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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十方:阅《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摘要
李十方:閱《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摘要
李十方:阅《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摘要
1.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社會差別只能基於對公共利益的考慮。
2.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護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3.一切主權在本質上均源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未明確授予的權力。
4.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
5.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現。所有的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
6.除非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
7.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
8.社會有權要求機關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
9.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10.財產權是不可侵犯的和神聖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權不得受到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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