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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报告误入正卷?青岛公诉人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却判决有罪

刘虎和朋友们 2023-11-26

作者  刘虎



一百个公正的判决都抵不上一个冤案对法治的破坏!2023年7月,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王刚一审获刑六年六个月后,王刚的亲属在向当地相关部门的举报材料里,如此怒喊。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王刚本人及家属坚信王刚职务侵占无罪。他们认为该案是人为干预司法、黄岛公检法故意制造的冤案。“经营石子的业主吴海涛竟然手眼通天,打通公安、检察院两个司法环节,让国家公诉人‘明知无罪的人予以追诉、隐匿无罪证据’徇私枉法构陷王刚,实在是无法无天骇人听闻。”

王刚案现正在二审中。王刚亲属已向青岛中院张正智院长提出反映,请求监督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

被告人王刚。受访者供图

01

散伙1年后,合伙人因犯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获刑6年半


王刚,青岛市黄岛区人,经营砂石生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3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黄岛区检察院指控王刚犯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黄岛区法院提起公诉。

王刚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两个罪,其中争议最大的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吴海涛(本案报案人、受害人)和被告人王刚商量,使用青岛金宏永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宏永泰)经营加工石子,吴海涛出资购买石子加工设备和运输车辆成立车队。为便于公司开展业务,吴海涛口头任命王刚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同意王刚使用其个人账户与购货方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崇置)等结算货款。

2020年1月,王刚在吴海涛不知情情况下用公司货款从青岛崇置顶账价值357万的房产一套,登记在其妻名下。后吴海涛多次向王刚催要公司货款,王刚先后交回公司200万元,尚欠157万余元未交回。2020年11月,王刚因向吴海涛索要公司30%股份未果,离职时将公司的一辆江铃汽车开走。之后,王刚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经营管理时掌握的客户应收款占为已有。综上,王刚共侵占金宏永泰342万余元,离职后偿还公司债务15万元。

除了职务侵占罪,王刚还被指控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公诉机关称,王刚和妻子在金宏永泰工作期间,王刚安排妻子在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给工人投保国寿绿洲团体保险,二人于2020年11月份离职。离职后,王刚雇佣工人继续从事石子加工。2021年4月份,王刚想给工人投意外伤害险,欲将金宏永泰之前投保的工人名单变更为自己的工人。因变更该名单需要使用公章,2021年4月30日,王刚微信联系孙友(另案处理),花50元钱伪造了一枚“金宏永泰”的公章,后由联系孙友取回印章,并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名单变更手续。

公诉机关认为,王刚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伪造公司印章,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刘虎 摄

2023年7月25日,黄岛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5000元。并退赔金宏永泰数百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刚不服,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


02

雇佣还是合伙?受害人自称:这是第一个噶伙的买卖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两个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和职务侵占罪。前者,王刚一开始就认罪认罚。但是对于后者,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法院审理阶段,王刚都坚决不认罪。

王刚的亲属称,职务侵占是公司的人侵吞了公司的钱,但王刚既不是金宏永泰的人,合伙利润也不是公司的钱,根本就不是职务侵占。

王刚亲属告诉笔者,2018年11月,王刚与吴海涛合伙做洗沙项目,2019年5月合伙加工石子。两人合伙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吴海涛出资金和处理公安部门、综合执法的关系,王刚出人工、技术、供销渠道等,利润五五分成。

两人合伙的洗沙项目。受访者供图

后来,生意越来越好,两人商量买了八辆大货车自己运输生产的砂石,由于大货车上牌照必须挂靠公司,吴海涛名下恰好有一家金宏永泰公司。吴海涛提议用他的公司挂靠,还可以走银行流水,于是购买的大货车就挂靠在金宏永泰,随后组建了车队。

2020年11月,二人关系闹僵。录音显示,吴海涛自称“噶伙恼了,劈伙、分家”。噶伙一词是山东方言,合伙、一块的意思,几个人一起做事情。随后,会计对账后手写了合伙利润分配表,给员工一起开了分家大会,吴海涛与王刚散伙。

“吴海涛还说他曾经找黄岛公安经侦部门的‘老毕’办了一个生意伙伴,他有一百多位朋友在公安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王刚的亲属称,吴海涛说王刚分利润多了,但明说“打官司也打不赢”。

“散伙一年后,2021年11月8日,吴海涛发现王刚私刻金宏永泰印章办团体保险,认为报复机会来了,有私刻公司印章罪兜底,报案后王刚肯定会被抓。同年12月10日,吴海涛到黄岛公安经侦大队报案,称王刚是他口头任命的金宏永泰总经理,王刚职务侵占378万元。随后,王刚被抓。”


03

承办检察官明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起诉


王刚亲属认为,在青岛这个沿海发达城市,司法相对文明的环境中,竟然会发生“王刚被构陷职务侵占案”,吴海涛打通公安、检察院两个司法环节,让国家公诉人“明知无罪的人予以追诉、隐匿无罪证据”徇私枉法构陷王刚。

黄岛区检察院。刘虎 摄
王刚亲属称,该案之所以是冤假错案,是因为案件存在几大问题。

首先,公诉人张美香明知王刚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予以逮捕和公诉,滥捕滥诉涉嫌徇私枉法。

