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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三十律师在法院门前翻跟头,是为名利,还是为法治?

2018-02-14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昨天,一则律师在某中级人民法院门前翻跟头的视频的网上散播。视频中,杨姓律师站在北方某中院门前,称自己为代理的二审刑事案件有专家出具的符合取保规定意见和被告人病危通知,五次向该法院法官及院长提交申请,要求对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穷尽了一切手段却一直未获得批准,故决定每天在法院大门前翻跟头,直到大年三十。如有必要,正月初六法院一上班,还来法院门前翻跟头。


   消息传到法律界微信群,观点立马分两派。一派认为,杨律师尽管口口声声为了法治进步,但采取法院门前翻跟头的方式,涉嫌炒作,方式方法不可取。即使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方式,对案件处理并无帮助,律师纠缠于这些程序问题,对被告人并无益处。联系到杨律师曾经高调宣扬的该案件高额律师费及天价一亿元的案件后续风险代理费,“翻跟头”可能是利益所致。


   不过,赞成者也有之,称杨律师为了保障病危的刑事被告人权益,不惜自己六十多岁的年迈之躯,大冬天的在法院前、在亿万民众前,敢于坚持向自己认为的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司法机关做法表达不满,这是励志的跟头,维护律师行业尊严的跟头,是推进法治进步的跟头。至于代理案件的高额收益,与其法治标榜并不相悖,律师收费天经地义,当事人认可自愿超额支付、甚至赠与,并不违法。



    为了避嫌有人怀疑本号为帮人炒作之嫌,本文对事件中的人物全部不指名道姓,旨在就事说事,不涉及案情评断。根据《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可见,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条件规定不可谓不明确,但是注意,法条用的是人民法院“可以”取保候审,而不是“必须”。根据该法条,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围之内。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了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律师也不例外。对于自己代理案件中与法院、法官不同的法律认识,很多律师选择了将问题抛向社会,引发社会评议的做法。为了达到更多人关注的效果,进而对掌握司法权的审判机关施加影响,记者采访、行为艺术、法庭表现、大V评议等手段,纷纷登场。有些手段的效果确实不错,如大家熟知的于欢案、气枪案、玉米案等等。


      当一个案件涉及问题从法庭内走向了法庭外,其影响力就不限于个案法律适用了,而是涉及到司法公信力与民众对于法治认知的问题,尤其是律师明确发表的法律观点与法官做法不一致的时候,就成为了司法舆情事件。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杭州保姆案党琳山律师退庭事件、江西赣州明经国锄死乡干部律师无辩护权事件,带来的都是法律共同体内的撕裂和民众对于法治的失望。


    很难想象,一面是一个律师在法院外翻跟头,视频言论满天飞;一面是涉事法院默不作声,任由对方观点扩散,或是进入自媒体们之间的两派争论,将案件处理中的程序问题引发到对案件本身的关注?


      律师代表当事人认可的法律理解,法院代表着国家法律裁决力量,归根结底两者适用的都是同一法律,但在案件处理上律师与法官的地位却是不一样的。民众希望看到的绝不是法律业者间的争吵,而是期待合理公正的解释和处理,进而树立起对于法治的信心。


      至于那些“无利不起早”,还是“推进法治建设”这种只有当事人内心知道,或是两者皆有的“猜心论”主张,只能用于你来我往的网上争吵,于事件处理毫无帮助。


      抛开那些“诛心论”的主观讨伐,我们不希望看到的客观现实是,一个老律师在大年三十的冬日里,在人民法院门前到处翻跟头,却无人出来理睬答复、无人对外做个交代。这种现象的出现,不管哪方有理没理,都是对法治社会的伤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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