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被判死刑坐牢23年终审改判无罪,值得我们深思的三个问题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金哲红(曾经用名金哲宏)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红无罪。在刑事判决书动辄十几页,甚至上百页的现如今,这份从死刑到无罪的判决书,只有寥寥的7页,而这份判决可能又打破了一项中国记录,无罪人员坐牢的最长记录——23年。
(法萌君语:这个终审判决书怎么没有书记员,这么先进?)
简要案情回顾
1995年,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一名20岁少女遇害后,27岁的金哲红被锁定为杀人嫌犯。从被带走调查,在法庭上一直不认罪,经历了3次一审、2次被发回重审、4次被判故意杀人罪并处死缓,历时5年后,2000年8月,吉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金哲红死缓判决。
终审宣判以后,狱中的金哲红及狱外的家人、委托律师,一直没有停止伸冤之路。漫长的申诉过程几乎耗尽金家三代人的希望,金哲宏的母亲严京顺于1996年去世,几年前金哲宏的二哥去世,一直为金哲宏申诉奔波的大姐夫也已经去世。
从2014年7月起,金哲宏案多次被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被称为吉林版的“张氏叔侄案”。吉林高院当时院在其官方微博称:“现已责成相关部门立即调取该案全部卷宗,组织专门人员认真调查了解情况,待情况调查核实清楚后,我院将及时依法处理。”期间,代理律师李金星、袭祥栋律师团队向吉林省乃至中央层面的公检法系统邮寄了上万封金哲宏案材料。直到今年5月6日,金哲宏终于收到了吉林省高院的再审通知。
2018年10月24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一致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方甚至当庭建议吉林高院尽快对案件进行纠正。
一、漏洞百出的矛盾证据,何以五次审理终判死缓?
根据11月30日吉林高院的终审判决书,“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金哲红作案的相关证据,金哲红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作案动机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能确认;金哲红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判决书原文详细列举了定案证据不足之处:1、现有证据能证实金哲红与李某接触,但无法证实其实施了杀人行为;2、金哲红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前后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3、原判决认定金哲红杀人动机的事实不清;4、原判决认定被害人李某死亡时间的事实不清。5、原判决认定金哲红加害被害人行为的事实不清。
就是这样的一些证据,经过了五次审理审判,都是被判死缓。
1、1996年2月5日,金哲红被永吉县检察院批捕;1996年11月9日,吉林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第一次判处金哲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金哲红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12月1日,吉林省高院将案件发回吉林中院重审。1998年8月4日,吉林中院重审后,第二次判处金哲红死缓。
3、金哲红不服,再次提出上诉。1998年10月21日,吉林高院再次将案件发回重审。2000年5月29日 吉林中院第三次一审判处金哲红死缓。
4、随后,金哲红第三次提出上诉。2000年8月23日,吉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金哲红提出申诉,2012年3月26日,吉林高院驳回金哲红申诉。
二、申诉之路如此艰苦漫长,有几人能够坚持?
从曾经的英俊退伍兵,到现如今满身是伤,患有肾病、胃病、糖尿病,无法摆脱双拐独立行走的,“左半身麻木不随,左肢半知觉,甚至不能握拳,”,金洪哲一直没有放弃伸冤。用其代理律师的话说,要是认罪的话,早就减刑释放了,何至于坐了23年牢?
金洪哲说过:我出来,那就必须得是清白的。
金哲松说,三哥金哲红曾告诉过他:我相信茫茫的沧海当中,我有平反昭雪的日子。
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错误,对当事人来讲,那是百分之百的错误。然而,从2014年吉林高院回复已经关注此案,到今年三月份决定案件再审,又是三年多。
冤案的当事人,一方面要承受着冤案带给他的身心折磨,另一方面还要承受着家破人亡的痛苦。有律师撰文:没有人知道,现在可还有多少人在冤狱中苦苦煎熬着?还有多少不屈的冤魂还在到处游荡着,挣扎着?又有多少人为了冤案,花了一辈子的时间的?
23年的申诉路,在最高院出台了一系列平反冤案文件,媒体普遍关注、家人朋友代理律师上万封申诉书后,姗姗来迟的再审决定,让人不得不反思,如何才能及时有效的发挥再审监督程序,避免冤案悲剧的发生。
三、何以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金哲红被定罪的最有力证据仅为金哲宏个人口供。金哲红的代理律师直言,当拿掉金哲宏的所有口供,本案能够和被告人联系起来的客观证据,如精液、犯罪现场等,几乎没有。而很多能够证明金哲宏无罪的证据,则都没有得到重视。金哲红的有罪供述是如何来的?
2000年的一份鉴定书描述:2000年7月24日上午,在永吉县公安局看守所狱医室内对金哲宏活体检验。该鉴定书内容显示:金哲宏发育正常,营养欠佳,血色苍白,被人搀扶出看守所号内,独立行走困难。左、右锁骨下窝略下方对称性椭圆形疤痕和右肋弓条形疤痕及右手腕部尺侧疼痛,麻木应与外伤有关,具体来源应结合案情考虑。金哲宏前胸三处疤痕系外伤所致,腕部疼痛与外伤有关,此外伤可定轻微伤。
每一次庭审、听证程序,金哲宏都在说“我是冤枉的”,但始终没有人回应他。现在可以证明,金哲红案并不复杂,短短的七页判决而已,但却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乃至各界媒体,奔走了这么多年,可以用家破人亡来形容。貌似严密的刑事诉讼程序、公检法的分工配合,却没有避免冤案的最终发生,是制度的问题,还是人的问题,或是二者皆有之?
胡云腾大法官曾经说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宣告有罪无罪,都是依法办事的正常现象。遗憾的是,有的人就不这么看,总以为人民法院宣告有罪是正常的,宣告无罪则是不正常的。一个刑事案件,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以后,如果被法院宣告无罪,有关方面就觉得自己千辛万苦办的案子白忙活了,心里自然会产生不痛快的情绪,为了照顾有关方面的面子或情绪,一些法院对宣告无罪就畏首畏尾了。
有人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纠正冤假错案是在打法治的脸。法萌君不认同,翻开历史上的冤假错案,有制度的问题,也有人的问题,不能一提到冤假错案,就否定法治的进步,正义的缺失。起码,冤假错案的平反,让我们看到了希望。
我们要做的,应该是吸取这些冤案的教训,呼吁更加公正公开的司法制度,惩戒司法审判中的个人功利主义,纠正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为司法制度的点滴进步和每个冤案的平反感到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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