据旁听了庭审的人员介绍,法院案卷里有黄岛区检察院提交的一份《审查报告载明: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张美香认为王刚涉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王刚犯罪,于是承办人采纳检察官联席会议意见。

有资深法律人认为,该《审查报告》对被告人非常有利,一般会被认为是不宜展示的“保密”内容,会装进案卷的副卷。如今装进了正卷,或者是工作失误,或者是体制内健康力量良心发现故意为之。

不仅如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列举案件存在重大问题,其中:①公司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记账凭证,税务申报系统数据不准确;②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公司无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只有供货明细、吴海涛与王刚的转款记录、租赁合同及银行流水资料;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成本费用支出凭证不全,且大量以员工、家属等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能合理保证该公司账务状况、经营情况具有完整性与准确性;③公司部分资金收支未通过银行核算,存在现金收支情况,无法核实资金进出的完整性与准确性;④本次审计以公司提供的2019年-2020年收据、报销单、流水账为基础,结合王刚、高坤、吴海涛、张宇等个人银行账户流水进行统计分析。 

也就是说,审计材料是报案人、被害人吴海涛提供的,审计人员知道吴海涛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合法,但办案机关非得要审计结果,那审计人员就以此勉强计算出具,错了也不要怪他们。     

虽然关键证据如此荒诞,但是承办检察官还是在《起诉书》上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起了公诉。

《检察官法》规定,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担责。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检察官联席会议不是检委会,只是检察官之间的议事咨询,仅供承办人参考,而不是必须服从。因此,承办检察官明知无罪的人而予以追诉,涉嫌徇私枉法罪。

其次,公诉人开庭时未出示王刚无罪的证据——U盘中的录音证据。

U盘中有王刚和所谓被害人吴海涛的谈话录音,在该录音中,吴海涛明确承认:自己与王刚是合伙分家散伙后,各人名下的应收账款归各人所有对王刚分得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约370万利润予以承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再次,希望上级部门能监督纠正,公检法不能成为合伙人陷害异己的工具。

王刚亲属称本案事实是:二人合伙经营石子加工销售,王刚获得顶账房及部分货款,系双方商定合伙利润分配,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王刚一直从事石子加工销售,吴海涛原先从事移动业务代理。2019年双方合伙经营石子加工销售,吴海涛出钱购买设备,王刚出项目、出技术、出供销渠道,利润对半分成。

合伙项目为个人合伙,没有名称字号,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因为有资金、有技术、有供销渠道,产量迅速提高,业务需要购买车辆组建车队运输。而搞运输的大货车必须挂靠在公司名下,故二人将车辆登记在吴海涛的金宏永泰。

2019年12月12日,吴海涛在微信群中发消息:对外送石子、石粉,能体现单位的得用金宏永泰这个公司名,因为随着发展,后期可能去贷款或者购买设备,办分期。这个公司如果没有什么营收,也没有什么营业,银行很难通过,所以要多留痕。

吴海涛在公司群里发的消息截图。受访者供图

于是,空壳公司金宏永泰被安插到合伙项目中,但该公司的身份是“吴海涛的一方”,“石子项目”是两人合伙的性质没有变,合伙项目的最主要客户青岛崇置仍然是以王刚的名义送货、以王刚个人的名义开具销售发票、以王刚个人的名义结算货款,进入王刚个人账户。

2020年1月,青岛崇置用两套房屋抵顶王刚和吴海涛合伙项目的石子款。因吴海涛已有多套房屋,故选了一套小房,价值68万;王刚选了一套大房,价值357万。王刚获得大房后,为了合伙项目的资金周转,用大房抵押贷款200万又投入到合伙项目中。贷款时吴海涛名下的金宏永泰给王刚出具收入证明。
会计张晓雪给王刚手写的利润分配表复印件。受访者供图

2020年后期,双方因为利润分配发生争执,期间找会计算账,会计给王刚手写一份利润分配表,载明:(净利润814+固定资产571)×30%(王刚分成比例)=415.5-165(顶账房)=250.5万元。

“如图所示,王刚和金宏永泰是并列关系,怎能构成职务侵占?”


04

法官未把无罪证据写进判决书


王刚亲属称,一审辩护律师提交了11组案发前形成的客观证据,充分证明了王刚与吴海涛是合伙关系,王刚不是金宏永泰的人,分得的合伙利润也不是金宏永泰的财产,根本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证据一,黄岛区检察院审查报告。“证明张美香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认为王刚职务侵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审查报告中详细列举了王刚职务侵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但是因为人为干预,检察官明知无罪却予以批捕和公诉。”

证据二,合伙会计张晓雪手写合伙利润分配表、王刚与张晓雪的通话录音。“证明会计张晓雪在王刚和吴海涛分家散伙时,根据对账情况手写了一个利润分配表:已收1870万+应收419万,减去支出,王刚应分得利润415.5万元。证明王刚与吴海涛是合伙,合伙项目的资金投入、货款回收等都是用的吴海涛与王刚个人银行账号,与金宏永泰没有关系,已收货款和应收货款不属于金宏永泰。”

