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答记者问(附陈志杰、于剑、胡志昂三位专家解读)
据中国政府网6月28日消息,国务院、中央军委正式公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来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正式颁布)。《条例》共6章63条。主要按照分类管理思路,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组装等的适航管理和质量管控,建立产品识别码和所有者实名登记制度,明确使用单位和操控人员资质要求;严格飞行活动管理,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以隔离飞行为主,兼顾融合飞行需求),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明确飞行活动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健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其中明确:”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近日,司法部、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依法助推低空经济发展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06-29 09:00 中国工程院院士 陈志杰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出台恰逢其时 (一)《条例》出台有利于支撑无人机产业强劲增长。 目前我国无人机产业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据统计,无人机产业的年复合增长率约13.8%,全国无人机企业已超过1.5万家,无人机拥有者注册用户超过70万个,无人机注册数已超过100万架,年飞行量约2000万小时。在技术突破和应用需求的双轮驱动下,无人机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快速物流、应急救援、农林植保、航空测绘等领域,无人机产业的重点正在从生产制造向专业化应用服务发展。在此背景下,《条例》的出台将更好地支撑无人机应用需求的充分释放。 (二)《条例》出台有利于把握低空经济发展机遇。 我国无人机应用产业起步晚但起点高,相对于欧美等通航发达国家,拥有明显的后发优势。无人机绿色低碳的应用模式与交通强国、综合立体交通、碳达峰碳中和以及空中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国家发展战略相一致,能够大幅提升末端微循环效率,与国际国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相协调。《条例》在分类管理的国际通行框架下,结合我国空域和飞行活动的现状特点,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人机分级分类、协同监管模式,将对我国推动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把握低空经济发展新机遇产生积极影响。 (三)《条例》出台有利于规范我国无人机飞行活动。 近年来,无人机违规飞行对我国的航空安全、公共安全、空防安全造成了诸多影响,扰航、侵入要地、侵犯隐私安全等事件频发,造成了较为负面的社会影响。《条例》从航空器设计生产标准、操控人员要求、飞行空域划设、飞行活动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维度进行了规范,对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有法可依提供了关键支撑。 二、《条例》具有诸多亮点 一是对无人机实施分类管理。《条例》按照性能指标和作业任务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了明确分类,根据各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等性能进行差异化管理,实现了精准施策,既能最大限度满足不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和作业需求,又能做到精准管控与按需服务,避免了“一刀切”式的管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用空效率,提升了监管与服务品质。 二是对无人机实行协同综合监管。《条例》确立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综合监管的新模式,明确了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航、公安、工信、市场监督等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和界面,通过统一的综合监管手段,融合各方管理需求,打通各方协同渠道,支撑各方信息共享,满足各方利益关切,破解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管理顽疾。 三是划设无人机适飞空域。《条例》明确,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对飞行量占绝大多数的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以及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的作业飞行活动,豁免飞行活动申请,营造更顺畅、更便捷、更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氛围和环境,为构建良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生态,赋能更多更广的行业领域,提供了有力支撑保障。 四是优化无人机飞行活动管理方式。《条例》提出了统一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和使用标准的目标要求,统筹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身份识别、飞行计划、飞行动态等关键信息进行后台自动化处理,推动无人机监管服务的“一窗办理、一网通办”,确保各管理部门和飞行用户直观透明掌握统一的空域使用和飞行态势,最大限度减少人工管理流程,保障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便捷高效和安全有序。 三、愿景和展望 《条例》从生产制造、登记注册、运行管理等全生命周期对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了规范,为无人机“飞得起来、飞得顺畅、飞得便捷、飞得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保障,同时为规范无人机产业发展、营造无人机应用生态提供了有力指导和良好环境。可以预期,在良好的发展环境下,未来“无人机+”将会赋能更多更广的行业领域,末端物流、城市治理、城市空中交通等新型低空应用场景将会更大规模涌现。最终我国将形成广域互联、泛在感知、智能控制、精准监管、安全可靠的低空应用发展新格局,我国低空经济的腾飞指日可待。 |
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的制度创新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06-29 09:00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院长 于剑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条例》直面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九龙治水”“空域使用”“低慢小管控”“新技术监管”等难题,全面推进制度创新,以飞行管理为中心,建立了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制度框架,为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法治基础。 完善顶层设计,强化协同监管。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链长、应用领域广,同时具备生产工具和消费品特征,其制造、销售与使用事关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条例》确立了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适航与质量管理、实名登记、资质管理、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应急处置、违规飞行处置等重点环节,《条例》作出统一规定,构建制度闭环,形成覆盖无人驾驶航空器全类别、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全管理要素的管理制度。《条例》授权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集生产、登记、使用信息,依托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保障信息安全,“立柱”“拆墙”“补洞”,减少重复工作、降低行政相对成本。 创新管理思路,释放空域资源。空域是国家重要资源,《条例》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的划设主体、划设原则、划设范围与公布方式,借鉴“负面清单”思路,将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统一界定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深圳、海南等地的试点经验表明,适飞空域划设将显著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所需空域资源的供给。 简化空管程序,提高运行效率。放开可放的,基础是管住该管的,《条例》建立了覆盖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全流程的远程身份识别、飞行动态数据上传、通信联络和服从空中交通管理等规范,明确规定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满足的运行识别、飞行活动行为规范、避让规则以及禁止行为条款,建立监督举报、违规飞行处置规则,制定了针对违法改装、违反飞行规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实施分类管理,释放改革红利。《条例》统筹发展和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重量、平飞速度、可控程度确定的运行风险等级,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类,明确标准、分类施策。在适航管理上,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无需取得适航许可。在飞行活动审批上,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的飞行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也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在运营合格证核发方面,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后从事通用航空业务,无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与运行合格证。在操控员管理上,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针对风险可控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条例》在操控人员管理、飞行活动申请、融合飞行、运营单位资质方面定向降低相关限制性要求。在无线电管理、操控员民事行为能力要求、强制保险等方面,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型区别规范。 拓宽监管手段,提升治理效能。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新一代的航空载具,具备机械简单、数据丰富、智能化潜力足的特征。《条例》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环节,引入唯一产品识别码、识别信息自动报送、数据共享等数字化监管手段。《条例》要求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飞行区域限制、应急处置、网络信息安全等规定,用技术手段解决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的覆盖难题。《条例》要求,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的可追溯与全覆盖。 《条例》的出台,打通了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体制机制的“大循环”,但打通程序性、技术性“微循环”将是更为繁重的任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抓住《条例》实施前的过渡期,抓紧配套规章标准、加快构建监管系统,超前布局科研专项,有序引导行业自律,为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起飞铺平跑道。 |
完善配套措施 确保法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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