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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的可以免除刑罚,浙江细化提高枪支入罪门槛,学者建议全国推广

烟语法萌 2019-05-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11月12日出台《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进一步细化两高有关枪支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并作出量刑区分。


有学者指出:浙江司法机关的这个文件,目前是最先进的,建议全国的法院检察院推广。”



气枪定罪量刑尺度有望统一,3种情形可缓刑或免罚



这一纪要明确指出,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不唯枪支数量论,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具体情形包括:


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已经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2)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5.4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0.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纪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在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涉案相关情节,并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本纪要下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


纪要同时规定,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条相关规定:


(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虽然较低,但经鉴定易于改制提升致伤力的;

(2)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

(3)行为人具有涉枪前科的;

(4)行为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并有逃避、对抗调查行为的。



二、枪支认定标准过低,近些年引发诸多问题



近年来,广东玩具小贩王国其被控贩卖仿真枪案、福建刘大蔚走私仿真枪案、天津老太赵春华摆射击摊案等涉枪案引发公众关注,舆论直指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入罪门槛过高。


最高法曾于2001年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9年修改后重新公布。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这一规定将枪口动能从原先的16焦耳/平方厘米调整为1.8焦耳/平方厘米,标准被下调了9倍,遂引发争议。


2018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要求,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附:会议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高法〔2018〕189号



印发《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于日前对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会议纪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省人民检察院公二处。


2018年11月12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精神,结合本省司法实践,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并征求省公安厅意见,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以上的,应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规定。



2.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不唯枪支数量论,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中:



(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已经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2)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5.4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0.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3.涉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条相关规定:


(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虽然较低,但经鉴定易于改制提升致伤力的;

(2)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

(3)行为人具有涉枪前科的;


(4)行为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并有逃避,对抗调查行为的。



本纪要下发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认贯执行,在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涉案相关情节,并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如上级有新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本纪要下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刑五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诉厅;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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