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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地监所民警涉嫌虐待被监管人被检察机关立案,有狱警一审被判15年,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改判无期

烟语法萌 2019-05-15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按二审程序支持抗诉的原定州监狱干警李某故意伤害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省检察院所提原判对李某量刑明显不当的抗诉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撤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判决”;改判“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办理的首起支持抗诉并获改判的案件。


2017年1月7日,因服刑罪犯甄某某在禁闭室吵闹,原定州监狱九监区教导员李某授意指使其他七名服刑罪犯殴打甄某某,致其意识不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案由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26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七名被告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八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省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提审了所有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对李某量刑明显不当,遂决定支持抗诉。2018年7月31日,省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终审判决,支持省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并依法改判。


(以上材料整理来自河北检察)



虐待被监管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


近期,监所民警涉嫌虐待被监管人被检察机关追究责任的,屡有发生。



1、浙江湖州。11月26日,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湖州监狱民警钱某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一案立案侦查。


前不久,湖州市检察院派驻湖州监狱检察室在日常检察中发现监狱民警钱某有殴打服刑人员的行为,经进一步了解,发现钱某可能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经前期调查,并对相关证据予以收集固定后,该院近日以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对钱某立案侦查。现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钱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多次以电警棍电击以及手铐锁拷、扇耳光等方式对多名服刑人员实施体罚虐待行为,造成了极坏影响。


2、山东济南。11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对某监狱民警尹某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一案立案侦查。


现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尹某在监狱执行监管职务过程中,指使其他被监管人帮助,使某被监管人失去反抗能力,尹某利用缝衣针扎入其指甲缝中;并违规使用瓦斯催泪喷射器喷射已经被安全带束缚的被监管人,给被监管人的身体和心理带来极度痛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目前,尹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3、河北唐山。据唐山检察12月5日发布信息,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名监狱民警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在一名狱内服刑犯非正常死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张某某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涉嫌玩忽职守罪。目前,赵某某、张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4、浙江衢州。12月6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江山市看守所民警王某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一案立案侦查。


今年9月,衢州市检察院巡视检察时,发现江山市看守所民警王某有违法使用械具、体罚虐待未成年在押人员的行为。经缜密调查,并对相关证据予以收集固定后,该院于近日以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对王某立案侦查。


现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使用械具,采用戴背铐、紧铐、擒拿等方式,对一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体罚虐待,造成该未成年在押人员轻伤一级(系轻伤的最重等级)的严重后果。目前,王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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