循环”,但打通程序性、技术性“微循环”将是更为繁重的任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抓住《条例》实施前的过渡期,抓紧配套规章标准、加快构建监管系统,超前布局科研专项,有序引导行业自律,为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起飞铺平跑道。

完善配套措施 确保法规落实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06-29 09:00
  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原主任 胡志昂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明确了管理体制、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等,实现了分类、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的法治化,为高质量开展低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加快形成有力的支撑制度标准体系。《条例》从研发、生产、使用等各环节加强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涉及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条例》的颁布,为全面推进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系统化法治化管理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引领。后续各地区各部门还将聚焦行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支撑制度标准,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以《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安全性通用要求》(GB/T 38931-2020)、《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与试验方法》(GB/T 38909-2020)、《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用技术要求》(GA/T 1411-2017)等已经实施的系列标准为基础,深入推进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生产、使用安全管控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条例》规定,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全域多环节信息处理,是规范统一管理的有力载体,是创新协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从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生产、使用等环节入手加速推进平台建设,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运行支撑平台体系,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公安机关将全力配合国家级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指导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研究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信息数据采集与应用的具体办法,逐步构建多级联动监管体系。
  强化飞行空域及飞行活动管控。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也是最接近地表的空域,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国防和社会价值。《条例》规定,国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空域供给和使用机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切实有效释放了空域资源,有力规范了飞行活动组织实施,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有法可依的重要标志。为此,属地公安机关将实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适飞空域起飞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做好管制空域内获批飞行活动的报备监管工作,实现对辖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有效管控。
  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管控。《条例》提出,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配备、设置、使用及授权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工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已牵头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研发、生产等法规标准建设,公安机关已牵头开展使用、配备管理等法规标准建设以及反制设备检测认证等合格评定工作,旨在规范生产使用各环节,有效避免因反制设备使用、配置不当对民用航空、国家重要通信设施等产生不利影响。
来源:中国政府网、司法部网站。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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