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答复︱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可否收取诉讼费意见的复函
据澎湃新闻2017年2月21日报道,在对一起骗取票据承兑、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的被告人陈进昌执行300万罚金刑时,福建泉州晋江市法院以扣划形式收取了3.24万执行费。晋江市发改局的一份请示文件显示,晋江法院表示,这类收费在泉州及其他兄弟市县都普遍存在。
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收取执行费,应不应该那?看看这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吧。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可否收取诉讼费意见的复函
法办函【2017】19号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人民法院可否收取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诉讼费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我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同于民事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联系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乔宇
电话:67557149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7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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