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论私有财产权与家庭的起源
“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种调节原则,在社会内部,它平衡了增长受到限制的社会可支配生存手段和增长较少受到限制的消费能力。”
论私有财产权与家庭的起源
文:汉斯-赫尔曼·霍普
翻译:禅心云起;来源:私产公号
人类历史从500万年前开始算起是合理的,当时我们人类与亲缘关系最近的非人类近亲——黑猩猩的进化路线出现了分离。从250万年前能人(homo habilis)的首次出现开始,或者从20万年前“解剖学上的现代人”的第一个代表出现开始,或者从10万年前解剖学上的现代人成为标准人类形态开始,也都是合理的。但不采用以上时点,我只想从5万年前开始。这也是一个非常合理的年代。到了那个时候,人类已经发展出了完全成熟的语言,涉及到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根本性提升,而且“解剖学上的现代人”已经演变成了“行为学上的现代人”。也就是说,人类已经采用了狩猎-采集生活方式,即使在当今的某些一隅之地,仍然存在着这种生活方式。
大约5万年前,“现代人类”的数量可能不足5000,局限于非洲东北部。他们生活在由小群体(10-30人)组成的社会中。这些小群体偶尔相遇,形成了一个大约150人、也许多达500人的共同基因库(遗传学家发现,为了避免劣生效应,这一人口规模是必要的)。劳动分工是有限的,主要分工存在于女性(主要作为采集者)和男性(主要作为狩猎者)之间。尽管如此,对我们的祖先来说,生活最初似乎是有利的。只要有规律劳作几个小时,就能过上舒适的生活,有良好(高蛋白质的)营养和充足的休闲时间。
然而,狩猎者和采集者的生活面临着根本性挑战。狩猎-采集社会基本上过着寄生生活。也就是说,他们在自然赋予的财货供应以外不增加任何东西。他们只是耗尽了财货供应。他们不生产(除了若干工具),只消费。他们不种植、也不饲养,只能等待大自然的再生和补充。这种形式的寄生会遇到人口增长这一不可避免的问题。为了维持舒适的生活,人口密度必须维持在极低的水平。据估计,要让1-2个人过上舒适的生活,就需要一平方英里的领域,而在物产不太丰饶的地区,甚至需要更大面积的领域。
人们当然可以试图阻止这种人口压力的出现,事实上,狩猎-采集社会在这方面已经尽力了。原始社会采用人工堕胎,还从事杀婴,特别是杀害女婴,女性通过长时间哺乳减少怀孕次数(再加上经常活动的妇女体脂含量低的特征,都降低了女性的生育能力)。然而,这虽然缓解了问题,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人口维持着增长。
鉴于人口规模无法维持在一个稳定水平,对于正在出现的“过剩”人口只有三种选择:
人类可以放弃狩猎-采集生活,找到一种新的社会组织模式; 人类可以争夺有限的食物供应;或者 人类可以迁徙。
迁徙决不是没有代价的(毕竟人们必须远离熟悉的故土前往陌生的领域),但它似乎是代价最低的选择。于是,他们从东非家园出发,一群接着一群人辞别了亲戚,在迄今为止尚未被人类占领的地区形成了新的社会,相继征服了整个地球。
这一过程似乎也是始于大约5万年前,也就是“行为上的现代人”出现并获得造船技能不久之后。从这个时代起,到大约1.2-1.1万年前,全球气温逐渐下降(从那之后我们处于间冰期的变暖时期),海平面随之下降。【注:实际上,上一个大暖期已经结束了大约12万年。在这个时期,也就是说,12万多年前,河马生活在莱茵河和泰晤士河,北欧呈现某种“非洲的外观”。从那时起,冰川稳步向南移动,海平面最终下降了100多米。泰晤士河和易北河成为莱茵河支流,然后才流入北海,再从那里流入大西洋。当这一时期在大约12000年前突然结束时,冰川迅速消退,海平面上升,不是以毫米的年速度而是以势如洪水般的速度上升。在很短一段时间内,英格兰和爱尔兰这两个先前与欧洲大陆相连的地方变成了岛屿。波罗的海和当代北海的大部分海域就这样形成了。同样,今天波斯湾大部分海域也只能追溯到大约这个时期。】人们在悲伤之门穿越红海,那时这里只是一个点缀着岛屿的狭窄水口,在阿拉伯半岛南端登陆(当时那里处于相对潮湿的时期)。从那以后,宁愿呆在已经适应了的热带气候中,人们继续向东迁徙。旅行主要依靠乘船,直到大约6000年前人类学会了如何驯服马匹的时候,乘船这种交通方式要比徒步旅行快捷、方便得多。
