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当街被人殴打后报警求助反被拘留状告公安局,法院这样判......
来源:大河报
郑州一女子与一男子发生口角后,该男子持木板将女子脸部、双臂打伤,女子家属报警后,民警事发两月后才传唤打人者,对打人者拘留的同时,对挨打女子也进行了拘留。挨打女子遂将执行拘留部门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起诉到法院,该案经郑州中院终审认定:公安局败诉,判令公安局撤销对原告的处罚决定。
女子当街被人打,报警求助反被拘留
李女士今年45岁,居住在郑州中原区。2016年8月14日上午11点左右,李在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幸福六合门小区2号楼下卖沙摊位前,与家住郑州的孙先生发生口角。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第三人孙先生持木棍将李女士脸部、双臂打伤。当天,李女士及其家人报案。8月16日,经法医鉴定:李女士面部皮肤挫伤累计面积大于15CM,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直到事发后的2016年10月19日,警方才将打人者传唤至公安局,办理受案登记。认定双方因口角发生打架,李女士用挎包将孙先生嘴部打伤,孙用木条将李脸部划伤,将李双臂打伤;李违法行为轻微,孙违法行为一般。做出对李女士拘留2日、对孙拘留7日的决定。
女子状告公安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明明自己被无辜辱骂被打,事发后原告及家人报警,警方并未对打人者传唤调查,期间,打人者也没报案。结果却被警方认定为双方因口角打架、用挎包将对方打伤,挨打后还被拘留两天。李女士认为警方对此事处理不公,遂将处理此事的办案机关,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起诉到法院。
2017年3月2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现场,除办案民警外,孙先生作为第三人也来到法庭,但未陈述意见。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对其作出的“郑公建(治)行政处罚决定(2016)1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面对原告诉求,被告辩称原告因琐事与第三人发生打架,用挎包将第三人打伤,对原告拘留2日,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请求驳回原告诉求。警方提供了卷宗材料、视频光盘等证据。
视频认定女子被打,法院判公安局败诉
一审法官认为:从现场视频可以看出,原告与孙发生口角争执后,孙持木棍追打原告;视频中虽然有原告用挎包甩向对方的动作,但结合整个视频情况及原告的伤情,第三人伤害原告身体故意明显,而原告主要是躲闪对方的攻击,且事发后第三人并未报案,在治安案件办理期限超期后,警方才传唤第三人,办理立案,且未对第三人伤情进行鉴定,直接对原告做出治安拘留决定明显不妥。
2017年10月7日,一审金水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撤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警方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偏颇,在双方打架前,双方先行吵架,进行语言攻击,孙在打架前并没持木棍,而是被上诉人用挎包甩打孙,孙用手推原告,之后双方互打。上诉人办理案件期限未超期;上诉人在处罚时,已经结合案件事实及造成的损害结果,做出了差别处理,不存在处罚明显不当情形,应当对上诉人的处罚进行维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原审第三人当庭也未陈述意见。
今年6月,郑州中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法官结合现场视频情况,认为李女士明显处在弱势地位,虽然存在向对方甩挎包等动作,但主要是对保障自身安全而采取的防御措施,且并未超出必要限度,上诉人对李女士做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撤销上诉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正确,遂做出驳回警方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今年7月12日,郑州中院向当事人做出了二审判决生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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