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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证中心发文,公然拒绝到法院出庭接受质询!

烟语法萌 2019-05-15


【撰文/林红 统筹/刘姝蓉】2018年12月18日上午,一起公诉案件在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法院第二次开庭,但本案关键证据的出具者——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依然没有派代表出庭。大白新闻了解到,早在两个月前,其就以红头便笺的形式,拒绝了法院的出庭通知。

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庭复函

10月24日,一起公诉案件第一次在民乐县法院开庭审理,早在开庭之前,法院就向本案关键证据的出具者——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发去了出庭通知,但却收到了该中心以红色文头起草的复函,拒绝出庭接受质询。

这份名为“张市价认便字【2018】2号”的便函称:“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你院【2018】甘0722刑初125号出庭通知书收悉,依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价格认定中心复核,没有出庭接受质询的相关规定。如对我中心出具的张市价认字【2017】62号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甘肃省价格认定中心进行复核。特此复函。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 2018年10月15日。”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以上转自大白新闻)



延伸阅读


认定机构/认定人拒绝出庭作证,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定

案号: (2017)内2501刑初23号

文书摘录:另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经本院依法通知拒不出庭作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其作出的内发改价认[2016]鉴字18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注:在本案中,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定中心作出的认定结论与最终被法院采信的另一家机构认定的数额一致,仅仅因为鉴定机构拒绝出庭作证而另行委托其他机构重新进行认定。

案2:(2017)桂0681刑初31号

文书摘录:关于公诉机关提交的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由于该鉴定文书上无鉴定人员签字且被告人彭育典、晏福小、袁林及各辩护人均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本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后经本院依法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故该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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