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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检察院办案组织不包括检察辅助人员,主任检察官并不是一个职位层级……

烟语法萌 2019-05-15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高景峰 李先伟  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节选自检察日报: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的新发展


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制度上确认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举措: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为检察院的基本办案组织形式;检察长作为办案组织形式,领导检察官开展工作,并对检察官承办案件的重大办案事项作出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等。此外,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院的办案组织进行了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司法规律。


一是进一步明确检察院办案组织的人员构成。《意见》规定,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这一规定本身是明确的,即检察院的办案组织由检察官组成,不包括检察辅助人员。部分地方检察院在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错误地认为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包括检察辅助人员。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章“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没有规定检察辅助人员的内容,而是将检察辅助人员规定在第四章“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中,从而可以避免误读的发生。



二是将主任检察官调整为主办检察官。根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精神,检察官办案组中的主任检察官并不是一个职位层级,而是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实践中,部分地方检察院大多设置了一定数量的固定的检察官办案组,且主任检察官负责审核组内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使主任检察官有成为领导层级的迹象。为规范检察官办案组,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主任检察官明确修改为主办检察官。主办检察官作为办案组负责人,其职责权限限于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全国各级检察院要及时将检察官办案组中的主任检察官调整为主办检察官,并将职责权限限于其本人参与承办的案件。


三是明确检察委员会是办案组织形式之一。《意见》第三部分“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与第二部分“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并列,容易使人误会检察委员会不是检察院的办案组织。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明确将检察委员会纳入,确立了检察委员会的办案组织地位,并完善了检察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运行机制。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意见》规定的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和部分资深检察员组成”修改为“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一方面,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人员组成,同时明确除检察长、副检察长之外,只有资深检察官才能成为检察委员会委员,更加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检察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单数,从而可以避免投票时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现象的发生。


四是健全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修订前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继续坚持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的基础上,明确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一修订,既确保了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实施,又通过检察长的报请决定权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落到实处。


五是从制度上明确了办案组织的运行机制及其司法责任承担。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由此,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制度上确立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的分权制办案模式和授权制办案模式。在分权制办案模式中,检察官对于承办的重大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而办案事项决定权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行使。在授权制办案模式中,检察官承办案件并根据检察长的授权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同时,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明确了检察官、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之间的责任承担:首先,案件由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由检察官对案件负责。其次,案件由检察长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承担相应责任。再次,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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