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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乌战争阴影之下,重新思考哈耶克

新少数派 2022-05-1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Author 朱海就



俄乌战争阴影之下

重新思考哈耶克

文:朱海就 编:先知书店

3月23日是哈耶克去世三十周年纪念日。笔者还记得三十年前,在读大二时,在宿舍里看到报纸上刊载的有关哈耶克去世的消息,当时的情景还是记忆犹新。

如今,世界刚好处在俄乌战争的阴影中,哈耶克的思想在这个时刻有着特别有意义,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样的冲突,以及思考人类未来走向和平与繁荣的可能性。

斯密把分工合作视为经济发展的秘密,那么分工合作是怎么实现的呢?哈耶克回答了这个问题。

分工合作是建立在自发产生的规则之上的,基于自发产生的规则,产生了自发秩序。因此,哈耶克发展了斯密,他把“分工合作”扩展成了“自发秩序”,构建了更为一般的社会科学理论。

自发秩序的反面是建构的秩序,也被称为乌托邦。


自发秩序区别于人为秩序,也就是强制下产生的秩序,所以不能把自发秩序等同于“自动秩序”,把人的任何行动结果都称为自发秩序是不合适的,如专制社会就不能被称为自发秩序。

现实中的秩序既不是完全自发的,也不是纯粹强制的,而是介于两者之间。自发秩序是扩展性的,在没有人为强制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社会将被纳入到自发秩序中,因为它是符合人追求幸福的本性的。
 
使自发秩序得以可能的规则,也被称为法律。哈耶克严格地区分了法律与立法,他强调法律不能是人为设计的产物,而是演化产生的,或者说,是无数个体行动的结果。

政府不能为实现特定的目标而制定法律,让人们去遵循它。这种自发产生的规则,也即法律之所以具有促进分工合作的效果,是因为它是在一个竞争性过程中被选择出来的,是因为有助于促进合作效率而被普遍接受的,如货币就是这样产生的。
 
在以法律为基础的自发秩序中,每个个体都可以追求他们自己的目标,他们唯一受到的限制是不能违反法律,其行动不能超出法律限制的范围。正是法律,也就是自发产生的规则,使无数个体的不同目标相互之间不仅具有兼容性,而且相互促进,也即使不同知识与才能的交相为用,从而产生经济增长,改善无数个体的生活水平。

在自发秩序中,每个个体都有机会充分利用他人的知识,从而使自己的无知性得以克服。自发秩序对知识的利用,其效果超过任何单独个人或组织对知识的利用,无论他或它是多么聪明能干。

因此,对于社会财富的增进,我们应寄望于自发秩序的有效性,而不是任何权威或强大的组织的能力。这也表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是自发秩序的有效运转,而不是政府的投资、消费或某项产业政策等等,因为这些行为所包含的人为规则,会破坏自发秩序。


由于自发秩序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经济学走向法律是自然而然的。但一些古典经济学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如威廉.配第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并不准确,更为正确的说法是“法律是财富之母”。以瓦尔拉斯均衡思想为基础的新古典经济学(包括凯恩斯主义),更是走向了一种“无法律内涵”的经济学,这种经济学假设完美的协调已经存在,因此不需要法律,剩下的是解决数量上的最优问题,如通过刺激投资或消费来实现某个给定的目标。由于忽视了协调问题,这一经济学显然是“不现实的”。

明白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理解,哈耶克从“主流经济学”走向法律或政治哲学是自然的或真诚的。
 
既然法律或演化产生的规则是普通大众的利益所在,那么如何才能使这样的法律得以产生与得以遵循呢?很重要的一点,是权力必须受约束。

因为如权力不受约束,那么权力的意志就会替代法律,从而使自发秩序变成人为秩序。最有能力与最有可能破坏法律的就是国家。

为此,就需要民主体制。民主体制尽管存在种种缺陷,但仍然是目前人类找到的约束权力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它的一个主要内容是权力的分立,即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分立。

立法议会制约行政机构,行政政府的行为要接受独立的法院的审查。哈耶克强调民主不等于多数人意志的统治,多数人的权力也要受法律的约束。民主的核心不是“多数人”,而是“法律”,也即民主是使“法律的统治”得以可能的手段。

