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恶性案件,媒体找法院要说法了
刚刚过去的一周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二审宣判,可谓赚足了眼球。在这份判决书里,从二审上诉程序主动审查未上诉部分到判决说理直接是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果直接迎合了大多数民众的意愿,赢得了民众和媒体的满堂彩,包括很多法院人也在留言区点赞。
正如郑州中院法官二审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群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从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到连劝阻者主动愿意补偿死者的补偿金都不予支持,再到二审宣判后召开记者会解释答疑,“劝阻吸烟案”确实让人看到了司法审判对于民众意见的尊重。
就在昨天,人民日报公众号发文《性侵姐妹花致一死一残被改判死缓,媒体要求法官给个说法》,根据媒体报道,一二审审判历程是这样:
2016年1月,陕西原救援支队队长聂某在一小区门外等人时,遇到两名女孩回家,遂起性侵的歹念,并用榔头猛击两女孩头部,且对一名还在挣扎的女孩实施猥亵后逃离现场。
受害两人是一对姐妹,姐姐16周岁,妹妹14周岁——姐姐抢救无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
2016年12月5日,西安中院对聂某案一审审判,认定聂某的投案自首不足以轻判,且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没有到位,加之聂某释放5年内有过强奸罪前科,构成累犯,以故意伤人罪判处聂李强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宣判后,聂某提起上诉。今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系属于累犯,对其限制减刑。
二审之所以改判,主要是因为“陕西高级院对该案民事部分进行了“背对背”调解,最终聂某家属赔偿了受害者家属90万元并已交到法院。”
二审宣判以后,网友不干了,质疑主要是:如此犯罪情节恶劣,而且是累犯,难道交了90万元赔偿款就能免死?而且没有获得家属的谅解情况下,这不是金钱万能论下的“花钱免死”、“花钱减刑”?
2012年7月,最高法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赔偿作为美国联邦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已经存在一个世纪之久。中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被告人拒不赔偿和积极赔偿获得家属谅解、积极赔偿未获得家属谅解,判处刑罚的尺度和力度是不一样的。
本案中,被害人之一还在医院救治,要支付高额医疗费,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治疗并不现实帮助,而获得90万元赔偿起码可以帮助治疗。于是,二审法院在聂某赔偿了90万元后改判死缓,可能正是基于此考量吧。
但是,正如“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二审判决里说的意思,法院司法判决不仅要重视个案的办案效果,更要重视案件结果的社会效果。《光明网》在评论“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时,就提出“办案的社会效果好,是指裁判不违背常识,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价值判断,能够正确引导人们的行为。”
一个累犯、性侵、故意杀人、一死一重伤,二审交上了90万元就免除了死刑,不管其中的法律推理和被害人的现实需要,发指的犯罪行为与获刑结果的改变,确实超过了常人的理解,民众所能看到的只是“花钱免死”、“赔钱免罪”吧?不管多严重的犯罪,只要交钱就能减刑,难道这就是这个案件要传递给社会的“司法价值观”?社会主流民众是否认可这种理念?
1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传媒专家座谈会,周强院长指出,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构建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格局,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良好法治和舆论环境。”
郑州中院的“劝阻吸烟案”赢得了案件审判社会效果的满堂彩,让我们坐等陕西高院让民众信服的“法治公开课”讲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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