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两高”司法解释④|以税案谈虚开发票罪是否以“造成税款损失”为要件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关于我们
【中南律税】中南律税“三师”税法团队,专注于税务争议解决、涉税、金融犯罪辩护、税收策划与合规、行政复议及诉讼、重大民商事诉讼等法律服务。
案例引入
纳税人名称 ***加油站(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吴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 罚 〔2024〕*** 号
案件名称 ***加油站(普通合伙)-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2021年5月,你单位原出资人冉某某、成某、蒋某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收购你单位原出资人成某和蒋某全部股份及冉某某94.4%股份,2021年6月7日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
为解决你单位账面资产与收购评估差异的问题,冉某某、成某、蒋某以亲朋好友的名义在***市高新区成立了11户个体工商户,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让***信息咨询服务部等11户个体户为你单位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787份,金额合计28,910,891.07 元,税额合计289,108.93 元,价税合计29,200,000.00元。
2021年8月3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你单位银行转账支付3000万元,你单位向上述11户个体工商户转账支付2920万元,11户个体工商户将上述款项全部转回冉某某、成某及其委托付款的债权人。
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发票于2021年8月计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从2021年9月起计提折旧,每月计提折旧263,614.8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情况说明;合伙人冉某某、成某、蒋某言词证据;部分虚开个体工商户言词证据;冉某某、成某、蒋某的债权人言词证据;虚开发票复印件及相应账务处理凭据;资金回流相关证据;向公安部门移送线索及公安部门回函等。
处罚依据 你单位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由原出资人冉某某、成某、蒋某以亲朋好友的名义在***市高新区成立了***信息咨询服务部等11户个体户,为你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87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为虚开发票行为。你单位虚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罚结果 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罚款200,0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1-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短评:
国家层面近些年一直是严厉打击虚开、骗税等案件,从税警联合办案到八部门联合办案,打击趋势愈加严厉。国家层面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对于虚开普通发票犯罪,打击力度不够,滋生了一批超大额虚开发票案件,动辄上亿,严重侵害了国家税基。目前对虚开普通发票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强,虚开普通发票亦会受到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发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附典型案例),其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虚开发票的类型及量刑标准。
此次两高公布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虚开发票罪是否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要件这个问题,但是在同时公布的“典型案例八”里面似乎表明了态度。
案例八
立法专家也曾就虚开发票罪的设立问题发表过观点,也没有明确是否应以造成税款损失为要件,但是明确了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别,似乎也支持不以税款损失为要件。关联阅读:专家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死刑”取消与虚开发票罪的设立
专家主要观点:
解读“两高”司法解释③|“骗抵税款”、“税款损失”的认定以及“如实代开”是否构罪
黄俊涛律师在中国税务报发表专业文章:《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涉税案件:同案同判的重要参考》
黄俊涛 律师 会计师
武汉市律协刑委会研究中心研究员
京师(全国)税法委员会副主任
京师(武汉)刑事合规中心副主任
京师(武汉)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东湖行政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联系方式:13986083585(同微信号)
黄俊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华税,北京德恒等国内知名律所,现就职于京师(武汉)。执业以来坚持深耕涉税法律服务,参与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公开发表税务相关文章、论文300余篇,论文曾多次获省经济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破产法学会优秀论文奖,多篇论文载于《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中国税务报》等刊物,多次受邀为税务机关、行业协会、企业家开展税法讲座,参与税收政策制定研讨。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武汉市律协《律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工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中国税务律师实务》等著作编撰,著有《出口退税实务解析与合规管理》(法律出版社)。
点击“赞”“在看”就是对我最大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