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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宠物狗被车撞死 法院判狗主人赔钱

烟语法萌 2019-05-15


转自:扬州广播电视台

如今,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其中喜欢养狗的不在少数,人们在繁忙的工作、生活中,因为有了“汪星人”的陪伴,愉悦了身心,寄托了情感。但不可忽视的是,宠物狗致人受伤的事件频频发生,也让很多市民感到担忧。

案例:

扬州人汪女士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养的纯种泰迪狗,白白地被撞死了,她自己还被人告上法庭,赔了1800多元的医疗、误工费等。

这是为什么?

今年7月份一天晚上9点左右,汪女士带着泰迪狗出来纳凉。经过一个路口时,小泰迪不听招呼,突然跑到了路上,被迎面骑电瓶车而来的黄先生撞了个正着。小狗当时就奄奄一息。再看黄先生,连人带车摔出几米远,胳膊动不了了。

汪女士想私了,要求黄先生赔她一半的狗钱,大约1500多元。可黄先生不但不愿意赔钱,还要汪女士带他去医院治疗。无奈之下,他们选择了报警处理。警察查看小区监控,听取了当事人陈诉,认定黄先生正常行驶;汪女士没给狗拴牵引绳,承担全部责任。

虽然责任认定了,但汪女士不接受调解,认为自己3000多元的小狗被撞死了,最多自认倒霉,但不愿带黄先生去医院医治。没过多久,汪女士收到了法院传票,黄先生把她告上了法庭。

邗江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汪女士养的狗没有养狗证,没有拴牵引绳,而黄先生属于正常行驶。因此,汪女士需要赔偿黄先生医疗、误工损失及电瓶车维修费18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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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理区 禁养大型犬

早在2010年,我市就出台了《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对市区养犬的各项要素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扬溧高速、槐泗河、廖家沟、壁虎河、夹江、长江合围以内的区域是“重点管理区”,该区域内,每户居民可饲养1条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不得在上午7:00-9:00、下午5:00-7:00携带犬只出户;重点管理区以外可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养犬的居民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学校、医院、商店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挂犬牌、束不超过2米长的牵引带;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犬只咬伤他人,养犬人负相关费用

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狂犬病门诊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并负担医疗费用和有关赔偿费用。

公安部门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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