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就:垄断的含义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Author 朱海就
现在好像出现一股趋势,要把“垄断”这个概念按到企业家头上,要对企业家进行“反垄断”,笔者认为这是搞反了,因为企业家精神天然是反垄断的,限制企业家精神才是真的构成了垄断。下面将把垄断概念与企业家精神的概念联系起来,认为应该从“行为”的角度去说明垄断的含义。
人们说到“垄断”概念时,想到的是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确实如此,如垄断这一概念没有这层内涵,那么这个概念也是多余的。或者说,当一种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时,把它定义为垄断才是有意义的。当然,这不意味着所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都是垄断。如我们下面将要指出的,我们把限制企业家精神的行为称为“垄断”。实际上,如不从是否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去理解,就无法区分“垄断”与“竞争”,如会把市场规模的扩大视为垄断,而实际上它是竞争。“垄断”概念只有意味着损害消费者利益时,才与“竞争”概念有了区别。
垄断通常被定义为“大规模”或“市场份额高”,但扩大企业规模的行为并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相反是促进消费者利益的,因为它是企业家发挥其才能,更好地服务消费者的结果。企业家能力强,企业管理有方,其企业的规模自然就大,市场份额自然就高。如根据“份额”或“规模”去定义垄断,那么这意味着应该限制企业家发挥才能,或不让企业家充分发挥才能,以使企业规模不会变得太大,市场份额不会变得太高。这样,我们不禁要问,难道限制企业家发挥才能对消费者更有利吗?
有人认为,企业规模扩大之后,会滥用其市场地位,如迫使平台中的商家“二选一”。我们说,这是企业家使用自己资产的权利,就好像一个人有权利对自己财产的使用做出安排,他人可以选择不用。这种行为与欺骗,欺诈是根本不同的。
上面说,扩大规模,扩大市场份额的行为并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不能把这种行为定义为垄断。那么,什么行为才应该被定义为垄断?从企业家精神的角度看,限制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的行为才是垄断,因为这种行为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法》才是“垄断性的”,因为这种法律限制了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
企业家精神天然是“反垄断的”,因为一旦有某企业试图利用其优势地位,不思进取,试图提高价格来获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用垄断地位来获利”,那么就为其他企业家打败他创造了条件。或者说,如允许企业家充分发挥才能,垄断不会存在。如我们要防止企业家搞垄断,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创造促进企业家才能充分发挥的条件,使其他企业家有机会和他竞争。
正常情况下,企业家是无法限制其他企业发挥才能的。如允许充分竞争,企业家不仅使其他企业家的垄断不可能发生,企业家甚至都会不断地打破自己的垄断,即通过创新或以一种更低廉的价格来迎合消费者。因为他知道,一旦它开始垄断,以一种损害消费者的方式获利,那么他的市场地位将不保。并且消费者会选择其他替代性产品,因为他的服务一般来说不是无可替代的。当企业家不断地革自己的命,不断地打破自己垄断的时候,怎么能被称为垄断呢。
企业家才能的发挥天然地会对既有主体的市场地位构成威胁。当既有主体的垄断地位被撼动,被新的企业家取代时,意味着一种更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产品或服务取代了之前的产品或服务,因为新的企业家惟有通过更好的产品或服务才能胜出。相反,假如既有的主体借助于非市场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市场地位,使自己免受竞争的威胁,那么这是消费者的不幸,因为他们无法享受到本来可以享受到的更好服务。
所以,垄断指依附于“非市场力量”来保持市场地位,并获取利益的行为。“依附”也意味着放弃发挥企业家才能的发挥。把这种行为定义为垄断,是因为它是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如前面指出的,如一种行为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那么称之为垄断是没有意义的。
我们只能把借助于非市场力量来维护自己市场地位的行为称为“垄断”,而不能把扩展规模或市场份额的行为称为垄断。或者说,利用非市场力量,也就是“不是通过发挥企业家才能来维持其市场地位”的行为,才能被称为“垄断”。相反,扩展其规模的行为属于竞争,因为这种行动是有利于消费者的,比如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了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如允许企业家精神得到充分发挥,那么无论其企业规模有多大,都不属于垄断。企业家精神不仅不是垄断的,而且还是消除垄断的。
垄断是企业家精神的反面。对企业家精神的限制行为才是“垄断的”,因此,如真的想“反垄断”,那就应该消除对发挥企业家才能的各种限制,如降低或取消各种准入门槛。对企业家精神进行“反垄断”,使企业家不敢发挥其才能,才是真正构成了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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