多数人的意见可能是错误的或有害的,但如具备言论自由的条件,多数会被“教育”,不断习得那些更有助于他们利益的观点,而这些观点可能在一开始只是为少数人所知。

所以,哈耶克把言论自由看得比民主还重要。如言论自由不可能,一个民族将被置于窒息的境地。当然,言论自由并不是指言论没有边界,而是指这样的边界不能由政府确定,而是由法律所确定。


那些有助于协调的规则,也就是法律,并不是在国家出现之后才产生的。相反,在国家出现之前,这样的规则就已经存在。

为了不让国家出现之后,法律的产生机制遭受破坏,把那些使法律的产生得以可能的原则视为国家不可侵犯的“自然法”是有道理的。诸如言论自由和财产权等,就应该被视为这样的原则。

任何类型的国家,其存在都要以遵循这样的原则为前提,违背这一原则的国家应该被视为非法。法律不仅在时间上,在逻辑上也是先于国家的。国家只能被视为保障个体由法律所确立的权利的手段,而不能确定个体有什么权利,没有什么权利。
 
由于自发秩序是大众的利益所在,大众为了自己的利益,必须使自发秩序得以可能。为此,大众通过建立国家或政府来确保法律得以实施,这样自发秩序才有可能。

要强调的是,国家只能为自发秩序的产生提供保障,但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塑造一个秩序。如国家本身就凌驾于法律之上,构建自己的秩序,那么这就不是自发秩序,大众的利益也因此受损。

所以,大众为了自己的利益,应该具有判别国家的行为是否符合自发秩序之要求的能力。经济学提供了这样的判断工具。如经济学揭示,如否定私有财产权制度,分工合作无法进行,还比如,价值不能以统计的方式量化,因此,科研的量化或行政化是违法的。

这里,也让我们看到经济学的原理与法律的相关性,一种规则如在经济学上是不成立的,那么在法律上也是不成立的,如某种产权制度或行政化的科研考核制度。由于经济学具有这样的作用,所以正如米塞斯所言,“所有能明白道理的人,都应该熟悉经济学的学说。这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主要的公民责任”。


如前所述,自发秩序并不是必然会出现,它取决于法律能不能被遵循。如政府没有承担其维护法律的责任,如权力意志可以随时代替法律,那么自发秩序是不可能出现的。能不能让政府扮演这一的角色,则是取决于大众的意识与能力。

在两种情况下,产生自发秩序这一目标不可能实现。一是大众意识不到需要那样做,二是尽管意识到了,但没有去做。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一个社会长期陷入到强制秩序中。

从这个意义上说,产生自发秩序绝不是容易的事。特别是当国家能够控制大量资源,并且掌握财富的分配权来实现自己的意志时,越来越多的人将受利益的诱惑,会进入到国家控制的体系中,这样自发秩序就会衰减,而奴役、冲突甚至战争的可能性就会增加,这正是俄乌战争中我们所看到的。
 
对一个社会来说,最大的危险可能是陷入封闭的螺旋。管制产生问题,然后用管制去“解决”,产生更多问题,然后再用进一步的管制去解决,这样这个社会的活力与创造性都会逐渐丧失。

如何走出封闭螺旋,走向自发秩序,对于某些国家来说是巨大的挑战。历史上,很多国家经历了反复的挫折,经过血与火的洗礼(如在二战中战败),才最终走向自发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如一个民族能够不需要付出这样的代价,通过普遍接受哈耶克的学说就走向自发秩序,这样的民族无疑是幸运的,这也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


历史是个邪恶的老师,在不同阶段,露出不同的的面目。

错误的观念之所以更受欢迎,因为他们追逐短期利益,迎合大众。然而,在长远的未来面前,历史总是会露出真面目:

哈耶克和他传承的古典自由主义,在上百年历史之中始终是“非主流”,然而,却一次又一次的被“翻案”,因为它们总是出现在历史最危险的关头,告诉世界,他们还未过时。

当逻辑的力量更多一点,情绪的力量更少一点,将是繁荣与和平的时代;当情绪大行其道,逻辑无处藏身时,就是一次次的战争与苦难。

每个时代,人类都需要两种东西,引导自己上升的理想,和放纵自己堕落的欲望。在新的历史叙事成为世界主流的21世纪20年代,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重读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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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作者:朱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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