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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向行政机关信访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烟语法萌 2019-05-15


一、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其他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应该包括:



    1.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向有关司法机关进行申诉也符合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4.证明曾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的证据可以是:信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上访信等。


 

 

    二、最高院裁判规则:通过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案件来源】


(2017)最高法民申937号《民事裁定书》:李洪开与李南翔、张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通过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李南翔、张丹以23套房屋抵债还清了欠款,双方结算后李洪开尚欠张丹7,634元人民币,并为张丹出具了欠条,抵债房屋已实际交付李洪开。2011年6月8日双方签署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就以房抵债事宜重新达成一致,在克山农场房管办办理了登记备案,并于当日将房款及工程款结算清楚,李洪开出具《收据》和《欠据》予以确认。由于李南翔、张丹没有按时给付工程款,2015年李洪开提起诉讼。李南翔、张丹认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2011年6月8日成立以房抵债事实而消灭,此后李洪开没有向李南翔、张丹主张过权利。从2011年6月8日之日起算,至今已超过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处,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洪开一直采取派人看管案涉房屋以及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前述事实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李南翔、张丹主张本案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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