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优先权(公务不排队)的相关法律依据及司法惩戒案例找到了!
转自:东方审判实务
近日,“大法官留言信箱”对于某税务工作人员关于司法优先权的答复吸引了大家的关注。有不少网友质疑,这是法院一家的规定,对能不能适用到具体司法实践中,或是其他行业需不需要遵守,心存疑虑。
网友留言:
法院执行公务,有优先办理的权利吗?
您好,我是一名税务工作人员,想请问,法院工作人员到税务部门执行公务,我们有配合的义务,但是,他们有优先办理的权利吗?如果我们要求排队,他们能对我们处罚吗,如果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院长回复:
法院执行公务,有优先办理的权利吗?
王冬之您好,您于2018年11月22日的留言已收悉。由于留言内容没有具体的案件信息(如案件编号、案件当事人名称等),本留言信箱无法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执行公务具有优先权,即司法优先权。国家为保障司法机关有效行使司法权而赋予司法机关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当司法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司法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司法机关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信任理解与支持。
大法官留言信箱
2018年11月23日
由于“大法官留言信箱”回复的内容比较简略,并未指明司法优先权的现行法律依据,有网友对此感到困惑。为此,我们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以供补缺,方便同仁使用。
※ 业务办理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办理。针对同一财产有多个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三、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条款序号修订为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表,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 违法处罚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司法处罚案例
2017年8月14日,辽宁省瓦房店法院执行干警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办理执行案件时,该办事处两名工作人员要求执行干警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该法院遂依法作出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罚款30万元,对该办事处两名工作人员各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该法院对罚款在官方微信公号给出的解释为:被处罚人负有法定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工作,司法机关要求履行协助执行行为系司法公职行为,非个人业务,要求本院干警按公民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必须对违法行为予以司法制裁。
处罚决定书中给出的罚款理由是:2017年8月14日下午,本院执行干警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办理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业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其负责协助执行的工作人员邰湛棋、石远飞要求本院干警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该法院还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参照房产、银行等部门设立单独的司法协助窗口。
结语:司法优先权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的法定权利,不是“搞特权”,相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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