证据三,王刚与吴海涛案发前微信截图。

吴海涛:你要是个仁义的,咱们就个人拿个人应该得的,咱们好聚好散,这个买卖因你而起。

吴海涛:有账不怕算,咱干这个买卖减去我支出的和我收入的,我就拿回130万,你拿走190万。1870万其他支出会计那都有明细,每笔钱不经过你签字谁也支出来,就我用钱哪怕500块钱都得经过你签字,咱做事千万不要倒打一耙。

证据四,王刚、吴海涛和会计等微信群截图。

吴海涛:那个对外的送石子、石粉的东西吧,能体现单位的得用金宏永泰这个公司名,因为公司的话,慢慢随着发展,有可能后期去贷款或者购买设备什么的,办分期,这个公司没有什么营收,也没有什么营业,这个银行很难通过,所以说吧,多留痕,一般到时候银行需要提供的时候,那咱们随时提供出来。

“证明吴海涛承认金宏永泰没有营业没有营收,是个空壳。”

证据五,2020年11月21日吴海涛与王刚谈话录音。

吴海涛:这是我第一个噶伙的买卖、分家、劈伙等。“承认与王刚是合伙关系。”

证据六,2020年11月30日吴海涛与王刚谈话录音。

吴海涛:俺俩人这个伙昂,跟你说吧,噶好了是很好,噶不好随时要恼,已经这样了。“吴海涛承认与王刚是合伙关系。”

证据七,2020年4月29日王刚与吴海涛、吴妻张宇的通话录音。

张宇:兄弟再不合是不是叫人笑话,恁两个现在底子都打好了那为什么不好好干呢?我去年一直说你和你哥,谁能出什么力出什么力,那么恁哥能处理关系叫他使劲处理,那么你弄这这这工地?

证据八,合伙工人孙大会、侯兆建、孙幸平,客户薛崇伟的笔录。

“证明王刚与吴海涛是合伙,王刚获得合伙利润不是职务侵占。”

证据九,律师对山东腾信会计师事务所违法审计的投诉、山东省财政厅《受理告知书》、《山东省财政厅答复函》

“证明指控王刚职务侵占罪的关键证据《专项审计报告》被山东省财政厅认定违反了专业规范要求,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十,青岛崇置对账单、青岛金宏永泰出具的15份情况说明、王刚顶账房网签合同、吴海涛顶账房网签合同。

“证明吴海涛控制的金宏永泰为诬告陷害王刚职务侵占,出具大量的无经办人签字、落款时间的情况说明,其诬告陷害的证据与案发前形成的客观证据相矛盾。”

证据十一,合伙财务原始凭证“王刚个人用款”、王刚银行流水备注为“个人用款”。

“证明吴海涛把原始凭证‘王刚经理个人用款’篡改成把‘王刚经理个人用款(工资)’,造成王刚领工资的假象,掩盖王刚分合伙利润的真相,更证明王刚职务侵占案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假案,合伙人吴海涛篡改原始凭证后,利用关系动用刑事手段对王刚诬告陷害。”
原始财务凭证无“工资”二字。受访者提供
吴海涛提供给公安单据,全部在个人用款后面加上了“(工资)”字样、敲上了金宏永泰的公章。受访者提供

“上述证据铁证如山,证明王刚和吴海涛是合伙关系,合伙财产不是金宏永泰的财产,王刚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王刚是被诬告陷害的。”王刚亲属说。

“本案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高人指点吴海涛造了一堆逼真的、假的、主观的有罪证据被法官采信了;律师提交真的、客观的无罪证据,法官不信、不写。”王刚亲属向笔者展示一审《刑事判决书》,表示:法官知道上述十一组证据证明王刚无罪,但受到法外因素影响又决定判决王刚有罪,怎么办?于是就在判决书中根本不写这些无罪证据,应了那句“冤枉你的人比你更知道你有多冤枉”。

“本案中更有多处细节违背常识,显得很荒诞。比如,王刚散伙后偿还合伙债务。一审判决认定王刚是吴海涛口头任命的金宏永泰总经理,是个打工仔,职务侵占公司财产。但判决同时认定王刚散伙后又偿还了公司15.8万的债务。这严重违反经验法则和社会常识,哪个职员离职后替公司偿还债务的?既然认定王刚侵占公司的钱,是奔着钱去的,离职后怎么可能再从自己口袋里掏钱去偿还债务?只有在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散伙后仍然要对合伙债务进行偿还;”王刚亲属说,“再如吴海涛也承认和王刚是‘噶伙’(合伙),但公诉人竟称一起上班也叫‘噶伙’;再如王刚和吴海涛散伙时给全体工人开了分家大会。哪有一个总经理从公司离职需要开分家大会的?只有合伙人散伙解散工人,才会开。”

11月10日,笔者就“和王刚究竟是合伙人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是雇佣了王刚做总经理,公司是否有聘任合同和工资表等证据;有没有说过通过经侦‘老毕’办过一个生意伙伴;是否有一百多个朋友在公安和综合执法部门”等问题,向吴海涛发去短信求证。截止本文发布,吴海涛没有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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