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何必非要等到法官来裁决?(与央视财经评论切磋)
昨天,“央视财经评论”发了一篇《如果凭几个镜头就能断案了,还要法官干嘛》的文章,对近期发生的江苏昆山花臂男砍人不成反被杀案件引发的议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文中主要观点,法萌君是赞同的,但也有不赞同的地方。(以下引号内容来自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财经)
文中提到,“许多公民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这是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也是国家、社会法治的进步。”......“但我们不应该忘了,在迈向“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程序正义这一法治的要素恰恰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单凭几个镜头就可以断案,还要法官干嘛?”
进而论述到,“程序正义,是防止冤案错判的重要防火墙。也正是这一点,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才值得你我的追求和期许。”;“越重大、复杂的案件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越高,而与此相适应,对程序公正的要求也会更高。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排除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和偏向,保障裁判者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如果我们信奉“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更应该耐心等一等法定的程序。”“防卫是正当还是过当,抑或是其他判定,不如让我们耐心等一等开庭的审理和司法的裁决。”
最后,得出结论:“仅凭视频推断无法断案,机器人永远也不能担任法官,因为坚守司法是人类争端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只要肩负这一责任的法官明晰这一点,相信可以无愧于民众的期许,在法定程序下,作出令法律、令公众信服的判决。”
法萌君语:法萌君完全赞同文中耐心等司法机关案件处理、坚持程序正义防止冤假错案的论断,但是不同意文中将刑事案件非要等法官来裁断的观点。
首先,民众关心评论昆山反杀案件,并不是在“断案”,也没有这个权利来“断案”。民众基于现场完整的视频,根据自己的内心感受或法律知识,只是分析案件的性质和表达自己的愿望而已,没有也不可能代替司法机关来“断案”。
其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的公开承诺。司法追求的程序上、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媒体及民众多是一种自身或大众观念上道德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二者在公平正义的追求上是统一的,不能对立起来。司法活动免受舆论干扰可以理解并应得到支持,但免受干扰不是不准民众评议,民众监督、媒体监督也是对国家机关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
再次,翻开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历史,很多都是不该追究刑事责任,或是没有证据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开始就被错拘、错捕,乃至最后的错判。如果能在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公诉阶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能各尽其责,不用等到最后的审判阶段,要求法官守住最后一代防线,推翻之前的侦查、公诉结论,是不是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错案发生的几率?
作为一起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前端的侦查、批捕、公诉机关,对案件性质都有一定的认定权和建议权。如果能在侦查阶段、检察阶段让无罪的人免受刑事强制措施,或是直接认定不负刑事责任,何必非要将所有刑事案件留待法官来审理、裁决那?
回到昆山反杀案件,至今警方未通报对于海明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只是用了“控制”一说,说明侦查阶段对于对于该案件定性的慎重。对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的严谨态度,值得肯定。试想,如果警方或检方能够认定于海明构成正当防卫,还用法官来裁断吗?
往期文章:昆山砍人事件双方真实身份曝光,正当防卫不能被机械化理解
往期文章:昆山砍人案是不是正当防卫,看看一级大法官是怎么解读正当防卫的
往期文章:昆山砍人案:跋扈砍人者反被被砍者砍死,可定正当防卫!
往期文章:高铁“霸座男”被处罚了,又是一场媒体的胜利,然后那?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