因此,人们沿着海岸线迁徙——从那里经过河谷进入内陆——首先一路到达印度。从那时起,人口流动似乎分成两个方向。一方面,人类继续绕过印度半岛,到达东南亚和(当时与亚洲大陆相连的)印度尼西亚,最后到达现在已经沉没的萨胡尔大陆(这块大陆包含今天的澳大利亚、新几内亚和塔斯马尼亚,这几个地方直到大约8000年前还是彼此相连的),当时与亚洲大陆之间只有一条60英里宽的水道相隔,这条水道上点缀着允许短程“跳岛”的岛屿;还沿着海岸北上中国大陆,最终到达日本。另一方面,人类迁徙过程是从印度向西北方向,经过阿富汗、伊朗和土耳其,最终到达欧洲。同时,从这股迁徙的人流中分离出来的人们向东北方向推进至西伯利亚南部。人类后来的迁徙最有可能分为三次,第一次大约在1.4-1.2万年前,从西伯利亚穿越白令海峡——然后跨越一座陆桥(到大约1.1万年前)——抵达美洲大陆,显然在大约1000年之后才到达巴塔哥尼亚(南美洲安第斯山脉以东,科罗拉多河以南的地区)。最后一条迁徙路线是从大约5000年前被占领的台湾出发,穿越太平洋到达波利尼西亚群岛,最后,在大约800年前,人类才到达新西兰。
不管所有这些复杂的细节,那么,在某一时间点上,可用来帮助满足人类需要的土地面积不再能够扩大。用经济学术语来说,生产要素“土地”的供给变得固定,人口规模的每一次增长都必须依靠相同的、面积不变的土地来维持。我们从收益的经济规律得知,这种情况必然导致马尔萨斯问题。收益规律则指出,对于任何生产要素的组合——在本例中:土地和劳动力——都存在一个最佳的组合。如果偏离了这个最佳值,只增加一种要素投入,在本例中:劳动力投入——而另一要素即土地投入维持不变,那么物质产出要么根本不增加,要么至少不按投入增长的比例增长。也就是说,其他条件不变,人口规模的增长超过一定程度时,财富增长并不会随之成比例地增长。如果越过这一点,人均物质产出就会减少。平均而言,生活水平将会下降。人口已达到(绝对)过剩的程度。
面对这样的挑战,我们该怎么办?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人口压力,以往有三种选择:迁徙、战斗或者寻找一种新的社会组织模式,但只有后两种选择仍然是开放的。在这里,我将集中讨论最后一种回应,也是和平的回应。
这一挑战得到了双重回应:一方面是通过节约土地,另一方面是通过后代生育的“私有化”,总之是通过家庭制度和私产制度。
要理解这种回应,我们必须首先看看狩猎-采集社会对生产要素“土地”的处理。
可以有把握地假定,私有财产存在于部落家庭的框架之内。私有财产存在于个人衣物、工具、器具和装饰品中。就下述范围而言,如果这些物品是由特定的可识别的个人(在他们自己的闲暇时间)生产的,或者是其他人通过礼物或交换从它们的原始制造者那里获得的,则这些物品被视为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就下述范围而言,如果货物是某种共同协力的结果,则它们被视为集体的财货。这无疑适用于维持生计的手段:采集的浆果和和狩猎的猎物是部落内部分工的结果。(毫无疑问,集体财产在狩猎-采集社会中发挥了非常突出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原始共产主义”一词经常被用来描述原始部落经济: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能力为家庭提供“收入”,每个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从集体收入中索取。)
那么,所有部落活动都发生在的那片土地处于什么地位?人们可以有把握地排除土地被认为是私有财产的可能性。但这是集体财产吗?这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然而,事实上,土地既不是私有财产,也不是集体财产,而是环境的一部分,或者更具体而言,是行动的一般条件。
人的行为发生所处在的外部世界可以分为截然不同的两部分。一方面,有些事物被认为是手段或经济财货;另一方面,还有一些事物被认为是环境。将外部世界的一个要素归类为一种手段或经济财货的必要条件有三。
首先,要使某样物品成为经济财货,就必须存在人的需要。 其次,人必须对某件事物有某种认知,即认为该事物某些被赋予的属性和这种需要的满足之间存在因果关联。 第三,在目前情况下,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外部世界被如此感知的一个要素必须处在人的控制之下,这样它才能被用来满足给定的需要。
也就是说,只有当一件事物与人的需要形成一种因果关系,并且这件事物处于人的控制之下,人们才能说这个实体是被占有的——已经变成了一件财货——且因此是某人的财产。另一方面,如果外部世界的一个要素与人的需要有因果关系,可是并没有人控制和干涉这个要素,那么就必须视这个要素为无人占有的环境的一部分,因此不是任何人的财产。
