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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恩玉:浙江以首创性立法塑造最优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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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第一会”上,浙江省委提出实现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大突破,打造最优政务、法治、市场、经济生态、人文环境。近年来,浙江推出了一系列具有首创性、辨识度的地方性法规,为实现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突出助小扶微
扶持中小企业茁壮成长
今年1月,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对于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而言,这部“集惠企政策于大成”的法规犹如“及时雨”“雪中炭”。据统计,在浙江的企业中,微型企业占比接近85%。考虑到微型企业高占比和抗风险能力弱的情况,本次立法从法规名称到条文内容、从一般规定到特别条款,都贯穿了“助小扶微”理念。条例在明确中小微企业通用扶持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在生产经营场所支持、专项资金扶持、信贷产品创新等10多个方面规定了专门扶持措施。条例还将激励“创业创新”作为重中之重,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强调数字赋能,让数字技术成为助企抓手;将共同富裕作为价值追求,对山区、海岛县中小微企业作出倾斜性规定。
恪守竞争中性
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
2020年1月,为帮助民营企业爬坡过坎,浙江出台全国首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与中小微企业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助小扶微”不同,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平竞争,破除针对民营企业的隐性不平等。条例将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竞争中性”原则写入总则,专设“平等准入”一章,在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贷款利率、保证担保等多方面对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作出规定。条例实施以来,省有关部门根据条例重点条款研究制定可操作的配套政策30余项,让法规执行更加有力有效。英国哲学家休谟说,“高尚的竞争是一切卓越才能的源泉。”为避免不正当竞争扰乱营商环境、消磨市场主体热情,2022年7月,浙江又颁布《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混淆、商业贿赂、商业诽谤、虚假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细化完善,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把握监管尺度
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为帮助企业抓住先机、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2020年12月,浙江出台全国首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为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规定了相应激励保障措施。条例还首开全国之先河,允许电商平台为“快递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浙江是电子商务大省,对电子商务立法有着更大的期盼。在经历了“四年三审”后,2021年9月,《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终获通过。立法过程之所以如此漫长,是因为电商发展日新月异,国家制度又尚未成型,地方立法必须慎之又慎,避免因监管尺度把握不准而损害营商环境。条例包揽了多个“首创”: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首部电商法规,首次建立平台公示证照的便利化制度,首次将“外卖阳光厨房”“外卖封签”法治化等。条例实施后,全省110余家电商平台深入推进平台内店铺亮证亮照行动。浙江快递行业伴随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亟需一部快递领域的地方性法规。2022年3月,全国首部以促进快递业发展为主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施行。条例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尺寸和重量标准、在非机动车道上的通行权以及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作了规定,破解了长久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都属于“老大难”的问题。深化放管结合
确保公共服务便捷高效
2018年11月,全国“放管服”领域首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推出,商事登记便利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施工图联合审查、企业简易注销等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制度设计走进法律文本。法治保障下,全省“最多跑一次”事项100%全覆盖、改革满意率达到96.5%。2021年,浙江全面开启数字化改革。在这场改革中,打通公共数据共享壁垒、促进公共数据应用创新是关键。2022年1月,浙江出台全国首部公共数据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条例建立公共数据完整归集、充分共享的机制,实施以来归集数据增加600.6亿条,共享调用数据增加853.7亿次,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成为现实。条例还创设了公共数据有序开放、高效利用的制度,实施以来新增313.6亿条开放数据、3837个开放数据集,让公共数据鲜活地成为企业的生产要素。电力具有公共服务产品和商品的双重属性,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要素。在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中,“获得电力”指标位列第三。2022年9月,浙江出台《浙江省电力条例》,针对企业反响强烈的电源项目并网不及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机制缺失、售电信息不透明、转供电加价等问题,设计了专门制度,力求降低企业获得电力的时间和成本,保障国家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的贯彻落实。遵循自由便利
营造更高水平开放环境
开放发展是浙江经济的鲜明标识。2017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浙江自贸试验区。同年12月,浙江颁布《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为浙江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2020年8月,浙江自贸试验区新增三大片区,功能定位也从聚焦油气全产业链拓展到“五大功能定位”。为了与扩区后的改革发展要求相适应,2022年3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条例按照保障各片区共性需求和支持各片区差异发展的原则,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设计制度,更大力度地推进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更好地促进市场主体高水平走出去、高质量引进来。新条例还建立创新尽职免责和联动创新机制,推进自贸试验区与联动创新区政策联动,形成省域全面开放新格局。新条例实施以来,自贸试验区新增144项制度创新,其中全国首创36项。本文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转载于潮新闻·《今日浙江》杂志。
原文链接:https://tianmunews.com/news.html?id=2218565。
作者:吴恩玉,男,法学博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一级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