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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助理职务设计和实践中的本土化思考

回到家里 烟语法萌 2019-05-15


         感谢网友回到家里投稿


        昨天,在网上看到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万毅老师写的《法官助理,何去何从?》一文,作为即将离开法院队伍的一名被员外的法官助理,欣闻法学教授关注到法官助理这一新兴法院职位在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也深忧教授所见只是表面问题,并未涉及实质性矛盾。故作此文,以作探讨。



  法官助理早就有之,不过散见于各地试点,职能定位是书记员与法官之间,多为顶法官名义办理调解、庭前质证等工作。2014年开始的本轮司法改革,法院系统开始以改革文件,将来立法的形式正式设立法官助理一职。


  法官助理作为外来借鉴事务,在欧美、日本及港台地区,由来已久而且行之有效,引入中国则涉及到本土化的问题。犹如目前中国司法制度,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兼而有之的中国特色,法官助理未来也要具有中国特色,否则完全照搬,必定水土不服。


  根据改革设计要求,法官助理定位应是“是法官的助手,也是法官的智库和参谋,为法官提供智力支持。”(见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25日)要达到这一要求,要求法官助理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如通过司法考试等;具备履行一定的司法职能能力,如组织调解、庭前质证、撰写文书等。根据改革设想,法官将从司法常规实务中脱离出来,专心研究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法官助理成为案件的具体操作者。



  根据该设计,法官助理的业务素质,将很大程度的决定着案件的审判质量。为了获得高素质的法官助理队伍,改革要求,法官助理需要有公务员担任,给予待遇保障。然而现实是,百分之39的法官入额比例后,各地法院内部法官助理无人愿当,而外部招录通过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下无人愿报,法官助理职位成了鸡肋行当,无人可用。


  出现这一状况,内部原因是:各地入额法官选拔标准内部掌握,很多“能不配位”的人抢到了员额法官的位置,而把很多原来的办案主力推到了法官助理的位置,这些人抵触情绪自然而然;其次,法院很多年长或基于身份原因,需要给年轻法官当助理的,待遇、地位差异,导致产生抵触情绪。法院内部愿意当助理,比例很小。


  外部原因:首先,市场经济下,通过司法考试者,北上广月薪已经万元以上,而进入法院内,工作量成倍酬薪不及其中一半,吸引力可想而会;其次,即使考入法院,由于法官员额39比例的限制,五年、十年基本也无当法官的机会,能够给予外来考入者的晋升空间有限,而且还有来自非业务能力选拔机制的考量。


  以上内外原因,绝不是一时半会、法院一家之力所能解决。无奈之下,众多法院采取了降低人员选用条件、使用聘用人员作为法官助理的做法,并有全国推广之势。由此产生了,改革以后法官助理业务素质不过硬,临聘人员工作不求上进、人员流动性加大、人员多了法官压力依旧等现象。



  目前,看到法官助理队伍混乱的专业人士很多,包括前文的万毅教授,但提出的改进建议多是明确分工、厘清责任,加强管理,以稳定法官助理队伍。其实各地在改革中,早就制定了法官助理的等级制度、张榜公布了法官助理的职责分工,但实践中,这些制度根本无法有效执行。这些建议根本起不到作用,或者起不到大的作用。


  究其原因,是改革认识存在问题,没有坚持国情化、人性化的考虑。改革将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附属助手来看待,而没有将法官助理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予以尊重和认识。一个不受尊敬的行当,别人也就没必要对此工作感兴趣了。


  根据改革实践,员额法官的增资幅度达到了法官助理两倍多,按照一般人的常识和理解,法官的工作强度和业务能力也应该达到法官助理的两倍以上,别人才会没有意见。而现实是,很多法官没有达到这个要求和能力,甚至出现了让法官助理挂名办案自己享受入额待遇的情况,何以不让人心寒消极?


       记得本号2017年11月份做过一个调查,1200多名网友参加投票,其中83%的网友投票,当地并未施行法官助理出庭制度;63%的网友投票表示不愿坐在书记员旁边。可见,目前很多人抵触这一制度设计。



  按照目前社会上的劳动报酬分工趋势,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收入差别正在缩小,美国地铁清扫工的收入已经高于了美国总统,工厂高级技工的收入已经高于了工程师,而成熟的法官助理工作量占据了案件审判的大半(记得广西自治区规定的法官助理工作职责有十五项),为何收入非要低于员额法官?


  人人都看到了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才流失最大,偏偏给出的最多建议是加强管理,甚至规定服务期加强限制,却无人站在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角度考虑他们为何离职?试想,人家从送达开庭传票、庭前质证到庭审提纲归纳、法律文书草拟都干了,你光签个字,就收入比人家高几倍,谁能没有意见?在一个待遇不如人、氛围官僚化、晋升空间小的工作环境下,有机会有能力获得更广阔空间、赚取更多报酬,再严格的规章制度能阻挡人家离开的脚步?


  长期以来,中国法院一直在沿用行政化管理模式,改革中,在法官助理设置管理上,仍然在沿用行政化、等级化管理思维。在国外明明好用的法官助理制度,到了国内推进的则是格外艰难、变形走样,其背后的中国本土化国情没有看透,不能拿出有效的对症手段,现在及未来遇到困难也不意外了。


        往期文章:关于法官助理开庭位置的要求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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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文章:国外理论再完美,缺乏国情考量就是饮鸩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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