在这些考虑的背景下,我们现在可以回答关于土地在狩猎-采集社会中地位的问题。从灌木丛中采摘下来的浆果当然也是一种财产,但与采摘的浆果有因果关系的灌木呢?当灌木被占有时,它才能从自身作为行动的环境条件和仅仅充当人类需要之满足的促进因素这一原始地位中脱出,上升到财产和真正生产要素的地位:也就是说,这时人是有目的地干预灌木和浆果之间的自然因果关系,例如,浇灌灌木或修剪灌木的枝条,以便产生一定的成果:浆果产量的增加高于自然达到的水平。
同样,毫无疑问,被猎杀的动物是一种财产;但这头野兽所属的畜群又处于怎样的地位呢?只要人类没有做任何可以被解释为(并且这是在他自己的头脑中)与满足被感知的需要有因果关系的事情,那么就必须视畜群为无主的自然。只有当干扰各事件的自然链条以产生某种预期结果的必要条件得到满足之后,畜群才会成为财产。例如,当人开始放牧动物时,也就是当他积极地试图控制畜群的行动时,情况才会如此。
这些考虑表明,认为土地是狩猎-采集社会(集体所有)财产是错误的。狩猎者不是牧民,他们从事的就更不是畜牧业;而采集者也不是园丁或农业家。他们不通过照料或喂养来控制自然界的动植物群。他们只是从大自然中采回一点东西供人们取用。土地对于他们不过是其活动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其财产。
那就可以说,正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狩猎-采集社会,要应对其所面临的马尔萨斯陷阱,第一步就是在土地上建立财产权。迫于绝对人口过剩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的压力,部落成员(单独地或集体地)不断占有越来越多以前无主的自然(土地)。这种占有土地的做法立即产生了双重效应。首先,更多财货被生产了出来,更多需求因此可以得到满足。确实,这一事实正是占有土地的动机:洞察到土地与人的需求满足之间存在某种因果关系,并且可以加以控制。通过控制土地,人实际上开始生产财货,而不仅仅是消耗它们。(重要的是,这种财货的生产还涉及到为以后的消费而节约和储存财货。)其次,也因此,通过土地的经济利用而提高的生产力,让更多人能够在相同的、给定面积的土地上生存,即使土地面积维持不变。事实上,据估计,随着土地占有和相应从狩猎-采集生存方式转变为农作和畜牧的生存方式,一个规模达到先前10~100倍的人口可以在相同面积的土地上将生计维持下去。
然而,土地的经济利用只是解决日益增长的人口压力所带来的问题的一部分。通过占有土地,土地得到了更有效的利用,使更大规模人口的生计得以维持。但是土地所有权制度本身并未影响到问题的另一面:新生的和更多的后代的不断繁衍。这方面问题也需要一个解决方案。人类必须找到一种社会制度来控制这种繁衍。旨在完成这项任务的制度是家庭制度。正如托马斯·马尔萨斯首先解释的那样,为了解决人口过剩和财产制度问题,“两性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必须发生一些根本性的变化。
两性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往是怎样的?在这方面,家庭带来的制度创新又是怎样的?从经济理论的角度来看,以上可被描述为这样一种转变:从一种创造后代的收益(创造一个额外的潜在生产者)和(尤其是)代价(创造一个额外的消费者)都被社会化的情况,也就是,从这种由整个社会而不是该后代“生产者”来获取(这种收益)和支付(这种代价)的情况,转变成了生育所涉及的收益和代价被那些对此负有因果责任的个人所内部化并在经济上归这些个人承担的情况。
无论准确细节如何,如今与家庭一词有关的稳定一夫一妻制还有男女之间多配偶关系制,在人类历史上似乎是晚近才出现的,此前的制度可被广泛定义为“不受限制的”或“不受拘束的”性交或“群婚”(有时也被称为“自由性爱”)。在人类历史的这个阶段,两性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不排除一男一女之间暂时配对关系的存在。然而,原则上每个女人都被认为是每个男人的潜在性伴侣,反之亦然。用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的话说:“男人生活在一夫多妻制中,他们的女人同时生活在一妻多夫制中,他们的孩子被认为属于他们所有人……每个女人属于每个男人,每个男人属于每个女人。”
