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大陪审团?因骂人被公安拘留3天,法院七人合议庭这么判......

烟语法萌 2019-05-15


转自:中国普法


浙江台州一男子在一次争执中以“跟狗一样”、“恶狗”等词语辱骂他人,被当地警方处行政拘留3日。当事男子洪某不服,起诉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10月16日上午,这一起“祸从口出”的行政治安处罚案件,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撤销椒江公安分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审判的合议庭成员除了3名法官外,还有4名人民陪审员。这是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该院首次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多次辱骂他人跟狗一样被拘


2月23日,村文书兼村会计洪某在椒江区春潮村村部值班期间,因小区收取停车费问题与王某等一行人发生口角。争执中,洪某骂王某“跟狗一样”、“恶狗”等。王某被辱骂后报警,被告椒江公安分局予以立案受理。


椒江公安分局当天开展调查,取得洪某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洪某的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对其进行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洪某认为其“罪不当拘”,椒江公安分局处罚过重,为此打起了这场官司。




激烈交锋:到底该不该拘?



10月16日上午,该案在椒江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吸引了近百群众来旁听。被告椒江公安分局副局长董世虎出庭应诉。


  “洪某多次说‘跟狗一样’是事出有因,是王某多次说洪某法肓、流氓,在此情况下洪某才说跟狗一样。为何要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三天,处罚过重了。”洪某代理律师诉称。


  但椒江公安分局则认为,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及裁量基准,已经排除了情形较重的处罚,行政拘留5日以下“并无不当”。


  “当时考虑两种情形,一种是事件不属于情节较重,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罚款,但又造成了第三人王某身心健康、生活影响,王某因此卖了该小区的房产,故而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椒江公安分局辩称。


  “洪某将两个大型公众垃圾桶倒在我门口,这种情节是非常恶劣的,致使我不得不出售房产,就应该从重处罚。”第三人王某有些情绪激动,认为公安机关作出3日行政拘留还是太轻。


  洪某代理律师认为,单单从字面理解应该构成骂人的行为,但这个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公然侮辱相比显然是轻微的。


  “所谓公然,就是当着众人或第三人的面对他人人格进行侮辱。我们前期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第三人均不予同意调解,基于基准法就是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处500元罚款是选择性并列性的关系,根据本案情节,我们对原告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椒江公安分局辩称。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公安处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罚过是否相当”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



事实认定,陪审员具有话语权


“从证据和陈述看,原告辱骂他人行为事实存在,可以认定治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上,可以500元以下罚款,可以5日以下拘留,所以适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真的过重了。”


  “程序上,被告椒江公安分局存在超过办案期限办案的瑕疵,也存在未充分听取原告申辩的严重违法,我认为,该治安处罚决定应当撤销。”


  “对于这种民事纠纷形成的吵架行为,用批评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赔礼道歉等方式化解更妥当,最多使用警告、罚款等处罚,直接用拘留方式难以为民众接受。何况,原告骂人行为不一定对第三人造成影响,第三人王某卖房更多的是商业投资行为,不是侮辱后果。”


  “原告骂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虽然存在一定的羞辱性质,还是应通过此案例引导民众文明、理性处理纠纷,选择拘留处罚,明显是过重的。”


  庭审结束后,4名人民陪审员根据自己的日常生活实践和经验,结合社会一般价值导向、民众接受度等纷纷发表评议意见,一致认为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过重。在作出拘留前,也未充分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上述评议结果,3名法官对裁判所依据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评议,法院最终当庭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我们对案件的事实是以普通公民的角度来进行认定,在合议庭时也与法官都进行了充分讨论,可能更能表达群众的意见,这个形式非常有意义。”陪审员陈炜说。


有错就纠,审判最大限度吸纳民意


“这起案件我们以七人合议庭的方式,主要是想吸收人民陪审员关于民意和情理方面的意见,使我们的法律融于情理和民众习惯当中,让裁判结果能够契合社会一般价值导向,更为民众广泛接受。”椒江区法院行政庭庭长邵丹介绍说。


  本案所涉及的骂人行为在日常口角中十分常见,民众普遍认为骂人不犯法。邵丹认为,“文明”是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应在日常生活中得到落实和体现。通过对这起骂人被处罚案件的审理,能够引导民众文明、理性处理民事纠纷,更为重要的是也借此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得过度执法、过度处罚。


  其实,早在2014年,椒江法院就创新性地采用了大合议庭模式,已审结的12起争议较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人民陪审员法的明确规定,七人合议庭分工更加明确,也将使裁判结果也更能实现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法萌君语:有一个问题,一旦这样的“大陪审团”审判的案件被认定为错案,错案责任算谁的那?主办法官还是陪审员?


        往期文章:黑恶势力“保护伞”是下一步扫黑除恶重点工作(附:“保护伞”的十五种表现)


       往期文章:首届法考主观题考试结束,看看考完以后有什么感悟......


       往期文章:判处未成年人死刑的真实案例:死刑的意义就在这里


       往期文章:火锅店用“地沟油”被公诉 律师辩称老油是技术传承,法院认定有社会危害


      往期文章:扬州拆违业主开车撞人事件后续 镇长等5人停职调查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职业法律人,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