然而,在颂扬过去和未来的“自由性爱”制度时,恩格斯和许多后来的社会主义者都没有注意到的是,这种制度对后代生育有直接影响。正如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评论的那样:“可以肯定的是,即使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带来‘自由性爱’,它也不可能带来自由生育。”米塞斯这句话的意思是,“自由性爱”是有后果的,即怀孕和生育,生育既有收益也有代价。只要收益超过代价,也就是说,只要社会中增加的一个成员作为财货生产者的贡献,要多于他作为消费者的索取,就没有关系——这种情况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但遵循收益规律,这种情况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不可避免的是,当额外生育的代价超过其收益的这一刻终会到来。然后,必须停止任何进一步的生育——必须实行道德节制——除非一个人想要经历平均生活水平的逐步下降。然而,如果孩子被认为是每个人的孩子或无父无母的孩子,因为每个人都与其他所有人发生性关系,那么抑制生育的动机就要么消失,要么也是极大地减少了。由于人的生物本性,无论男女,每个人都被驱使着将自己的基因传递给人类的下一代。一个人创造的后代越多越好,因为他(她)的基因留存的也越多。毫无疑问,这种人的自然本能可以通过理性思考加以控制。但如果率性而为地遵循一个人的动物本能,很少乃至不必付出经济牺牲,由于所有孩子都是由整个社会抚养的,那么在性问题上运用理智,也就是说,实行任何道德节制的动机就几近于无。【米塞斯指出:“行为人会理性化他的一些性欲满足。性欲的满足,是利弊得失权衡的结果。人,不会像一头公牛那样,盲目顺从性刺激;人会抑制交配的欲望,如果他认为成本—预期的弊端—太高。我们可以按这个意思应用马尔萨斯所使用的‘道德节制’一词,不带任何价值判断或伦理含意。”——译者注】
那么,从纯粹经济学角度来看,人口过剩问题的解决方案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孩子的所有权(或者更确切地说,孩子的托管权)必须被私有化。不应视孩子为“社会”集体拥有的或托付给“社会”的,或作为某种不受控和不可控的自然事件从而视孩子为任何人所拥有的或托付给任何人的,而应将孩子视作是私人生产的和委托给私人照料的。
此外,随着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妻制家庭的形成,最后出现了另一项决定性的创新。此前,一个部落成员组成一个单一的、统一的家庭,部落内部劳动分工基本上是家庭内部劳动分工。随着家庭形成,一个统一家庭解体为各个独立家庭,随之而来的还有“各人的”——也就是私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形成。也就是说,上文所述的占有土地不仅仅是从以前无主的过渡到现在有主的,更准确地说,是以前无主的变成了属于不同家庭的(从而也允许出现家庭之间的劳动分工)。
因此,由土地所有权带来的较高社会收入不再像以前那样按“需”分配给社会每一个成员。恰恰相反,每个独立家庭在社会总收入中所占份额取决于经济上归因于这个家庭(投入生产的劳动和财产)的产品。换句话说,以前普遍存在的“共产主义”可能仍然在每个家庭中继续存在,但共产主义从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中消失了。不同家庭的收入各不相同,这取决于投入的劳动力和财产的数量和质量,除了自家成员之外,没人对家庭成员的收入有要求权。因此,“搭便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不可能,如果不是完全不可能的话。不干活的人再也别指望还能吃上饭了。 因此,为了应对日益增加的人口压力,一种新的社会组织模式出现了,取代了人类史上大部分时期特有的狩猎-采集生活方式。正如米塞斯所总结的那样:
“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种调节原则,在社会内部,它平衡了增长受到限制的社会可支配生存手段和增长较少受到限制的消费能力。通过使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产品中所占份额取决于经济上归因于他(投入的劳动和财产)的产量,借助在动植物王国盛行的激烈生存斗争来消除剩余人口的法子,就被各种社会力量所导致的出生率下降所取代。‘道德节制’也就是社会地位对后代的限制取代了生存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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